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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7-05-20刘媛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人肉搜索法律规制

刘媛媛

摘 要: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人肉搜索不断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并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此种行为也引发了一种典型的网络上的法律纠纷。人肉搜索作为公民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方便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对他人隐私权带来了挑战。本文将从隐私权的保护和言论自由的限制角度来讨论人肉搜索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平衡在人肉搜索中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并从立法角度提出对人肉搜索此种行为进行合理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通过人与人沟通交流,并通过其他人搜索自己搜索不到的东西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它强调的是搜索过程中的互动。[1]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由人工参与的搜索方式,最开始是在猫扑网上出现。人肉搜索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体现,也有人认为人肉搜索就是网络暴力,不断地侵害者公民的合法权益。[2]因此,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人肉搜索行为有什么特点、法律对人肉搜索行为有哪些限制以及法律是如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

(二)人肉搜索的实质

公民言论自由在人肉搜索中得到了的充分体现,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舆论、惩奸除恶、维护道德的作用。但是,人們利用从人肉搜索中获取的信息,对当事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辱骂、恐吓等,严重的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的学习和工作。实际上,人肉搜索只是一个没有思想的工具,它发挥何种作用取决于使用它的具有独立思维的人。因此,我们要理性、适当、合理的使用人肉搜索,让人肉搜索发挥它应有的正义价值。

二、人肉搜索与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权力,我们的个人信息、生活安定都是我们享有的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仅在宪法中有所规定,在民法中也有所涉及。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3]张俊浩认为隐私必须是个人生活中的事实以及该事实不许不为外人知晓。从上面几位学者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隐私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法律层面上很难做出细致的界定。

(二)网络下的隐私权

由于网络应用技术在社会大众中被应用的越来越普遍,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也出现了新的特征:第一,隐私的范围扩大。在网络信息快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被公开的途径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与人交流,人们不得不在网上注册各种账号,人们通过网络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搜集、传播等也变得方便容易,也更快捷,其个人信息也就越来越难以得到保护。第二,隐私资料具有经济价值。在网络中获取了他人信息后,会有一些公司为了宣传本公司的产品或者为了推销本公司的业务,而购买、使用该信息,从而使个人信息转化成了经济利益。第三,隐私权更易受到侵害。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使我们无时无刻都处在个人信息被收集、传播、利用的危险之中,网络把我们推到了无隐私的时代。

(三)人肉搜索与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不仅仅是民法保护的私权利,更是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因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形成系统的隐私权保护框架,协调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平衡已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然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其原因是有:第一,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规制;第二,网民网络道德的缺失;第三,网络营销商利益的驱使。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一)网络言论自由侵权的原因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和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念。[4]由于网络环境是看不到、摸不着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虚拟性使网络侵权的可能性增大,而且寻找责任承担者也更困难。在网络传播主体中,公民担任着重要角色,但其中大多都缺乏相应的训练,不熟悉相应的网络法律法规,不能够清晰的界定自己在网上的言论是否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了侵犯,这就使得网络侵权愈加普遍。

(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与言论自由都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两个权利时必然也会存在矛盾与冲突。网络信息道德发展推动了表达的发展和人们的交流,但也预示着对隐私的新的威胁,这些新发展使得隐私权日益脆弱,成为我们在平衡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时更要考虑的新因素。现在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不加注意就会造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我们必须采取一些法律措施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一下限制。

(三)如何保持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首先,要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尽快把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把权利明确化,有利于对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加以协调和规范。另外,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其次,我们应该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行使言论自由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行使言论自由。再次,完善相关法律立法。虽然我国建设和发展十分迅速,但法律方面的起步却比较晚,国家立法和社会发展严重脱节。

参考文献:

[1]姚淑媛,康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探析》[N].《华章》,2013

[2]任娟娟.《“网络正义”还是“网络骚乱”——从几起网络道德追杀事件看网民的集群行为》[N].《社会科学论坛》,2008.45-49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33页

[4]夏季花.《言论自由的界限》[N].《知识经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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