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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园网贷引发的问题分析及规制建设

2017-05-20杨楠

经营者 2017年4期
关键词:校园网贷问题分析

摘 要 各类校园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但由于校园网贷平台监督管控不利,学生自控力不足,学校教育监管缺失等原因,校园网贷背后存在诸多风险,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本文对规制校园网贷平台提出一些建议,规范我国学生信贷体系建设。

关键词 校园网贷 问题分析 规制建议

一、校园网贷的产生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物质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高校学生金融业务成为了银行的一块大蛋糕,各类校园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一般纷纷涌现:首先,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盛行推动了校园贷平台的快速发展。第二,大学生群体旺盛的购买能力和与之不匹配的资金来源。第三,2009年7月,银监会为了避免大学生信用卡坏账增多的重大风险,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全面叫停大学生信用卡业务。第四,监管部门在校园贷发展初期未能发现其潜在的风险因素。

二、校园网贷平台的实质与特点

(一)校园网贷的含义

校园网贷平台是指面向大学校园在网上交易平台办理个人质押网贷业务,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

(二)校园网贷的实质

摘 要 各类校园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但由于校园网贷平台监督管控不利,学生自控力不足,学校教育监管缺失等原因,校园网贷背后存在诸多风险,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本文对规制校园网贷平台提出一些建议,规范我国学生信贷体系建设。

关键词 校园网贷 问题分析 规制建议务,与学生间订立的是合同关系,从实质上来说比较像民间借贷合同,但又与民间借贷合同有所不同。

(三)校园网贷的模式

校园网贷模式大致有三类:一是提供购物分期网贷及较低额度现金网贷的“分期购物”模式;二是用于大学生助学、创业、消费的纯网贷平台模式;三是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购物信贷服务。

(四)校园网贷的特点

放贷门槛较低;网贷隐形费用较高;隐藏着高额的逾期违约金;消费群体庞大;平台种类繁多。

三、校园网贷背后的风险分析

(一)校园网贷平台本身存在的风险

一是审批简单,门槛低,存在冒用他人信息贷款的风险;二是对贷款用途缺乏监管;三是征信信息无法共享,几乎不了解用户的信用状况;四是实际年利率过高,“校园贷”的一些金融产品实际利率往往高达20%以上,远高于正常利率水平。

(二)学生、家长、学校、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学生方面,很多学生无视部分产品背后的高额利息带来的金融风险,对远超自己消费能力的商品进行攀比消费、放纵消费,最终深陷债务危机,只能寄希望于家长为其偿还债务。

家长与学校方面,家长对孩子的消费缺乏监管,对他们的钱款用途知之甚少。而校方缺乏对此类借贷平台在校园中传播泛滥的监管和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校园网贷引发的其他问题

有些校园贷款公司对供货商家的经营资质把关不严,使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缺乏质量保障。

四、校园网贷风险的法律分析

(一)校园网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网贷平台违规风险。校园网贷行业刚刚兴起,现有法律法规对其机构属性、经营规则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网贷平台容易出现未履行详尽告知义务,违规发放贷款、欺诈客户等情形,一旦发生纠纷,客户举证较为困难。二是借款人违约风险。平台之间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信息没有数据共享,容易引发重复授信,加大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大学生没有收入来源,校园网贷不要求提供担保人,存在鼓励和纵容借款人超出自身消费能力的倾向。三是其他衍生的法律风险。个别大学生利用同学、朋友等第三方的名义向网贷平台借款,这种以他人名义获取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方式,根据行为人主观目的可能构成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不同罪名,若“被贷款”的同学主动参与其中或从中获利也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二)校园网贷各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校园网贷存在的多方面的法律风险相对应的是校园网贷各方可能出现多种民事违法甚至刑事犯罪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违法行为。其一,合同虚假宣传,校园网贷打着“低利息”甚至“无利息”的宣传口号虚假宣传推广自己的平台服务,但实际上却不直观公布相关收费标准,逾期费、违约金没有明确数值,除了利息,有些校园贷款公司还加收高额服务费、咨询费、账户管理费等,收费费率无标准。其二,合同欺诈嫌疑,《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需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字盖章,各执一份。但近九成学生在与校园贷款公司签订协议时,没有看清协议内容,也没有索取发票。其三,合同违约责任,校园网贷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合同行为,即网贷平台提供贷款给大学生,从中收取利息或手续费,而大学生按约支付利息或手续费,获得贷款满足资金需求。一旦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其四,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主体一般出现在网贷平台一方。网贷平台在防范出现坏账方面,没有从大学生实际还款能力出发,在借款信息严格审核上下功夫,却在催收贷款方面,经常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严重情况下可造成侵犯隐私,这就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二是刑事犯罪行为。其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目前不少开展校园网贷业务的平台实际上属于非金融机构,而校园网贷显然属于金融业务。这些网贷平台的设立如未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就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其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校园网贷平台与大学生借款人间发生业务来往时,无可避免地包含很多私密信息,这些海量的隐私信息一旦泄漏,容易被不法分子转卖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利益,则将构成非法获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三,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个别大学生借款人为了贪图享乐,超前消费,不惜伪造虚假信息和证明文件,冒用同学的信息来贷款,这种行为已游走于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的边缘。其四,敲诈勒索罪。某些校园网贷采取恐吓、骚扰等方式暴力催收,以告知父母、同学、扩大影响等方式进行恐吓,如果暴力催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

五、关于规制校园网贷平台的建议

(一)明确平台监管主体

校园贷平台一直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导致很多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管理校园贷平台的责任不仅要落在银监会肩上,还应该与教育部、各高校内部联系,尽快明确各自责任。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健全法律规范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二是建立科学监管机制,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三是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

(三)加强平台自身建设

一是与学生签订相关借款合约前将各项事宜以合约方式告知并得其亲笔签字确认;二是规范审批流程,对大学生贷款资质细致审核;三是贷款平台需明确每笔款项真实用途,避免用于非法活动;四是加强技术人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分析、规避能力。

(四)加强学生教育管理

加强大学生群体金融防控教育,树立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和理财观。家长要及时了解询问孩子经济状况,学校开展金融风险讲座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五)加大学生资助信贷体系建设

除学业贷款,银行也应为一些信用状况良好、优秀的在校生提供创业和求职贷款,建立针对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正规融资渠道。

(作者单位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作者简介:杨楠(1995—),女,河北张家口人,法学专业本科在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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