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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的成因和预防措施

2017-05-20刘晓冬

经营者 2017年4期
关键词:造假者档案管理管理

企业人事档案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企业要做到知人善任、选贤举能、知人善用,就必须深挖每个员工的潜力,发挥他们在所擅长岗位上的最大效能。除组织直接派人考察外,通过查阅人事档案进行全面了解也是主要的途径之一。通过人事档案的查阅,企业可以了解员工基本情况、工作经历、特长、成绩与贡献等等,从而为企业进行干部任免、调配、考察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资料,选到合适人选,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2016年中央组织部开展覆盖全国干部的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目前第一批即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基本完成,市、县两级和中央单位正在推进,其中,在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中,420人因档案造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存在的人事档案造假现象在企业中也同样存在。“年龄越填越小、工龄越填越早、学历越填越高、身份越造越假”等造假现象时有发生,面对假职称、假工龄、假学历等虚假材料,档案管理人员只能被动接收信息,往往很难进行有效的鉴定工作。而虚假的信息导致人事部门无法对职工做出正确评价。

一、造假档案“登堂入室”的成因

这些造价档案是怎么堂而皇之地被企业所接纳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人事档案制度不完善,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薄弱。现代企业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也要完善起来,要能够正确反映出一个人的经历、德才等情况。企业是以最大限度激发员工创造力,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作为目标,这跟一般的机关干部的做法还是有很大的区别,所以企业的人事档案除目前的基本内容以外,还应结合企业自身管理需求充实一些内容。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被裁减,且一岗多职,造成档案工作兼而不顾。还有的档案人员更换频繁,因业务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档案工作,随着当前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员工数量不断增多,档案数量也与日俱增,档案管理难度增大,有关的管理措施未跟上,缺乏人事档案的审核或审核工作明显滞后。

二是企业人事档案单一的管理模式与企业职工层次的多样性不适应,僵化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与企业灵活的用人机制不适应。目前,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大都采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模式进行,这种管理模式适合本单位内部人事档案来源比较单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思想觀念发生了重大改变,企业在招聘使用员工的时候,更多地看重个人的能力,企业对员工的约束主要是靠合同、协议,而不是人事档案。员工如履行了合同、协议,即可自由流动,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岗位。用工制度的变化以及人才之间激烈的竞争,出现了许多员工为求个人发展而从原来的单位跳槽到另一单位另谋出路的情况,而旧单位为维护本单位利益而不放其人事档案等情况,于是社会上就出现了“死档弃档”“人档脱节”“人质档案”“档案克隆”“虚假档案”的情况,加之企业人才流动较快,使现行的人事体制包括人事档案管理体制难以发挥其服务功能,因而也难以适应这类型企业灵活的用人机制需要,同时也为档案造假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三是人事档案造假手段多样、技术高明,即使认真审查,也未必能发现蛛丝马迹。造假之所以未被发现,除了审核不严不仔细,造假手段“高明”也是重要原因,有些造假的档案,之前都经过了组织部门审核并得到其认可,如果造假材料“天衣无缝”,仅靠书面审查,难保不会有“漏网之鱼”。而在没有造假嫌疑情况下对每个人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去查,“大海捞针”式的审核也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因此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对有蛛丝马迹的重点人进行重点审核,是企业人事档案审核的有效途径。

二、探索企业人事档案适度公开,使造假者“原形毕露”

对于档案书面审查难以发现的造假者,要想发现他们的蛛丝马迹,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不可或缺,尤其是造假者身边的同事和朋友。造假者生活在群众中,其底细周围人最为了解,如果一个人年龄造假严重,周围人根据其子女年龄,可轻易发现造假嫌疑。履历、工龄等造假,也容易被熟悉造假者的群众所发现。

既然造假很容易被群众发现,那为什么还有很多造假者以身试法呢?问题在于,由于目前企业人事档案不公开,只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能看到;每个人在档案中登记的信息,周围的群众一无所知,群众监督自然无法实施。人事档案中涉及个人的信息方方面面,档案中的部分内容确实不宜公开,但年龄、学历、工作履历等信息,则无须保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加大调研力度,加强企业间人事档案管理经验交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将职工(特别是领导岗位、技术岗位和特种岗位的职工)人事档案适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档案信息不公开,正是一些人胆敢大肆造假的原因之一。如果将每个人档案中无须保密的那部分信息公开,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人事档案造假立刻就会真相大白,同时还可以提高企业用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的激发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

三、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惩处力度,使造假者“望而却步”

企业人事档案造假危害甚烈,影响极坏,不仅干扰企业正常的人事任用,还会打击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这种造假行为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人事档案造假的当事人,企业应依法向有关部门上报,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并记录在案,使造假者一次违法,终身承担后果,只有加大惩处力度,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企业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手法多样,涉及面广,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职,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堵住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作者单位为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刘晓冬(1974—),女,山东青岛人,专科,行政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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