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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海外贸易方式论析

2017-05-11葛金芳

决策与信息 2017年5期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

葛金芳

[摘 要] 南宋时期的海外贸易方式主要有民营外贸和贡赐贸易两种。民营外贸由于为官营外贸提供物资基础,处于主导地位。在海外流通阶段,以民间舶商为主体的贸易相当频繁活跃,中外物资交流因此而扩大;在国内流通阶段,官营禁榷贸易与舶商自行货卖两者并存。后者市场主要集中于东南地区,水陆交通枢纽和区域中心城市,也是商人推销舶货之所在。

[关键词] 南宋;海外贸易;民营外贸;贡赐贸易;舶商;市舶;海上丝绸之路

[中图分类号] F1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5-0020-07

就贸易方式而言,两宋时期存在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海外贸易,这就是以民间舶商为主体的民营外贸和中外官方之间的贡赐贸易。这两种方式中,民营外贸处于主导地位。又由于两宋政府对珠玉犀象等细色舶来品实行禁榷政策,抽买所得除大部分纲运上供外,亦有部分就地“打套出卖”,因此民营外贸又应以上岸为界,分为海外和境内两个阶段。在海外流通阶段,即本国商人从登船放洋到回国上岸之前,纯属私人经营性质,可称之为“民间舶商贸易”。货物上岸后进入境内流通阶段,市舶司“抽买”之余的舶货可由中外舶商运往各地销售,这是海外贸易在国内的延伸,仍属民间贸易性质。但由市舶司将抽买所得舶货就地出卖的部分,则属官方贸易性质。

显而易见,中外舶商的海外民营外贸为市舶司官营贸易提供了物资基础,官营购销只是民营外贸的延伸,民营外贸的兴衰成败决定了官营网的繁荣枯竭。这是两宋政府竭力鼓励民间海外贸易,甚至强藉商人出海的主要动因。史载即有“舶司拘于岁课,每冬津遣富商,请验以往。其有不愿者,照籍点发”[1]6567的话头。为保证舶利的丰厚,宋代规定了一整套严密的市舶法则,控制和管理民营外贸。

一、海外流通阶段:开放型的民间舶商贸易

从事外贸的舶商,在准备好船只和水手,货主和货物,并找到殷实承保户之后,首先要向港口所在地的市舶司提出申请。市舶司对船上人员和所载货物一一核查,批准后发给“公凭”或“公据”作为外贸许可证,许可证上除事先印刷的有关条例法令外,要详细登载船主、船员姓名、人数,始发港口、前往地点,货物品种、数量,保人姓名等栏目。神宗元丰八年(1085)以前的规定是明州为前往日本、高丽的始发港,广州是抵达南海诸国的发船港。此后取消了这一规定,凡有市舶司处均可作为发船港。海舶离港时,市舶官员要登船检查,并派人员护送出境,以防秘密违禁贸易。半年或一年返航后,舶商凭公据向市舶司报关登岸。

船上所载货物,一般可分为两大部分,“依条[例]八分装发,留二分揽载私物”[1] 5619,即船主和搭载此船的货主的货物占80%,其余20%为所雇水手和船员私货,贩易所得作为其劳动报酬,回国入境时不在抽税范围之内。朱彧说:“海舶大者数百人,小者百余人……商人分占贮货,人得数尺许,下以贮物,夜卧其上。”[2] 133可见这些货主都是跟随船主一道出海的。

当时南洋各国十分欢迎中国商人前往贸易,宋朝经济、科技、文化的发达自是重要原因。如闍婆国(印尼爪哇岛)国王待“贾人至者,馆之宾舍,饮食丰浩”[3] 55。该国商人尤喜宋朝铜钱,“此番胡椒萃取,商舶利倍蓰之获,往往冒禁,潜载铜钱博换,朝廷屡行禁止兴贩,番商诡计,易其名曰苏吉丹”[3] 55。渤泥国(加里曼丹)亦如此:“番舶抵岸三日,其王与眷属率大人(原注:王之左右,号曰大人)到船问劳。既泊舟登岸,皆未及博易之事,商贾日以中国饮食献其王,几月余,方请其王与大人论定物价。价定,然后鸣鼓以召远近之人,听其贸易,价未定而私贸易者罚。”[3] 136可见中国商人在南洋各国经营的是批发贸易。在麻逸国(菲律宾民都洛岛)也是中国商人将货物批发给当地“商贾”,由他们运往各地零售,然后再将货款付给中国商人:“交易之例,蛮贾丛至,随皮篱搬取物货而去……蛮贾乃以其货转入他岛屿贸易,率至八九月始归,以其所得准偿舶商,亦有过期不归者。”[3] 141黄纯艳亦认为,南洋各港口和岛屿的国际贸易以批发贸易为主,因此南宋商船不必分巡于星罗棋布的众多岛屿,进行家至户到的零散交易,而是在港口将货物批发给当地商人,然后从当地商人手中收购香药宝货[4] 51。

当然,也有一些商人在南洋购进香药之类的商品转销高丽、日本等东亚国家。朴真奭指出,“宋朝商人向高丽输出的商品中还有香药、沉香、犀角、象牙等西南亚洲的产品”[5] 53。日本学者宫泰彦亦说:“南宋时,日本输入的和前代一样,仍以香药、书籍、织物、文具、茶碗等类为主。”[6] 300

舶商在海外销完所带货物,即购置各种番货返航国内。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首先由望舶巡检司派寨兵护送至广州、杭州、明州等设有市舶司或市舶场务处,再由当地的巡检司差兵监视,这叫做“编栏”。然后市舶官员上船检查,先验“公凭”,再阅货物,作为官方抽解即征收关税和征购舶货的依据。史籍对此流程述之甚详:

广州自小海至溽州七百里,溽州有望舶巡检司,谓之一望,稍北又有第二、第三望,过溽州则沧溟矣。商船去时,至溽州少需以诀,然后解去,謂之“放洋”。还至溽州,则相庆贺,寨兵有酒肉之馈,并防护赴广州。既至,泊船市舶亭下。五洲巡检司差兵监视,谓之“编栏”。凡舶至,帅漕与市舶监官莅阅其货而征之,谓之“抽解”。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抽外官市各有差,然后商人得为己物。象牙重及及三十斤并乳香,抽外尽官市,盖榷货也。商人有象牙稍大者,必截为三(十)斤以下,规免官市。凡官市价微,又准他货与之,多折阅,故商人病之。舶至未经抽解,敢私取物货者,虽一毫皆没其余货,科罪有差,故商人莫敢犯[2] 132。

朱彧所述为广州港处理中外海舶的大致流程。泉州等其他港口大致如此,本文不作赘述。

二、国内流通阶段:官营禁榷贸易和舶商自行货卖并存

经“抽买”(即“抽解”与“博买”)而得的舶货,大部分要解运汴京,这是专供皇室所用的象牙、真珍珠等奢侈品和镔铁等官营手工业原料;政府使用后多余的部分,由榷易署加价卖给商人出售。长木、杉枋、厚板等粗重货色则由市舶司在港口就地出卖。宋高宗绍兴十五年(1145)臣僚言:“所谓粗色,虽海运以达中都,然水脚之费亦自不赀。今外帑香货充斥,积压陈腐,几为无用之物。臣以为当令舶司就地头变卖,止以官券来输左帑。”[1] 6567又此前建炎元年(1127)十月即有承议郎李则提出过类似建议,似未得到执行,事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一至一二。故绍兴十五年又有臣僚再提此议,这次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抽买之余的舶货,才由舶商自由处置,或就地出售,或贩运外地,此即“官市之余,听市货于民”[1] 3364。至此,民营外贸进入境内流通阶段。绍兴三年(1133)规定:“三路市舶除依条抽解外,蕃商贩到乳香一色及牛皮筋角堪造军器之物,自当尽行博买。”[1] 3372牛皮筋角属于制造盔甲弓弩之类武器的原料,市舶司收购后全部解送官营兵器作坊。真正属于政府专卖品的,只有乳香、象牙和犀角等“细色舶货”。孝宗上台后,专卖品只剩乳香一色。隆兴二年(1164)规定:“象齿、珠犀比他货至重,乞十分抽一,更不博买。”[7] 4566直至宁宗开禧元年(1205),仍是“遇蕃船回舶,乳香到岸,尽数博买,不得容令私卖。”[1] 3380这就是说,南宋时期由政府专卖的细色舶货较之北宋大为减少。在大部分时段内,除乳香之外的其他舶货,不论粗细,在抽税之后均可由舶商自行贩卖取利。因此,在进口商品的国内流通阶段,就形成了政府禁榷专卖和舶商自由贩卖这样两种性质不同的交易方式。而南宋时期由中外舶商自由贩卖的进口商品种类有明显增长,这意味着贸易自由度的增加和贸易环境的改善。

先看舶货的官方榷卖。由政府专卖的乳香等细色货品和由各地市舶司就地出卖的粗色货品来自于抽解(税收)和博买(征购)。绍兴六年(1136)规定:“细色直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1] 3373而细色舶货品种范围又被指定得十分广泛:依绍兴三年(1133)的规定,多达一百三十多种[1] 3372-3373;绍兴十一年(1141)虽有调整,但仍还有百余种之多[1] 3374。

绍兴十七年(1147)规定:“丁、沉香,龙脑,白豆蔻四色,各止抽一分。”[8] 2972隆兴二年(1164)如前所述是细色舶货“十分抽一,更不博买”。但至南宋中叶以降抽解税率和博买比例又有所上升。史载:至少在两浙市舶司管辖的庆元府,在宝庆三年(1227)以前即是“细色以五分抽一分,粗色物货七分半抽一分”[9] 5054,税率提高一倍。后因税率过重,舶商罕至,又改为“不分粗细色,优润抽解;高丽、日本船杂事纲首十九分抽一分,余船客十五分抽一分”。但此外还有“纲首抽一分,为船脚糜费;本府又抽三分,低价和买;两倅厅各一分,低价和买。共已取其七分,至给还客旅之时止有其八”[9] 5054。也就是说,市舶司抽解二分(十五分之二),庆元府知府(三分)与通判(二分),共和买五分(即十分之五),舶商只剩八分。据此则“抽买”(即抽解和博买)共达十五分之七,接近一半。若就多数年份而言,抽解比例大致在十分之一上下波动,和买比例在南宋中后期有升高趋势。抽解与和买的舶货多系质轻价高之“细色”,官方的政策一直是“择其精者,售以低价”[1] 3380,即低价征购,再高价出卖,以获厚利。

抽解和博买所得之舶货,须由市舶司负责起纲发运行都临安,由都榷货务接收。乾道七年(1171)规定:“今后广南市舶司起发粗色香药、物货,每纲以二万斤、六百斤耗为一纲,依旧例支破水脚钱一千六百六十二贯三百三十七文省,限五个月到行在交纳。如别无欠损违限,与依押乳香三十斤推赏。”[1] 3378一般均由近海海道运往临安,此即所谓“钱由江行,香由海行”[1] 3378。淳熙二年(1175)又改为福建、广南两路市舶司“粗细物货并以五万斤为一全纲,福建限三月程,广南限六月程,到行在”[1] 3378。如前所述,南宋时粗色舶货和部分细舶货多半由市舶司当地拍买,纲运上供的舶货种类有所减少。如史籍所载,孝宗时福州上交中内“折博香药银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四钱”[10] 7926。这反映南宋中央更加关心市舶贸易的现金收入。

临安都榷货务在收到各地市舶司解供中央的乳香等进口商品后,“许商人赴行在纳钱,执据往本州(以香药宝货)偿其数”[8] 268。这就是“入中法”。商人榷请之余的舶货,“户部常以分数下诸路鬻之”[11] 330,即摊派到各地州县出卖变现,这是高宗和孝宗初年的办法。各地州县常常因此强令百姓“科买”香药之类舶货,“每及一万贯,输送左藏南库”。至淳熙十五年(1188),终因“以诸路分卖乳香扰民,令止就榷货务招客算请”[7] 4538。即全由商人榷请出卖。加有部分珍珠、珊瑚、象牙、龙脑、花犀之类奢侈品用于赠送与南宋并立的各政权(即金、西夏等)。如绍兴十二年(1142),“金人求珍珠靸靸等物……而(宋)皇太后岁遗金主之后礼物,亦以钜万计”[8] 2770。当然更多的是通过宋金之间的榷场贸易转贩于金朝辖境。如绍兴十二年(1142)所设盱眙军榷场,朝廷所赐十六万五千八百余贯本钱,“系以香药杂物纽计作本”[1] 5486。乾道元年(1165)拨付襄阳府邓城镇榷场的五万贯本钱中亦有“匹帛香药之类”[1] 5486。

再看中外舶商的自行贩卖。前已述及,市舶司抽买之余的舶货,允许舶商就地出卖或贩往他州。这样在广、泉等港口就形成了规模巨大的蕃货市场,时称“蕃市”。蕃市一般設在外商聚居的“蕃坊”之内,经营珠宝、香药、金属制品、织物、外来食品(椰子、槟榔)和器物(藤席之类)等物品,而以香药为大宗。蕃市在北宋前期即已出现。史载,仁宗康定元年(1040),广州知州段少连在上元灯节中宴客,忽报蕃市失火,段氏“作乐如故,须臾火息”[12] 3035。广州蕃坊位于城南珠江北岸(光塔岸一带)。南宋时,“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项,用蕃官为之”[2] 134。泉州也有蕃坊,据张星烺考证,位于泉州南门的晋江之畔[13]。直至开禧三年(1207)仍有“泉、广各置舶司以通蕃商,比年蕃船抵岸,既有抽解,合许从便货卖”[1] 3380的说法。可见,进口舶货在市舶司抽买之后是可以“从便货卖”的。正因广、泉二州是外商聚居之地,除“蕃坊”、“蕃市”、“蕃学”外,泉州城东有外商聚葬之墓地。南宋高、孝之际曾任泉州市舶使的林之奇曾称:

负南海征蕃舶之州三,泉其一也。泉之征舶,通互市于海外者,其国以十数,三佛齐其一也。三佛齐之海贾,以富豪宅生于泉者,其人以十数,试郍围(按,郍疑为“那”,即陁那帏)其一也。试郍围之在泉,轻财急义,有以庇服其畴者,其以十数,族蕃商墓其一也。蕃商之墓,建发于其畴之蒲霞辛,而试郍围之力能以成就封殖之。其地占泉之城东东坂……凡绝海之蕃商有死于吾地者,举于是葬焉。经始于绍兴之壬午,而卒成于隆兴之癸未[14] 490。

绍兴、隆兴(1162-1163)之际,逾时一年有余而外商墓地始成,从“且富栋宇,周以垣墙”言之,规制宏大,极尽奢华。由此可知常住泉州的外商的确不少。

泉、广蕃市之外,行都临安是香药宝货等高档奢侈品的又一销售市场。据《都城纪胜》《梦粱录》等书记载,临安城内出现了“珍珠市”“香药社”“象牙玳瑁市”等专业市场。如“自融合坊北,至市南坊,谓之珠子市。如遇买卖,动以万数”[15] 121。绍兴十年(1140)有泉州海商杨客,携价值40万缗的香药宝货,至临安销售,“以七月某日至钱塘江下,幸无事,不胜喜,悉辇物货置抱剑街主人唐翁家,身居柴垛桥西客馆。” [16] 589嘉定六年(1213),据两浙转运司言:“临安府市舶务有客人于泉、广蕃[商]名下转买已经抽解胡椒、降真香、缩砂、豆蔻、藿香等物,给到泉、广舶司公引,立定限日,指往临安府市舶务住卖,从例系市舶务收索公引,具申本司,委通判、主管官点检,比照元引色额、数目,一同发赴临安府都税务收税,放行出卖。”[1] 3380可知国内商人可以从外商手中收买各类舶货,再转贩到临安等地出卖。只是需要有泉、广市舶司所出之“公引”作为证明,再经出售地税务征税后,即可“放行出卖”。

进口舶货当然以东南地区为主要市场,该地区是南宋经济最发达、达官贵人最多、购买力最为强大的地区,所以不少县城和镇市均有外商之身影。如嘉兴府华亭青龙镇(属上海):“青龙镇,去县五十四里,居松江之阴,海商辐辏之所。”[17] 8常熟县城北有许浦通往长江,《嘉靖常熟县志》卷4《水利志》即称:此地“水势顺达,海舶时至邑城”。再如地处浙西核心地带的苏州,北航可至常州,南航可达湖州。朱长文在《吴郡图经续记》中说:“闽粤之货,乘风航海,不以为险,故珍货远物,毕集于吴。”吴即平江府苏州,因此苏州是中外海商十分熟悉的重要海港。而秀州青龙镇、昆山娄江(即昆山塘,元朝以后称刘家港)和常熟许浦镇(该地驻有水军)等地均有出海口,可经海运与明、泉、广等沿海各地相交通,也可直接与海外各国相交往。

在水陆交通枢纽和区域中心城市,贩卖进口舶货的商人亦时有所见。如“广州人潘在,贩香药如成都,弛担村邸。”[18] 1734亦有四川商人“自蜀贩锦至钦,自钦易香至蜀,岁一往返,每博易动以数千缗,各以其货互缄,逾时而价始定。……官为之秤香交锦,以成其事。既博易,官止收吾商之征。”[19] 196-197钦州是广西的重要外贸港口,川商每年在桂蜀之间往返一趟,用本地特产蜀锦来交易香药等舶货,交易数额动辄数千缗,有相当规模。而钦州博易场上之所以只向中国商人征税,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如《庆元条法事类》卷26《商税·场务令》即载:“诸外蕃进奉人卖物應税者,买人认纳。”其他如荆湖地区的鄂州(武昌)、潭州(长沙)等地均有香药之类的进口舶货销售。这些情况说明,在“舶货”的境内流通阶段,除官方禁榷贸易外,中外舶商的自行营销确占一定比例。

结 语

从中国海外贸易发展史的纵向角度考察,南宋时期所形成的以民间舶商为主体的民营外贸,主导中外官方之间贡赐贸易的格局,实际反映的是传统王朝外贸取向的重大转折,即由政治动机让位于经济目的,长期掩盖于政治色彩下的海外贸易自身的盈利功能,亦因此而重新显现。当然,导致这种路向发生改变的原因,固然不乏陆上“丝绸之路”受阻的客观事实,如相继兴起于黑山白水和漠北地区的女真、蒙古政权,相当程度上切断了南宋商人从陆上前往西域的通道,传统的中西之间大宗商品的交易几近停滞。但更为关键的因素则是,东南沿海地区开发进程的大大加速,促使本地商品化生产程度的显著提高,并一再为商业的繁荣推波助澜,原来处于内陆腹心地区的出口商品供给地,以在这股浪潮的带动下,逐步迁移至江南地区。为适应上述经济发展呈现出的大势及江南地区商品生产的新动向,获取市舶收入,弥补财政上的短缺,主动调整贸易政策就成为偏安一隅的南宋小朝廷的必然举措。如果放宽历史的视野,这种外贸政策的转向,又是宋元迄至明清较长时段内,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根本保障,东西方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与交往,正是凭借外贸这种特殊的纽带而进行。尽管“海上丝绸之路”由于历史的原因也一度衰落,但其在传统时期对于构建中国与多边国家的互通互联网络方面,的确曾经发挥过不小的作用。时至今日,海上丝绸之路的再次开通,必将在未来人类社会的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信息多元化的大潮中,谱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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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 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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