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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如何取证

2017-05-25张兆利王晓芹

祝你幸福·知心 2017年4期
关键词:婚外情第三者李某

张兆利+王晓芹

生活中,一些女性因男方的家暴、外遇等过错行为而离婚,但是因为对离婚诉讼“一知半解”,不但身心被严重摧残,还不能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女性要想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并且婚离得彻底,得会收集证据。

形成证明过错的证据链是关键

案例:李女士是一位海外劳务派遣人员,平常大部分时间都在国外工作。其丈夫黄某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俩人从偶尔在一起吃饭、过夜,发展到后来干脆搬到一起居住。李女士回家后向“第三者”所住小区停车场、电梯管理员取证,采集到二人长期一起出入的足够证据。李女士起诉离婚,并向过错方黄某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情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

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外情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一般情况下,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在调解中,可以对过错方施加压力,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得到更多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存在“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取证难度往往较大。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音视频资料和证人证言,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证明被告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

那么,何种情形算是婚外情呢?目前,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通奸、同居、重婚三种夫妻不忠行为。1.通奸,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是以通奸为由请求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只是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2.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3.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有上述行为。构成重婚罪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

现实中,取得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并非易事。“孤证难证”,当事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收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1.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旅游合影等各种照片。2.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谈话中过错方承认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等。3.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视频资料。4.配偶与第三者之间存在婚外情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包括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有关婚外情的短信联系等,必要时可申办证据保全公证加以固定。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并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一起租房合同、物业和水电费凭据,开房记录,互赠的礼物,村(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书面材料。7.周围邻居、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取证方式须合法

案例:王某偶然间发现其丈夫正在旅館与他人约会,便以“捉奸”为名,叫上好友马某、侯某,对与其丈夫同处旅馆房间内的李某进行殴打,同时以报警和告知其家人相威胁,迫使李某从银行取款1.6万元现金赔偿“摆平”此事。为继续向李某索要钱财,王某伙同马某等人将李某转移至另一旅店内,商定让李某再拿出8万元钱最终“私了”,后因李某的朋友报警而未得逞。案发后,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说法: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发现其丈夫有出轨的嫌疑,不是运用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权,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拘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王某等人的教训警示人们,在收集婚外情证据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具体注意以下四点:一是注意证据内容的关联性,即能够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对于因“出轨”问题解除婚姻关系的把握是,夫妻一方是否违反了恪守贞操之纯洁性的义务,具体指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如果当事人只能提供记录搂肩、牵手、接吻等亲密暧昧举动的照片或录像,则不能断定“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二是取证方式应适当。未经同意侵入他人住宅取证不合法;在自己家里取证可以,但取证过程中不能对第三人进行伤害;可以在自己家中安装监控设备,或在公共场所拍摄俩人活动照片。如果在他人办公室、住宅或旅店安装偷拍监听设备则不合法,证据亦会因为违法获取而被排除,还可能因侵犯第三方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只有手机通话记录、短信、邮件等记录有“不忠”内容的证据,难以证明对方出轨。如果没有在自己家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就要注意搜集音视频资料、两人多次出入宾馆、旅店的开房记录,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形成严谨完整的间接证据链。四是适当借助公权。比如发现配偶与第三者在宾馆开了房,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制作询问笔录。这样不仅会保障自身人身安全,还能避免引发其他侵权责任。

“被负债”如何解套

要离婚了,或者已经离婚,忽然又冒出来一大笔所谓夫妻共同债务。这有可能是被丈夫(前夫)下了圈套。怎么解套呢?

第一步:让债权人证明借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被负债”的很多案例中,借贷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是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串通的虚假债务,目的是为了在离婚案件中得到更多的财产。这样的案件另一方就要积极应诉,充分行使自己的答辩和质证权利,发现债务当中的疑点。一旦发现是虚假债务,就可以要求法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以对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债务确实存在,那就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举证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不能证明是虚假债务,那就要积极举证,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就需要搜集共同生活期间大额开支的证据,如果有共同经营的就更加要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大额开支在正常收入范围之内,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是可以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第三步:签订财产协议,向举债一方追偿。

如果通过举证不能证明这笔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就用签订财产协议等方式向借债一方追偿。虽然很多情况下借债一方有可能是无力还债了,但对于另一方来说也是一种最后的保障,以期等借债一方经济条件改善后让他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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