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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破局之后

2017-05-16法人肖岳

法人 2017年3期
关键词:受托人信托公司信托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慈善信托破局之后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时,信托公司不能仅满足于一单业务的探索,而要着眼于长远,提高慈善信托的受托管理能力。尤其是作为受托人,应建立与慈善信托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在业务操作中做到有章可循,这也对受托人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月14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在京发布《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工作的省区市已有12个,有18家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从金额上看,这些慈善信托产品的初始规模为0.85亿元,合同规模约30.85亿元。

无论慈善信托产品的参与者数量还是合同金额的规模,都反映出慈善信托产品的发展正在加速。这也得益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在《慈善法》出台后,一解慈善信托产品发展的种种困惑。

正如此前媒体报道所言,2016年是慈善信托在中国的创设元年,因此在行业广阔前景的背后,仍有尚待完善之处。比如对于以信托公司为代表的受托人的税收优惠如何在实践中的落地、非货币性财产设立慈善信托要求的逐渐增多等。另一个受关注较多的问题则是如何从监管上对假借慈善信托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洗钱活动进行遏制。

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银监会曾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用以规范慈善信托受托人主体的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而在要求作为受托人的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严格执行《慈善法》等相关法律之外,不少观点认为,对于慈善信托也不可监管过严,否则反而限制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信托日趋完善

2016年被认为是中国慈善信托的“元年”,在政策上,《慈善法》从2016年9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近半年的时间,从慈善信托的发展来看,在资金规模上已经比《慈善法》施行之前走出了一大步。

但从慈善信托受托人角度来看,虽然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均可以作为受托人,但目前的22单慈善信托产品中,仍是以信托公司作为主力军。

“就慈善信托的规模而言,2017年将会比2016年有跨越式的增长。之所以目前慈善信托受托人主要是信托公司,是因为在《慈善法》实施之前,不少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创造性地设立了公益信托和准公益信托,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在《慈善法》实施之后,虽然目前只有一单由基金会单独做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实践,其他主要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但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也以项目执行人、委托人等身份介入慈善信托当中,今后的情况会越来越好。

“我对未来慈善信托的发展规模和数量都持比较乐观的态度。”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首先,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慈善信托提供了较好的大环境。2015年我国慈善捐赠总规模已经突破1100亿元,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慈善事业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慈善信托是打开慈善事业发展空间的一把重要的钥匙。

其次,从参与机构来看,截至目前有18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了慈善信托的尝试,还有50家信托公司尚未开展。目前,仅有2家慈善组织作为单独或共同受托人开展了慈善信托探索。因此,未来还有更多机构将会投入慈善信托的实践中来。

对于慈善信托在国内的推进,《慈善法》被称为当之无愧的“功臣”。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慈善法》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受托人,另外也降低了设立慈善信托的门槛,现在只要到民政部门备案就可以设立慈善信托,程序比以往更简洁。

除了《慈善法》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以外,全社会对慈善信托的关注度和支持力度也明显提升。和晋予表示,中国慈善联合会于2016年11月成立了慈善信托委员会,标志着慈善信托的行业自律组织将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关于慈善信托的研讨会也纷纷召开,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对慈善信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全面研究,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支持和舆论环境。

税收优惠仍待落实

随着《慈善法》的落地,慈善信托此前在备案流程、合法地位等诸多限制都得到解决,必将促使慈善信托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但就目前国内开展慈善信托的现状而言,仍有一些问题尚未解决。

其中,有关税收优惠如何切实执行是主要问题之一。虽然在《慈善法》中规定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慈善法》也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尚未有明确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这可能导致政策实施中遇到瓶颈。

赵廉慧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指出,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问题是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瓶颈问题。《慈善法》虽然规定了备案的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待,但对慈善信托设立、存续以及利益分配的哪个环节和哪个主体该如何征税、如何予以税收优待、谁可以开具税收票据等具体操作问题,都没有配套的规定。

“而目前实践中最为突出的是: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无法开具慈善捐赠发票,导致慈善信托的结构设计必须解决开票主体问题,增加了成本,延宕了成立。”赵廉慧说。

《法人》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作为慈善信托委托人的一方,想要获得所得税税前抵扣优惠,要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设计才行,比如寻求具有开票资格的基金会进行合作等。

和晋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并不是只有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会遇到税收优惠问题,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时,也将遇到税收优惠问题。因为慈善组织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慈善信托的行为不属于捐赠,慈善信托财产独立运行,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同样无法开具捐赠发票。

在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暂时无法落实的条件下,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往往通过合作,以“捐赠+慈善信托”或者“慈善信托+项目执行”的方式,引入慈善组织向真正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实现委托人的税收优惠。

“尽管这些模式部分解决了税收优惠问题,但对慈善信托的架构而言是一种扭曲,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甚至法律风险。”和晋予表示。

多位受访专家对此指出,针对慈善信托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应进一步落实,这也是我国慈善信托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信托公司新挑战

除了税收优惠外,随着慈善信托在国内的发展,对作为受托人之一的信托公司而言,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其中之一便是:随着慈善信托的发展,以股权或其他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商品货物等财产设立慈善信托也将逐渐增多,这也为信托公司在处理慈善信托业务上带来了挑战。

和晋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以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可以更好地体现慈善信托的灵活优势。多元化的慈善信托财产可以嫁接受托人的专业受托管理,可以更好地为慈善事业服务。

但目前设立非货币财产的慈善信托需要两方面支持:一是非货币财产的非交易过户和信托登记问题要解决,比如以股权设立的慈善信托,需要对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解决交易过户产生的股权增值部分的税收问题;二是与货币慈善信托一样,非货币财产设立的慈善信托也需要税收抵扣等优惠政策的支持。和晋予表示,尽管这些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但国投泰康信托已经开始了股权慈善信托的实践探索。

邓国胜对此认为,以股权、动产及不动产等形式设立慈信托的情况增多,对信托公司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是因为现金对信托来说是最常见的形式,以多种财产形式设立慈善信托如房产或土地等,会考验信托公司打理这种形式的财产的能力。然而对信托公司而言,土地等资产的也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资源,也是机会。

对信托公司而言,除了业务上要面临多元化财产的挑战外,在政策上也存在一定的限制。赵廉慧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不动产、股权等进入慈善信托存在极大的障碍,这也是目前慈善信托主要是资金信托的原因之一,当然这不仅是慈善信托独有的问题,而是整个《信托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赵廉慧呼吁,希望在将来的立法中,至少是国务院在《信托公司条例》的层面,能够解决这一制约整个信托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慈善信托更考验综合实力

在慈善信托发展的过程中,外界难免会有一些质疑的声音出现,有观点指出,目前推动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另一方面是迎合监管评级需求。

和晋予对此认为,“信托公司为了评级获得加分而开展慈善信托”这种说法是片面的,最新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发布于2016年12月,但信托公司于2016年9月就开展了慈善信托实践探索。因此,不能认为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实践,就是简单地为了监管评级加分。

“慈善信托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之一,开展慈善信托不仅可以体现信托公司的社会责任,而且还是信托公司的长期创新型业务。”和晋予表示,在目前,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收取的信托报酬往往比较低,有的甚至不收取报酬。但慈善信托给信托公司带来的品牌美誉度、社会影响以及慈善等其他社会资源,也是无法用信托报酬简单衡量的。再者,慈善信托往往可以与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以及其他营业信托产生协同和促进,其价值也是十分重要的。

和晋予同时指出,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时,信托公司不能仅满足于一单业务的探索,而要着眼于长远,提高慈善信托的受托管理能力。尤其是作为受托人,应建立与慈善信托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在业务操作中做到有章可循,这也对受托人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慈善信托业务也为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提供了空间。”邓国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可以满足不同阶层人的需求,因为很多富人原本设立商业信托,今后可以在商业信托外多出一种选择。另外,信托公司也可以借此扩大市场份额,抢占市场。

在慈善信托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时,监管层对于监管和规则的关注其实也从未停止过。就在《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实行前的8月29日,由民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除了涵盖慈善信托备案、后续监管等外,也提到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在谈及如何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慈善信托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洗钱活动时,赵廉慧表示,如果能落实法律的规定,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管好受托人,确保信托财产用于慈善目的,使心怀叵测的人不能以信托作为自己输送利益的通道,不能滥用信托制度获得非法利益,也就不会有动因利用慈善信托制度洗钱或者非法集资了。

赵廉慧同时指出,从信托制度本身而言,已经是比较成熟的制度,并且在确保信托财产安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另外,目前的《慈善法》《信托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受托人责任、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信托利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要求,所有的政策都要求受托人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实施慈善信托,把善款用于慈善目的,不能回流于委托人或者向委托人的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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