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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术语你懂不懂

2017-05-10

方圆 2017年3期
关键词:白恩培犯人犯罪分子

法律的术语你懂不懂

2016即将过去,2017正向我们昂首走来!回顾过去一年,检察君悲伤地发现,在各种法律咨询中,重复率最高的工作居然是名词解释!于是检察君决定,今天一不年终盘点,二不新年展望,特与大家探讨几个年复一年被误读的法律术语,有了这本御用辞典,再也不公担心普法宣传啦!

1.犯罪嫌疑人=犯人?

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列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于罪犯、犯人、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死缓=等两年再执行?

不是简单的关押两年再执行,而是给犯人一个不死的机会。我国法律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3.无期徒刑=牢底坐穿?

并不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就要在监狱待一辈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不过,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因贪污被判死缓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案中,白恩培就将终身服刑。

4.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

并不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就会触犯交通肇事罪。

有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有的则会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要根据具体情节而定。

5.违法=犯罪?

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的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而犯罪专指触犯《刑法》的行为,是一种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6.年龄起始点=生日当天?

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自行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为单位计算实足年龄。例如,“不满14周岁”,包括周岁生日在内,“已满14周岁”则应从周岁生日之第二天起计算,其他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均应依此计算。

7.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即便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以上八种行为,便构成犯罪。

8.妇女=中年女性?

刑法中对妇女的规定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并不是大家通常认为的中年女性。

9.自首=减轻处罚?

自首不是应当从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是可以从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二者有天壤之别,前者必须减轻或从轻处罚,后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同时还要提醒,自首不仅仅是指主动投案,还必须要如实供述才行。

10.累犯=多次犯罪?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本栏目为方圆全媒体与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合作栏目,关注方圆公众号,加入公号秀大家庭。本期选刊文章来自福建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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