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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导论》浅析

2017-05-22颜荣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比较法实质

摘 要 《比较法学导论》是比较法学界的著名教授米健先生的一个作品,由于米健先生严谨的学术态度,使得这本书隔了好久才发表出来。本文主要浅显说下作者对于本书的认识,谈谈作者是如何看待本书,如何认识比较法,如何理解比较法的实质。

关键词 实质 比较法 未来世界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颜荣,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32

一、本书概况

虽说本科也是法学专业,但着实没有接触过比较法这门课程,所以便选了本入门级别的比较法书籍来看,也就是这本《比较法学导论》。这本书是法学教授米健教授所写的,米健教授不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还是比较法研究所所长、“比较法研究”杂志主编、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可见米健教授是比较法学领域研究的大家,这些称号不仅是对米健教授在比较法研究领域的肯定,更是对米健教授整个法学生涯的肯定。以前看书时往往略过序言,直接看书里面的内容,这次也是不例外的直接去看书里的内容,但在看完全书内容后,翻回来看了书中的序。本书的序言由潘汉典、江平两位教授撰写,这两位教授同样也是比较法学领域的两位大家。两篇序言中两位法学教授都对米健教授这本书给予了高度的肯定,都觉得米健教授应该写这样的一本关于比较法的书籍。本书的基础其实是米健教授当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授课时的讲义,迟迟没有形成一部专著,潘汉典教授认为大约是因为米健教授的学术风格严谨认真,再加上工作岗位变动,学术涉猎较为广泛,加之行政事务变多的缘故。潘汉典教授同样也认为没有长期的学术积累、学术沉淀,没有从容淡定的学术思考是不可能写成这样一本有关比较法的书籍,可见潘教授对《比较法学导论》一书成型是多么的惊喜和欣慰、期待。江平教授也是同样觉得《比较法学导论》值得更多的读者去看、去学习。

《比较法学导论》是比较法学界入门的必读之作,也广为法学其他学科的著述所参考和引用。本书既是一部比较法学的教科书,又是一部超越了教科书的研究专著。本书着眼于比较法学基本问题的研究,包括性质与特征、对象与目的、范畴与方法、法系及其划分、共同法发展及普遍法目标等。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近现代中国法制的转型与发展的时代背景、思想基础和发展路径等作了精到的分析与概括。本书作者以一个中国法学者的角度,兼具整个世界法律体系的视野,对现今中国法律“两系四域”的现实格局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独到的论断。所以我认为本书可以说是学习比较法学的必读书目之一。本书分九个章节,前三章主要介绍比较法学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以及方法论。后六章主要介绍当代法律体系。

二、比较法的实质

比较法学有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那就是比较法学的实质到底是什么。长久以来比较法学的实质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作者也在本书中提到有关此问题的争议无非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坚持认为,比较法学只是一种研究法律的科学方法。因为,对不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可以运用的技术。此外,比较法学是在于了解法律的不同,它本身并不能实现规范社会生活的职能。支持这种观点的比较法学家有格特里奇和卡登。与此观点不同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比较法学不仅是一种研究方法,而且还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1900年,在法国巴黎召开的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上,波洛克(英国法学家)就指出:“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比较法是一门最现代的科学。”此外,法国比较法学家萨莱伊、朗贝尔以及德国法学家拉贝尔等也都持此观点。不同的法学流派,不同的法学家,对于比较法实质的理解各有不同,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也有实质性的突破。大多数法学家对于比较法学实质的认定都基本出不了上述两个观点,尽管法学家们对比较法实质的认定有所不同,但其实并不影响法学家们对比较法学后续问题的研究。可能恰恰也是由于比较法学的特殊实质性,吸引众多法学家来研究比较法学。

不管比较法学是一门科学,还是一种方法,都不影响法学家们去研究比较法学的目的和对象,研究比较法学的功能与范畴,研究比较法学与其他法律学科等一系列问题。《比较法学导论》不是一本专门探讨比较法学实质到底是什么的书籍,《比较法学导论》是一本介绍比较法学古往今来,从整体上、全局上把握比较法学的一本书籍,不仅从特点、功能等具体的方面入手研究比较法学,还从各个法系,各个历史等全局性的方面研究比较法学。比较法学其实是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是一种超国家的角度,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外国法和本国的法律。前三章就是主要介绍比较法学的基本情况,后几章就是从各个法系的角度来看比较法学。对比较法学有了基本的认识之后,必然就要从不同的法律制度,世界上不同的法系入手实际开展法律的比较研究工作。前面主要是我对本书前三章印象最深的比较法学的实质性问题的理解。虽然这个问题以我目前的研究水平,肯定是给不出一定完美的答案,但是上述想法也是看完本书最直观的感受。即使比较法学的实质性现在不影响对比较法学其他方面的研究,但比较法学的实质性在未来否能统一才是我更关心的地方。

三、未来世界法律体系

对于后六章,读完后感触最深的还是第七章的未来世界法律体系。我们为什么学习比较法学,为什么研究比较法学,还不是因为现在不仅本国各个法律之间联系紧密,就连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法律的联系也日益紧密。各个法律体系,各个部门法律之间不再是单一的运作,而是相互之间发生了一定的联系。所以比较法学才会出现。比较法学的目的就是在于指出不同民族国家法律的共同之处,从而最大程度地使之避免冲突并获得最普遍的和谐。可以折中地说,比较法学本质上既是一种法学认识论,又是一个学术领域,是发现和确认世界共同法这个人类社会最高行为规范实在形式的科学。可以说比较法学的研究为未来世界共同法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即使我个人认为未来共同法的出现是微乎其微的,但是未来并不是我能预测的,所以各种研究其实都是有其意义的。即便日后出现不了世界共同法,目前的比较法学研究也是其不能出现的有力的理论支持。本书对于未来世界法律体系格局的划分包括:大陆法系(有时也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英国习惯法,尤其是“普通法”为基础逐步发展形成的法律体系。)和融合法系。本来在初看本章标题时,以为米健教授打算写在未来世界共同法出现以后,世界上各个法律体系之间是怎么相互融合的。但看下来就发现作者对未来世界法律体系也是有划分的,并不是一种融合后的统一的法律体系。毕竟发展到现阶段的法律已经是有历史的,已经是相对稳定的,想要打破这种固有的模式也是需要时间的。但在未来世界的法律体系中,差异与共性是不能忽视的两个部分。即便未来法系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是差异与共性已经深深烙印在人们心中,同样也会烙印在这三个法系之中,三个法系一定是相辅相成的。就好像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阶级意志、指导思想、原则等。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可比性,因为比较法学并不意味着在不同本质下发现共同点,而是指在承认不同本质的前提下,在法律现象方面发现异同。从漫长的比较法学的历史可以看出比较法学首先是从西方国家中发展起来的,当然这个西方国家的发达程度是分不开的。我国比较法学发展较西方国家比较晚,也跟当时我国的发展程度是有关系的。我国真正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律研究,应该是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工作时开始的。他提出了“参考古今,搏稽中外”的方针,组织对外国法律的翻译工作,设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学校(法律学堂),聘請日本法学家同田朝太郎等人主讲外国法律并任修订顾问,以及派人出国考察法律等。尤其开启了我国比较法学的研究。即便我国比较法学研究开启的晚,但这并不影响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我国也涌现了很多向本书作者一样优秀的比较法学研究专家。对于未来是否能形成世界共同法,作者个人觉得这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但什么是未来,未来就是我们无法预知的,如果以后出现了世界统一的法律,还真是很神奇的事情。而未来世界的法律体系就跟世界共同法不一样了,法律体系是兼容并包的,是需要各种各样的法律条文来扩充的,所以未来世界的法律体系一定会是更加完善,更加稳定的。

四、总结

纵观本书,《比较法学导论》一书带给我的不仅是在知识体系上形成一个比较完整地比较法学体系,更是给了我一种不应故步自封而是要博采众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学习态度。就我国而言,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会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学者们也会研究别国学者的相关理论。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这种比较的思想在逐渐深入。就立法过程而言,我国也会考察各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深入考察造成这种差异的社会历史原因,但是我们可能还是在孤立地看待问题因为造成一国法律规定特色的因素十分复杂,甚至包括那些从事法律工作者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至公务员的观点行为等对法律规则的影响,而这些常常是被忽视的盲点所在。树立比较的精神,培养一种解决问题的态度和眼光,从而引导我们正确进行比较法的研究,才能“授之以渔”。比较法研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者也提到:“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比较法研究是极其有用的,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刺漱本国法律秩序的不断的批判,这种批判对本国法的发展所作的贡献比局限在本国之内进行的‘教条式的议论要大得多。”但通过学习比较法并不是简单地将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直接拿来生搬照抄的,而是必须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地进行移植,同时还要依实际情况加以适当的调整和变通,否则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且还会事与愿违。如果不想事与愿违,就必须认真思考如何在移植的过程中避免外来资源在本土环境中发生排异反应从而达到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很好地结合,既保留传统文化的优良品格又包含现代理性的法治精神这一问题。除了上述优点,比较法学有利于培养一批懂得外国法律的专门人才,这批人才的出现更有利于我国更好的研究外国法。比较法学还有利于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每个国家在立法中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从比较法学历史上看,比较法学最初是从比较立法开始的。我国自建国以来的立法工作,总的来说,也坚持了一个原则:以总结本国的经验为主,同时又吸取本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经验。既反对盲目照搬,崇洋复古;又反对闭目塞听,闭关自守。比較法学同时也是一个面向世界的重要手段,是人们了解世界的重要手段。从我国法学为出发点,合理利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注意外国法律与本国法律的异同,发挥比较法学的作用,更好的完善本国的法学领域。

参考文献:

[1]米健.比较法学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郑祝君.比较法总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美]波洛克著.张小平译. 比较法学的历史.比较法研究.2011(5).

[4][日]大木雅夫.比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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