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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也是歧视

2017-05-25林丽华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18期
关键词:保障法聋哑人残疾

林丽华

中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专家推测,到2050年,我国残疾人口总规模将达到1.68亿。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每年新增残疾人主要由人口老龄化、慢性疾病、意外伤害、出生缺陷等因素导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第三条指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这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中国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亲属、照料者、同事、工作单位、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对上述对象的任何形式的歧视都要禁止。

残疾人保障法特别规定“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损害残疾人人格”,这一条在当下的各类歧视现象中尤为突出。事实上,早在2005年,新华社就公布了一批新闻报道禁用词,其中包括瞎子、聋子、瘸子、疯子、傻子,规划用词应为盲人、聋哑人、肢残人、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

歧视,意味着人与人关系的对立;社会环境的包容度降低。尊重残疾人,保障他们的权益,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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