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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招标采购价格控制策略

2017-05-20陶国荣

经营者 2017年4期

陶国荣

摘 要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对业主方工程发包招标政策影响进行阐述,结合税金规避、价格折让临界点等理论知识点,以便在新税制下做好工程施工招标造价控制。

关键词 政策解析 税金策划 价格折让临界点

“营改增”后对于工程招标采购来说,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因此存在经济的选择服务提供方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工程招标采购中价格控制策略。

一、政策解析

(一)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区别

按照“营改增”试点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筑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以上的企业,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另外建筑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一,一般纳税人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一般纳税人施工方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俗称“半包”。

第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是否2016年4月30日(含)为时间分界线)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税金策划

工程造价税金由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组成,如何进行税金的计算及筹划,更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

(一)计税方法选择

建筑企业在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时,需要考虑对其业主方成本的影响。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业主方可按购进价格的11%抵扣进项税额;而如果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业主方只能按工程价格的3%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金基数及方式分析

业主或总包方购买的设备均不构成建安工程费用,税金基数不应包括此部分价款。另外从分包、甲供材、应税劳务方面考虑,考虑对于业主或总承包方有利税金基数及税率。

工程实践中,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如某玻璃幕墙分包工程,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自产幕墙自行安装,则幕墙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付总承包人。此外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等项目可以同样操作。

三、通过临界点分析选择分包商

对于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选择简易征收率是他的权利;但是,根据市场游戏规则,如果你的竞争对手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将给业主方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从而使得业主或总包方在选择分包方方面有一定的主动权。以下甲供材比率及整体合同价格折让两方面进行对于业主或总包方有利的临界点分析

(一)甲供材比率临界点分析

施工企业甲供材情况下,算增值税计算依据是按照从业主拿到多少钱为主的,假设工程合同为A,这个A 是不包括甲方买的,因为A加上甲方买的就构成整个工程造价,但是这里假设A是不包括甲方买的,如果选一般计税,按11%算税,A除以(1+11)是不含增值税11%的销售额,再乘以11%是建筑工程的销项税,增值税等于增值税销项税减去增值税进项税才是企业交的税,所以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为A3%÷(1+3%)=2.91%A。

如果施工企业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都相同的情况下,临界点都相等,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7%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17%÷(1+17%)=7%A,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价税合计=48.18%A。通过计算,若业主方购买材料,其在全部材料中所占得比重决定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这个无差别平衡点比重是48.18%,即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对于业主方而言选择简易计税有利;反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对于业主方而言选择一般计税有利。

(二)合同价格折让临界点分析

参考价格折让临界点计算公式: 假如:一般纳税人为A,小规模纳税人为B。 A/(1+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1-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时,则: A/(1+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0%)=B/(1+征收率)×(1-征收率×10%) B=[(1+征收率)×(1-增值稅税率×10%)]÷[(1+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10%)]×A ;当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时,则有: B=[(1+3%)×(1-11%×10%)]÷[(1+11%)×(1-3%×10%)]×A=A×92.05%,即:价格折让临界点为92.05%;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92.05%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相等。

另一种计算方式:设某工程含税总价为Q(11%的税率)时,建筑A提供11%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B提供3%增值税发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10%计算,所得税税率25%。运用现金净流量公式可得:

第一,A企业提供11%增值税发票时:

现金净流量=0.668243Q-0.668243A (1)

第二,B企业提供3%增值税发票时:

现金净流量=0.668243Q-0.725971B (2)

令(2)=(1):即0.668243Q-0.725971B

=0. 668243Q-668243A

也就是提供3%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和提供11%发票情况下标准现金净流量相等时,可求出B与A之比为92.05%。

以上两种方式计算结果吻合,就是说当采提供3%的专用发票签订合同时,建筑企业给予业主方含税价大于7.95%的价格折让, 业主方就能价格上获益。

四、结语

工程施工招投标,它不仅仅是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主要阶段,结合在税制、甲供材及价格临界的度量,还是降低工程造价的关键手段,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