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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效应及发展路径选择

2017-05-13张英明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8期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效应

张英明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传统农产品流通组织已经不适应我国农产品流通发展需求,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逐渐成为我国解决农产品流通问题的重要选择。农民合作组织如何作用于农产品流通领域,是当前研究热点。本文对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路径选择,以期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发展,保障其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作用充分发挥。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 农民合作组织 效应 路径

引言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产品流通模式日趋稳定,但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产品市场已经从过去的“难买阶段”跨入“难卖阶段”。这种困局出现在产能充足且需求旺盛的形势下,矛头直指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户在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单位特性决定了其价格接受者地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极大地推动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很多合作组织还深入到了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显示出了明显作用。但在我国当前农产品流通传统模式中,农产品最终形成的价格中流通费用占据了很高比重,挤压了农户本身的利益,对具有更高效率的农产品流通模式进行探索,是当前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重要课题。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推进,有利于农户的联合,使分散的农户在组织载体下提升市场议价能力,促进农户经营风险的降低。不过,与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相比,农民合作组织这一农产品流通渠道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效应目前还未完全明确,弄清这些问题不仅能够为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而且有利于农民合作组织合理选择发展路径,推动其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持续发展。

农民合作组织概念及其在农业经营中的功能

关于农民合作组织的专业定义,见于2007年7月颁布和施行的《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组织又被统称为农民合作社,其成立基础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成立主体除了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外,还包括提供或利用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前提下组织而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其组织成员,其所提供的服务范围主要与农业和农产品相关,不仅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而且涉及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加工环节以及运输环节和贮藏环节,同时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技术、信息等。根据农民合作紧密程度的不同,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为专业合作社,第二种为股份合作社,第三种为专业协会。其中,合作紧密程度最低的为专业协会合作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在农业经营中的功能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农民合作组织具有组织功能

农民合作组织的这一功能,无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还是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都非常明显。通过农民合作组织,原本分散的农户与村落可以由此聚集起来,共同参与和面对市场竞争。

(二)农民合作组织具有中介功能

与工业生产相比,农业生产与农产品流通分散性较大,很难进入大规模生产中成为其中的经营序列之一。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农户为了避免市场风险,就需要一个专业的合作组织,以其为中介解决自身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与市场的对接。另外,市场上的其他参与主体为了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也需要借助农民合作组织的中介功能。

(三)农民合作组织具有载体功能

农民合作组织作为一种载体,其除了发挥组织、中介功能外,还需要发挥其载体功能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发展实体经济,推动农民合作组织更快地向社区性或专业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转变。

(四)农民合作组织具有服务功能

对于农民合作组织来说,其不仅源自农村且在农村扎根,其最直接、最具体的服务对象便是农户。在农业生产整个过程中,农民合作组织需要分别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正是这一功能,使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已经成为无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对农业产业化链条的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维系作用,使产业链能够稳固且不断延伸。

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效應

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效应问题,引起学界关注和讨论始于近几年。很多研究都偏重于农民合作组织自身对其所具备的效应进行研究,将农民合作组织的研究放置于农产品流通渠道本身的情况较少。从诸多研究结论看,从农民合作组织本身所展开的效应研究并不能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也难以有效说明其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明确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效应,可以将其放置于农产品流通领域中进行研究,与传统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组织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具体效应。

我国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中商品流通链条上的主体主要为农户、商贩和消费者,基本围绕着中间商这一中心来实现农产品流通。在目前农业生产和消费领域中,存在着一对突出的矛盾,即“小生产、大市场”,这也是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存在的基础。我国生产力发展阶段不同,其所需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也不同。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弊端日益凸显,大大制约了我国农产品流通效率的提升。在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下,流通需要经过许多中间节点,在中介费用方面较高,增加了农产品物流成本,进而增加了农产品成本。在这种农产品流通模式下,农产品往往需要经过收获、运输、仓储等多个环节,流通过程中农产品损耗比较严重。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下,因流通半径较小,农产品经常出现产地过剩、销地短缺矛盾,流通附加价值低,“最后一公里”菜价问题难以解决,农户和消费者本身受益不多。而相较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所发挥的效应突出地体现在财务绩效效应、市场绩效效应和关系绩效效应三个方面。

(一)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财务绩效方面的效应

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财务绩效方面的效应,主要指其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针对农户收入、成本、获利能力等所产生的效应。相对其他市场,农产品市场具有突出的不稳定性,很容易因外界市场的变化而影响到农产品价格波动,不仅对农产品连续性生产十分不利,而且不利于农民收入的稳定。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将联合的平台提供给单个农户,推动农产品市场结构摆脱传统完全竞争态势,转化为寡头垄断,促进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帮助农民提高对市场的掌控能力,从而使农民收入增加。立足福利增进视角,农民合作组织能够帮助农产品流通跳出对下游公司的单向依附怪圈,使农户在集体行动中赢得更多话语权和自我选择权,在经营行为上摆脱下游公司的控制,这一转变也可以进一步扩大农户经营收入空间,给农户经济福利提供更多增进空间。在农民合作组织模式下,农户所获得的收益不仅涵盖了初级农产品生产经营,而且涵盖了流通领域中的经营收入。此外,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应用,对农户与市场交易次数具有降低作用,能够促进农户谈判成本与搜寻成本的降低,进而促进农产品整体流通成本的降低,提升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财务绩效。

(二)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市场绩效方面的效应

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市场绩效方面的效应,主要指其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针对农户销售量、交易效率以及市场交易份额等所产生的效应。一方面,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发挥其服务功能,提供特有的关于市场信息、品牌包装以及与买主联系等功能,使农户在进入市场与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本身所呈现出的“功能性缺陷”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使以往农产品销售中普遍的盲目性与分散性问题同时降低,而且能够帮助农户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有利于农产品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提升,实现农产品交易量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组织还能够增进各流通主体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农产品渠道交易效率的提升。农产品产地通常与市场具有较大的距离,加之农村地区在交通通讯设施方面比较落后,网络普及率较低等,导致我国农产品销售市场中普遍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农民利益。通过信息不对称状况中农民利益如何受损即可对这一问题加以解释(见图1)。

在经济学中,如果交易双方都持有完全信息,当“边际效用=边际利润= 边际成本”时对市场价格进行确定,此时所得到的价格为交易量为Q0时的V0,该点即为均衡点,农民可以得到应得利润,确保自身经济利益。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借助信息优势,收购商即可对市场真实供需水平加以刻意隐瞒,面对农户时甚至随意贬低农产品质量,这就构成了图中出现曲折的需求线N2,但受利润最大化驱动,在了解农民信息不足后,收购商通常不会出价V0,而是不断压价尽可能地达到最低价V1,在该情况下完成交易的农民,其在利益方面损失则为V0、V1 、B0、B1部分;一些对少量信息进行掌握的农民,在已知信息下与收购商讨价还价成功后,其经济利益的受损程度会一定程度地减轻,损失可能为V0、V2、B2、B0部分。可以看出,只要在交易中农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就很难避免发生损失,且受损程度与农户信息量掌握程度呈显著负相关。所以,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交易市场中,亟需一个互通信息的平台以保持买者与卖者双方信息的对称。

发达国家农产品流通发展经验表明,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有关农户利益受损等问题,农民合作组织具有较高的解决效率与较强的解决可行性。首先,农民合作组织对农民生产信息十分了解,明确农民利益诉求。其次,通过自身服务职能,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对市场信息进行搜寻,并将其提供给农民群体。农民合作组织搜集的产前市场信息,能够引导农民科学生产;搜集到的产中市场信息,能够给农民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活动;搜集到的产后市场信息,能够帮助农民找到可靠的销售渠道,保证农民全程都能够收到科学信息直到,有利于农产品市场交易效率的提升。再次,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农民合作组织还能够发挥对产品价格的掌控能力。通过对自身组织化、中介化功能的发挥,农民合作组织能够帮助单个农民提升在初级农产品市场中的地位和议价能力。通过提供农产品质量改良方法、农产品加工方法及农产品储存方法等,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帮助农民塑造处于终端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使消费者对农产品更加满意,促进农户在农产品终端市场中对价格掌握能力的提升。

(三)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关系绩效方面的效应

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关系绩效方面的效应,主要指其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针对产销稳定度、合作信任度、以及合作顺畅度、满意度等方面的效应。在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中,常见的为“公司+ 农户”合作模式,两大主体的地位并不平等,在权利上呈现出不平衡、关系上呈现出不稳定特征,两大主体之间因为利益冲突常常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对农户的联合,有利于促进公司合作对象稀缺性的增加,使农户在交易谈判力上有所提升,改变原有农产品流通组织中合作模式的关系不平衡缺陷,使农产品流通各环节在关系上进一步紧密,各成员在信用、信誉意识方面进一步增强,使产销关系更加稳定。借助农民合作组织的中介功能,农民被联合起来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从而可以实现整体进入市场,对生产、加工与销售的关系进行重新整合,在这些环节中不仅加入了新型的产业组织制度,而且加入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有利于互惠关系和合作规范的稳固,使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特征,促进农产品流通中渠道成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减少,使彼此双方可以进一步增进忠诚度,促进彼此合作信任度与满意度的不断提升。

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发展路径

在行动者网络理论中,将推动组织形成发展的动力主要分为四种:其一为自发路径,其二为内生路径,其三为外引路径,其四为双驱路径。农村合组织不仅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经济因素的影响、政府因素的影响,而且会受到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影响。根据农民合作组织影响因素,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发展发展路径也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自发发展路径

该种路径主要依靠农民合作组织自身,由其自发进行倡导、组织和运行以谋求发展的路径。自发发展路径通常发生于市场机制在合作组织上的作用较低,且政府扶持力量不大的情况下。以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出现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为例,这些合作组织主要提供技术、信息、仓储、运销服务,是一种具有合作制萌芽性质的组织,在20世纪九十年代以前这些农民合作组织大部分都处在自生自灭状态,政府没有过多地给予关注和支持。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借助合作组织的流通服务功能,促进农产品流通渠道的进一步畅通,实现农产品流通绩效的提高,是农民合作组织最主要的发展目的和任务。农产品流通效率的提升,通常来说需要合作组织及其他流通主体共同进行配合和协同。所以,农民合作组织在自发发展中,需要围绕促进农产品流通渠道整体绩效不断提升这一核心,对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相关流通主体的关系进行协调。

(二)内生发展路径

这种发展路径是一种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对农民合作组织进行发展的路径。通过市场体系的发展,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在利益最大化前提下进行自我经营与管理,对于农民合作组织来说,内生路径也是其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在明确自身发展战略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组织可对其产销服务模式进行完善,对其服务领域进行拓展,对其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对内部治理不断规范等,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不过,多年来我国的观念一直以“重生产、轻流通”为主导,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运储、销售服务等方面涉及较少,大部分农民合作组织所展开的服务多为被动的“对内服务”。随着农产品流通重要性的日益突出,我國农民合作组织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应从农民生产需要出发提供相应农资、技术等服务尽可能地完善与农产品流通相关一体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如仓储、包装、装卸环节,联运、配送环节等;构建与现代农产品流通相适应的全方位配套服务,如金融、信息、网上虚拟等,解决农民合作组织与农产品流通服务需求脱节的问题。

(三)外引发展路径

外引发展路径,是一种依靠外在力量来发展的路径。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这种外在力量主要指政府力量。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农民合作组织相关立法,制定农民合作组织相关扶持政策行,为农民合作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等,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从实质看,外引发展路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或者制度性的路径。对于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以及抗风险等问题来说,外引发展路径比自发路径与内生路径具有更大发展优势。在外引发展路径下,农民合作组织可借助政府力量的示范、引导和带动效应,促进其经营模式创新进程,保障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国内外发展实践也都表明,政府力量的支持,对农民合作组织弱势地位的改变有很大作用,且有利于其流通服务能力的提升。政府相关部门应促进与农民合作组织相关政策的完善,如税收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的,推动在农产品流通服务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提供所需的公共物品,建立健全农业相关立法等,以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在流通服务方面功能的发挥以及农民合作组织自身不断发展。

(四)双驱发展路径

该种路径主要指将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联合起来,通过两种力量的协同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本质上为诱导型路径选择,是在政府适度干预下形成的路径。双驱发展路径的主导思想为“宏观指导”和“微观搞活”,基于政策法律等手段给予适度干预,以诱导措施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从农民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看,应坚持将自我发展与政府支持结合起来。政府方面,应积极转变职能,给予更多精力对农民合作组织进行引导,支持和建立相对完善的与农民合作组织有关的社会服务体系;针对已经建立的农民合作组织,应促进其服务功能的完善,以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长期造血机能。农民合作组织方面,在发展的过程中,应对组织内生机制给予更多的关注度,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各项创新认真研究,促进农民合作组织“滋生能力”的不断增强。

基于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所发挥的重要效应,我国各地区应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视。从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合适的发展路径,使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推动我国农产品流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宋瑛.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演进回顾及思考[J].商业时代,2014(7)

2.陈超,李斌.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农产品物流发展现状和问题及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 2013(3)

3.张松,梁中.新时期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评述[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12)

4.徐丽艳.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J].商业时代,2010(21)

5.周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于交易成本分析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化选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2(5)

6.薛建强.中国农产品流通体系深化改革的方向选择与政策调整思路[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2)

7.黄威,曾福生.湖南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思考[J].湖南农业科学, 2014(4)

8.房慧玲.国内外财政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做法及启示[J].广东农业科学,2015,42(3)

9.張红兵,韩新宝.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与启示——基于美国、德国、日本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考察[J].世界农业,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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