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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

2017-05-27

食品与生活 2017年5期
关键词:举办者聚餐服务提供者

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三)

3.调整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部门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由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會公布。同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食品流通方面

1.严格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要求

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场所应当合理划定功能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并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档案,并查验入场经营食品相关证明材料;指导并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记录;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2.明确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抽样检验的要求

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大型超市卖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对入场销售或者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抽样检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鼓励标准化菜市场配备食品快速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检验服务。

3.严格规范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进行醒目提示。同时,明确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对散装食品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混装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食品。

餐饮服务方面

1.对餐饮服务提出严格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营场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营业时段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等。同时,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电子显示屏、透明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

2.增设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要求

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送餐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

3.明确小型餐饮服务相关要求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办理临时备案的具体要求、标准及相应的退出机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强化重点食品和相关业态经营主体责任

增加了酒类、食用盐、粮食等重点食品的监管

严禁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盐、被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原粮等从事酒类、食用盐、粮食等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增加对食品展销会管理的规定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并记录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以及经营品种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于举办7日前向举办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举办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条例》强调,禁止在食品展销会上经营散装生食水产品和散装熟食卤味。

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

为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满足村民自办酒席的需求,保障村民在集体聚餐中的食品安全,《条例》对信息报告、食品安全协议签订、原料采购和贮存加工、厨师等加工人员管理、事故等做出一系列规定。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鼓励在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做好食品留样,并定期组织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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