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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价值观的凝练逻辑:前提、导向与诉求

2017-05-31赵建超

理论与现代化 2017年2期

赵建超

摘 要:法治价值观的凝练逻辑是促使法治价值由理论符号具象化为行为准则的首要前提。法治共识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凝聚的现实前提,它实现了法治由“工具”性手段到价值性目标的升华,由治国方略到核心价值思想体系的转变,法治共识的养成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法治价值观的凝练导向在于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时代阐释以及中国的现实境遇固本纳新。法治观的价值诉求在于重塑法治权威,体现为健全法制体系实现制度的法治价值注入,建设法治政府助推法治价值的实践转化以及培养公民意识促进法治精神的实践养成。

关键词: 法治价值观;法治共识;固本纳新;法治权威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7)02-0097-05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三个倡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以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决策。围绕如何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价值观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法治”本身作为核心价值观的元素外化,内含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导向;法治中国的建设对于“法治”价值本身又不断提出新的现实要求。从两者的互动关系不难看出,法治价值观的凝练逻辑是促使法治价值由理论符号具象化为行为准则的首要前提。

一、法治价值观凝聚的现实前提:法治共识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现代法治的时代要求和实践导向。从主客二体的角度看,主体维度的法治中国涵摄了主体的法治自觉、自信、自立与自强[1]。法治共识体现了国民的法治认同,凝聚着国民核心的价值诉求,是法治自信、自立、自强的前提与基础。作为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共识即国民认同性的法治,必然是意识形态的精髓,是国家社会制度价值取向的体现;必然是具有一定超越性的理念而不是战略手段性的工具[2]。国民认同性的法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推动了法治由治国方略到指导思想体系的提升和角色转变。当然,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价值导向的法治共识,也助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首先,实现了法治由“工具”性手段到价值性目标的升华。历史实践证明,法治一直贯穿于中华民族的政治建设之中,其扮演的角色亦都是战略技术性的、工具性的,对于国家建设有着双重性的作用。譬如,《商君书·定分》提到“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韩非子·难三》对“法”阐释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与官府”,《韩非子·有度》“以法而治国,举措而已矣”等。这些思想适应了时代需求,对于推动封建大一统、维护政治稳定发挥了关键性的统治工具作用。又譬如,“统治阶级工具论”,法律被看作是简单的管制工具并一度废置,由于对其本質的片面、僵化理解,造成了长期以来的唯长官意志倾向、官僚专断倾向等[3]。社会主义法治共识的凝聚改变了传统的法治认识,因为法治共识作为社会层面的国家制度价值取向体现,是基本的价值认同,它因民主认同而产生,促使法治蕴含于民主制度之中,并成为有别于其他次生价值的持久性价值。“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4],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摆脱了传统的专制法治束缚,法治成为了人民表达自身权利、维护共同利益的手段。对法治的共识性认识使其内化为国民的价值追求,体现为法治共识使得法治超越了一般的社会诉求,内化为超越性的价值理念,进而集聚人心,形成强大的精神感召力,站在历史的发展的道德制高点上引领方向。

其次,实现了法治由治国方略到核心价值思想体系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于法治建设从未懈怠,从“依法治国”方略到“法治”核心价值的深化,从法律制度的完善到法治中国战略的最终谋定,法治共识都扮演了价值凝聚的角色。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法治状况关系到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培育与践行。作为国家法治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法治以价值理念的形式内涵了现代公民的法治意志、精神观念、价值目标,并包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等治国方略的内在意蕴,并具体外化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民普法等。值得注意的是,法治共识必须要着眼于人民实际,切实体现“良法”价值。以法制为例,“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5]法治不仅是一个价值考量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价值引领的问题。法治共识是公民法治意识、法治素养的凝结,它是法治价值由外入内、濡化践行的必经阶段,有利于“使法成为生活的因素、行为的尺度以及人民心灵的力量”[6],有利于实现其战略性方略向核心价值体系的转变,推动法治创新以及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最后,助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从美、英、德、法等世界成熟国家的法治历程来看,尽管它们因现实国情、历史文化等的不同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差异,但是,总览其法治建设规律不难发现,这些成熟国家一开始都是以政治口号宣传、价值观念生活渗透、价值理念法制化等形式构筑法治共识为开端的[7]。通过养成法治共识以强化价值观念的方式不仅是国际上通行的范式,在中华文明的积淀中亦有章可循、有迹可考。办学兴教、奖励名节、铭规制法等集中体现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对于法治共识养成的重视。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变革的洗礼,传统的价值观念亦受到国内外多种思潮冲击,确立和培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成为了时代的要求。法治本身寓含着其特有的人文关怀和权威规范,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与培育提供着导向、保障、强化等多重性价值。“在法治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应该着眼于推动意识形态法治价值认同的问题”[8],通过确立法治共识有助于激发法治主客体的内在动力,增强全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法治素养,增强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有助于促使法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外在形式和内在意蕴确保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

二、法治价值观的凝练导向:固本纳新

对于正在迈进法治社会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我国的法治必然体现一定的阶级属性和制度属性,必然要求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规律,进而才能谋求法治的全球话语权。然而,仅仅依靠国民的法治共识、法治认同是不能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这就需要深入挖掘“法治”这一核心价值观的传统内涵,吸收现实法治建设中的种种经验,需要从历史养成和现实创新中凝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其一,根植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涵养法治价值观的内涵。法治价值实现的根源在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现代化转向,即传承、诠释、生成法治文化中符合现实需要的价值思想,实现由静态传统文化到动态法治实践的转化。重新审视中华法治文化的流變,可以发现其主要经历了以法为本(商鞅)、重德轻法(孟子,董仲舒)、礼法合流(唐太宗)、天下之法(黄宗羲)等思想的演变,这些思想是从春秋到晚清时期我国几千年法治筑建凝结的土壤,侧面流露了中华民族所特有的法治积淀和自信。尽管这些法治文化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其寓含的价值目标、主体导向与现实也具相悖面,然而其思想的精髓亦能为现实社会所“嫁接”、改造、丰富、升华。如,《商君书·修权》曰:“谚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商鞅关于统治者选官用吏、廉洁法治的论述对于当代廉政法治有颇多反思价值,与当前国家主导的反腐倡廉、廉政建设亦有相得益彰之相。习近平指出,“牢固的核心价值观,都有其固有的根本。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9]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法治只有深植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精神命脉”,才能够变法治自信为法治自觉,真正做到强基固本。

其二,借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法治”价值观的时代阐释。马克思恩格斯并无有关“法治”的专门论述,其主要观点散见于相关著作和实践之中。《德法年鉴》时期关于林木盗窃法的问题以及摩塞尔农民状况与莱茵省政府的官方论战等经济利益问题促使马克思重新审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其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对于“法治”着重从唯物辩证法、唯物史观的角度进行了理论阐发。他们指出,法律是历史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并以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形式而出现。它在履行暴力工具职能的同时,也发挥着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面对蒲鲁东、巴枯宁、杜林、拉萨尔等对于“法治”上层建筑理念的歪曲和误读,马克思、恩格斯就道德、法律的绝对主义与超阶级论、暴力统治决定论、“自由国家”的机会主义、“科学自由”“信仰自由”等“国家精神和道德基础”进行了批判。区别于以往的法治理论,马克思、恩格斯着重揭示了法律的唯物性、历史性以及阶级性,并提出了真正法律的衡量依据——“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 [10]。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列宁承继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理念,明确强调了宪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强调“以法律(宪法)保证全体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的管理,保证全体公民享有自由集会、自由讨论自己的事情和通过各种团体与报纸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11]。此外,列宁对于法制建设、法制监督、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等进行了实践探索和理论升华,对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历史性的启发借鉴作用。

其三,着眼中国的现实境遇凝练创新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埃尔哈特·丹尼格提出,法治有着基本的底线维度、价值指向,即“只有被治者基本上是自由的,‘法治才有意义”[12],确切地说,公权力应同受监督、公民权利合法保护。然而,综观我国的法治体系总体,其满足民主需要的价值亟待加深,制度完备仍待进行。我国的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监督体制以及普法制度等依旧存在着较大的制度提升空间,单一领域的改革创新并不能带动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也就难以渗透影响,最终背离了法治价值指向性的法治设计初衷。如政治学者杨光斌指出的那样,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呈现出的权力监督不力、司法“人情”困扰、城市管理部门重叠交叉等问题,需要多部门协调的有机法治体系来破除。美、英、法等国以法治建设推动民主的成功实践与俄罗斯民主转型失败的例证,亦指出了大国治理的内在逻辑在于先确定国民核心价值指向性的法治体系以保障民主的实现[13]。由此,我国立足本国实际和借鉴西方经验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必须指出的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前提在于以法治价值观寓于治理的情境、导向、目标、治理之中,实现法治制度的革新与重构。可见,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凝练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理论建构问题,而是体现国民意志的价值引领问题、是在现实境遇中实践体验、升华、验证的问题。

三、法治价值观的基本诉求:重塑法治权威

西方学者拉兹提出,法治的内容至少要有两个部分:一是人民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宗旨;二是法律必须发挥其指向性作用[14]。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亦多次强调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作为国家意志即人民意志对于人民的规范、导向、保障作用等。改革开放几十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实现了由静态法制到动态法治的升华,弥补了传统的法治认识短板,确立了社会层面的法治核心价值观。现代法治要实现其“良法”的价值,践行法治核心价值观,其根本在于制度制定的科学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以及国民普法的自觉性,概而言之,即树立法治的权威。

首先,健全法制体系实现制度的法治价值注入。法治中国的现代性建设,其“基”在于由宪法、法律、法规等构成的“良法”体系,其“魂”在于以制度形式涵养的以宪法为根、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观,两者互存互促,缺一不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瞩目成就,法律规范日益严密,交错互补,为国家稳定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然而,在细则规范、法律适用、立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落后于西方国家,其弊端在实践中也日益暴露。以《信访条例》(2005年)为例,该条例是总结建国初期经验而制定的,是特定时期信访制度的凝结。然而,览窥近年来的信访状况,诸多矛盾性问题呼之欲出。《信访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仅不能以法律形式承担信访工作重任,更不能明确定位其工作职责,其结果是职责混淆、行政效力低下。由此,规范立法、到位监督以及法规调整等再次被提上日程。美国学者诺斯就规则提出了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概念。这里,“正式规则”可以理解为法律法规,“非正式规则”可以看作习俗。面对两种规则的冲突,我国各种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正应充分考虑非正式规则的反作用。必须指出的是,这些重要调整应该始终贯穿着法治核心价值观,符合广大人民的价值定位,这样才能在增强“正式规则”生命力的同时,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凝“魂”固“基”。

其次,建设法治政府助推法治价值观的实践转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法治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秩序价值、公正价值、人权价值、效率价值、和谐价值等,提供了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公正治理的“善治”机制。其中,居于“善治”中枢地位的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法治权威的体现和践行,是“不作为”政府的对立面,始终坚持以法治价值观为指导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始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透明行政。在我国,法治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是国家职权的履行者,始终坚持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准绳。为了保障民主、民生,法治政府通过严格执政实现法治价值的传导、外化,包括政府本身的执法修养塑造、执法过程的法治价值传导以及和谐民生环境价值外化构筑。国家法律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不仅体现在法治政府的建设中,而且体现于司法部门的变革中。司法公正是法治价值观的直接体现,它与依法行政互相呼应,共同助推法治价值的实践转化。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而巩固这一前提的根本性措施在于制度设定,在于以制度的形式强化权力监督,切断司法、行政间的“人情”链条。

最后,培养公民意识促进法治精神的实践养成。公民意识是法治精神的个体内化,是法治共识养成的直接结果。黑格尔指出,“在主体中自由才能得到实现,因为主体是自由的实现的真实的材料”[15],这里的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是国家主体性的自由。在我国,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非公权力的掌权者,法治主体的精神建构即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公民意识的养成是其法治價值的认同、濡化以至自觉践行的过程。通过社会耕植、公民教育以及文化熏陶等良法善策,有助于实现公民个体及群体的价值濡化,促使法治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实现从法治认同到法治自觉的转变。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意识的培养工作应该把握好长期性与针对性的统一。所谓长期性,就是注重法治公民培养的过程,注重阶段性舆论引导与长期性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所谓针对性,就是根据依据对象的修养状况、教育水平等开展公民教育,适时、适地注入法治价值观,从而促使人们对于法律长存敬畏,对于法治长存自信。关于公民意识的培养,除了基本的外化策略外,更应注重个体的法治精神激发。聚焦国内外环境,人们对于法治的认识日益泛化,法治核心价值的导向对于激发个体内在的价值共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代法治是时代的潮流,中国法治的出路也在于法治的现代化。法治价值观作为国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

结 语

“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实的抉择、历史的必然,是其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价值的升华。这里的法治不同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它是公平正义、民主平等、法民和谐的法治,是与国际法治求同存异、谋求全球话语权的法治,是工具性与价值性统一。法治中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是“良法”与“善治”的结合,其逻辑前提在于法治价值观的养成与认同,基本途径是法治价值观的固本纳新,逻辑终点是重塑法治的权威。这种基于国家顶层设计的法治逻辑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国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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