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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效力探究

2017-05-05曹建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2期
关键词:协议法律效力

摘 要 随着近几年劳动者工伤维权事件的屡屡报道,关注工伤私了协议的讨论也愈来愈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签订的私了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后期想要撤销是否可以?这一系列的疑问都指向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研究。因此本文以具体的案例分析阐述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以期对工伤私了协议的纠纷处理予以指导。

关键词 工伤私了 法律效力 协议

作者简介:曹建军,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服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15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2011年6月8日在某建筑企业从事安装工工作,约定日工资为80元。双方未签订劳工合同。同年6月21日,其在工地作业时发生事故。后经人社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其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该建筑企业在其住院期间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后双方签订协议,建筑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李某52000元整,为医疗费用、营养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并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及亲人陪护费等等。双方没有异议。后李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将该建筑企业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最终认定双方之前签订的私了协议显失公平,该建筑企业方应再向原告李某支付费用共计11万余元。后建筑企业认为之前协议是在原告头脑清晰的情况下签订,双方经达成过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因此应具有法律效力。于是建筑企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在本起案件中,李某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最终被鉴定为伤残七级。因此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虽然之前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签订了书面私了协议,并双方无异议,但是李某后认为此赔偿不符合国家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作单位建筑企业所支付的赔偿款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李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最终审判认为该协议虽然为双方自愿签订,但因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原告现在对协议提出异议,因此该协议对李某不具备约束力,最终法院肯定了原告李某的合理诉求,撤销了该协议。

其实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上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有利于维权成本的节约,也有助社会的稳定。但是就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利用私了降低支付成本,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严重损害。虽然双方签订了私了协议,但是劳动者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等级,重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间提出的工伤认定,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受理。并依法作出认定。很多人可能产生疑问,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就意味着相应权利的放弃,为什么还能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主要原因是属不属于工伤,不仅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事情,还需要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只要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那么劳动者有权就其工伤保险待遇重新计算。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我国每个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签订的私了协议不公平,不遵守法律要求,那么就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是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因此认定彼此签订的私了协议是无效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决,也可能是部分协议内容的不公平和无效,约定给付的待遇部分如果不违背上述准则,那么依然是有效的。要判断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必须根据两个方面。一方面用人单位根据协议约定已经支付的赔偿费用,可以抵扣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根据协议支付的赔偿数额如果是高于劳动者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时,该支付是有效的,也不能要求退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最低额度,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应获得的最低数额,一旦用人单位支付的数额远远低于最低标准,属于显失公平或者是重大误解,那么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如果按照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支付,则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

三、劳动者角度关于工伤私了协议的深思考

从劳动者角度分析工伤私了协议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等级的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强制性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背该规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相应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以此标准为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实践中,用人单位故意逃避责任,不做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和劳动者签订协议私了。笔者认为:该协议对劳动者而言应当是无效的。因为,在我国对工伤事故的行政处理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对其自由处分。确认协议无效需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其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认定了工伤,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签订了赔偿协议,只是支付了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赔偿金,这种情况下,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劳动者认为得到的数额过低,需要以显示公平为由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该协议被法院撤销后,劳动者可以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仲裁。在私了协议没有被撤销之前,劳动者是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劳动者如何维权的深思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支配关系和两者法律关系中的不平等性使得我们必须关注劳动者维权问题。而作为劳动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案件中我们也得到一些启示。

(一)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时必须确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购买住房公积金。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用人单位比较强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其可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存各種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入职通知书、接收函、介绍信、工作证及穿着工作服或者在工作厂区内的留影、日常的工作记录、日常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等,这些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彼此的劳动关系,在遇到权益损害时可以出示这些有效证件。

(二)维权过程中做好法律维权与咨询

对于我国劳动者来说,其普遍存在维权意识薄弱的情况,多数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权益的重要性,也未能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缺少相应的维权知识,加上我国维权渠道的相对闭塞使得他们的维权道路十分艰难。更多的人不愿意投入更大的精力去维权,甚至愿意与用人单位尽快私了解决,不愿意诉诸法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用人单位更愿意走私了方式,尽可能地节约费用。因此在维权中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关注自己的权益,积极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得到最为专业的解答指导,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该案件中李某同意与用人单位私了其实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而其在未拿到工伤认定前就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一致意见也是缺乏法律专业指导的结果。因此作为劳动者应该多学习法律相关的知识,特别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识,在出现问题时学会与用人单位据理力争,努力维护自身权益。此外维权过程中要做好法律法规的运用。在劳动者维权过程中很多人忽略了法律和法规的保障作用,不会拿起法律武器,针对维权小细节进行深化延伸,实现自身权益的保障。例如本案件中的劳动者李某并不知道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细节规定。而国家这方面也应加大对应的法律援助,加大普法宣传,让更多的劳动者熟悉自己的权益,意识到法律对自己的保障。通过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疏通法律维权渠道,让更多的劳动者凭借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得到有效赔偿

其实对于劳动者来说最不愿意看到的是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钱财去打官司,但是最后虽然获得了胜诉的判决,但是用人单位却提前转移财产使得判决无法执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也是为什么更多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喜欢避开法律,通过私了的形式解决。因此要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财产或者要求先予以执行,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恶意缠诉并在诉讼的过程中提前进行财产转移,最终劳动者胜诉却遭遇执行难的尴尬。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很多胜诉的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劳动者得不到任何的赔偿。因此劳动者可以在起诉前就要求法院保全财产,让自己的胜诉判决获得真正的落实。

(四)政府层面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我国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力量是不足的,这也是造成劳动者维权难的原因。真正确保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政府必须加大对劳动保障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投入,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作用。特别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劳动保障检查体制,统一行使并合理分配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切实为劳动者服务。在工作力度层面,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关注不良事件的防范,从源于上做好劳动保护违法行为的打击制裁。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职人员来说,必须努力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对待劳动者的申诉请求,逐渐形成“先执法预防后执法处理”的工作新模式。在监督检查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执法长效机制,努力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推进劳动法律的补充完善,让劳动的相关法律得到执行力层面的保障,这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应做的努力,也是当前背景下劳动保障部门自身建设的一大方向。

五、结语

劳动者因为工伤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必须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劳动者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支付金额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劳动者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私了协议无效;如果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仅仅是赔偿数额过于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文以李某与某建筑企业的工伤争议展开分析,在大体阐述案情的基础上,立足案件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阐述,并从劳动者层面明确了工伤私了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分析。最后针对屡屡发生的劳动者侵权事件,从几大层面提出了维权的应对举措,也针对国家劳动者保障方面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劳动者工伤私了协议的处理起到指导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韦利.工伤“私了”协议效力如何判定.中国劳动保障报.2014-08-26(005).

[2]纪荣凯.工伤私了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1(1).

[3]王霞.试论私了的工伤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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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陕西省安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姚勇.工伤私了协议不公不具法律效力.中国劳动保障报.200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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