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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借鉴作用

2017-05-30吴寒

中国商论 2017年17期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控制

吴寒

摘 要: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融合,金融业的竞争日益激烈,银行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也逐渐增加,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同时也伴随着相应风险。本文主要从风控与制度培养两个方面,研究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探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培养 美国存款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0.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6(b)-016-02

1 前言

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商业银行受到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金融稳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行。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的特点,其风险的存在影响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本文借鉴美国的经验,具体分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及其对制度各要素的影响,学习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风控经验,进而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本文所指的存款保险制度均为显性的。

2 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及产生原因

2.1 存款保险制度及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照一定的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危机甚至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存款额,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

存款保险的赔付机制指的是被保险人在存款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存款保险机构应予以赔偿。存款保险制度自身存在着金融市场风险、银行经营风险、保费缴纳风险等主要风险因素。

2.2 存款保险制度风险产生的原因

投保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投保行清楚自己所存在的真实风险,但存款保险机构仅知道银行风险的平均水平。针对这种情况,存款保险机构的保费定价只能以市场平均风险水平作为基准。由此,会影响存款保险机构做出正确决策。

不同的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应对风险所采取的管理方法是有差别的,但风险管理方法难以避免没有失误的存在,投保行风险管理的失误可能会对短期的经营和业绩产生影响,如果风险没有及时化解,导致进一步累积,将会对银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和后果。

在存款保险制度确立后,银行破产的几率在一定程度上会下降,此时,监管机构会出现放松监管的情况。如果对于银行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的制止和改善,问题很难被解决,甚至问题的程度会进一步加重,从而导致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累积,监管机构不能够有效及时地对银行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

3 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对美国制度各要素的影响

3.1 赔付限额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额度从1933年的每户5000美元,逐渐改革至2008年每个基本账户的25万美元。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存款保险,规定在保险限额内为存款人提供100%的保障,有利于为小储户的存款提供保护。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保障额度的增加有利于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最高赔付限额的制定与美国经济发展因素、银行系统的经营现状及其制度的风险密不可分。

3.2 保险费率

在1991年,美国由统一费率改为风险费率,以防止风险的产生,根据存款风险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费率。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健全,风险费率的弊端逐渐显现:时滞性及风险定价机制缺乏普遍的约束性、风险的细分程度较低。因此,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于保费征收的方案进行改革,更多参考市场信息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对于资产规模不同的银行实行差别风险费率,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被授權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对存款保险进行定价。

3.3 保障范围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包括对活期和定期存款担保,对股票、保险、基金等投资性账户不予担保。在币种范围方面,美国将本币和外币都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在存款种类方面,保障范围包括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在保险对象方面,如上文所述,包括了美国全部银行和其国内各个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但不包括美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

3.4 赔付期限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期限为1~2个工作日,较为迅速地履行对于存款人的责任。美国存款保险机构在对被保险的存款人进行赔付时,具有的高效率减少了挤兑发生的可能性。

3.5 投保行的责任与义务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中投保银行机构依法接受必要时国会授权FDIC的特别检查,以及各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控制从事高风险性投资的行为,降低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几率。

4 美国存款保险的风控对我国的借鉴

4.1 美国存款保险的风控措施

美国通过改革法律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储贷机构危机国会在1991年通过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和2005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案》,引入了立即纠正措施、最小成本解决方式,以减少监管方带来的风险。重整清理部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整工作,按期将问题银行关闭,进入清算阶段。如果问题银行能够在90天内完成自救取得成功,或者创造阶段性成果,FDIC重整工作可以暂停或暂缓。

4.2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参考性意义

借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要素的规定及改革发展,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合理性的参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最高偿付限额会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国实际经济情况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方法应当更加清晰得公布,为存款人提供较为准确的风险预知信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相较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费率偏低,我国应该适当提高存款保险费率,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应对金融市场不可预知的风险。我国存款保险费率设定应坚持的原则是达到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因此,对于存款保险的精算应当合理,费率应当充足合理,保障存款保险的支付。

(3)因为我国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在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上,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美国政府单独设立的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与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关系。我国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相似,要经过费率确认、归集保费、管理并运用资金余额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需完善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流程,根据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可借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

5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自身存在着一定风险。依据存款保险制度风险的基本理论,将主要风险类型指出,进一步探讨风险的产生原因。

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以及对制度风险控制和制度完善的影响,同时借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经验,以促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培养和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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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田国强,赵禹朴,宫汝凯.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挤兑[J].经济研究,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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