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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农户”背景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2017-05-02李举锋张学军廉珂

江苏农业科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土地流转

李举锋++张学军++廉珂

摘要:首先从理论上厘清土地流转与“大农户”形成的逻辑关系;然后运用河南省土地流转基本情况的基础调研数据,研究土地流转与“大农户”形成的现实路径,解析土地规模经营、“大农户”形成与农业经营体系的耦合机理;最后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政策体系、科技体系、生产体系、市场体系、服务体系等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动态优化制度设计。

关键词:“大农户”;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土地规模经营

中图分类号: F324.1;F321.4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7)03-0266-04

收稿日期:2015-12-26

基金项目: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编号:142400410037);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编号:2013-GH-035);河南科技大学SRTP重点项目(编号:2015107)。

作者简介:李举锋(1989—),男,河南嵩县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研究。E-mail:jufeng27@126.com。

通信作者:张学军,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农村区域发展研究。E-mail:haustxj@126.com。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一直是近几年我國研究的重点课题。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由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体系共同组成。以“小农户”为代表的旧的经营主体因没有经营积极性以及对农业科技缺乏兴趣,已经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所以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的“大农户”为主体,它们是农业发展的新动力。

[BT(1+1]1“大农户”的基本概念与当前我国农业经营体系主体的研究现状[BT)]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进入城市,农村的土地及劳动力流速明显加快,我国农业的经营体系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据农业部的资料,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到 0.21亿hm2,占家庭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3.9%。在此基础上,“大农户”逐步成为新的农业经营主体。

1.1“大农户”的基本概念

“大农户”的字面意思是指拥有较多的土地和较多人口的农村家庭。经过土地流转,土地会集中到一些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者农业龙头企业(公司化农业生产企业)等手中,广义上这些都称为“大农户”。

1.2当前我国农业经营体系主题的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广泛推行了联产家庭承包责任制,学术界针对农业经营体系的研究也逐步增多。关于农村经营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不同经营主体效率的评价和作用的认识方面。韩俊等学者,分别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角色定位及发展趋势进行详细分析[1-3];生产方式的复杂性决定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这必然是一个包括技术条件、权利结构和组织形式3个维度的完整系统[4-5];王征兵等从技术基础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形成和变迁[6-7];樊万选提出“弱化所有权、强化承包权、放活使用权”来调整、完善农业经营权利结构的具体思路[8];胡亦琴更是大胆提出建立市场化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发展[9];袁迎珍从交易的角度找到农业经营组织产生和变迁的根本原因,并指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降低交易费用的有效制度安排[10]。学术界关于创新农业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已经形成共识[11-12]。

综上可知,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内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所开展的相关研究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果,对下一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但是研究主要侧重于农业经营主体,关于农业经营体系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研究非常少见。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研究有增多趋势,但是有关基本理论、基本构架和运行机制研究仍存在较多空白。本试验在“大农户”背景下展开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研究。

2土地流转与“大农户”的形成逻辑

2.1土地流转是“大农户”形成的逻辑起点和环境背景

河南省是粮食主产区,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最新统计数据表明,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 188.27万hm2,占家庭承包耕地的29%。因此,在土地流转不断加快的同时必然会导致土地向一些有技术、有能力的种植大户流转,从而是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其结果自然会促进“大农户”的形成。

当前河南省土地流转已进入规模扩大、速度加快的新常态。随着农村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的数量不断攀升,“大农户”的形成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大农户”顾名思义即随着土地流转,一些流入土地的家庭随着流入土地数量的增加,自己手中的土地也在逐步增加,并可以连片经营,从而实现土地的规模化、机械化经营。随着土地的不断集中,自己的家庭收入也在不断增加。

2.2土地流转与“大农户”形成的现实路径

为深入了解土地流转与“大农户”之间的相互关系,笔者所在课题小组于2015年1—3月对河南省4市19县37乡116个行政村展开调研,期望通过此次调研从农民的视角来审视当前土地流转与“大农户”的形成逻辑。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800份,其中有效问卷652份,同时还获得了4个典型案例。(1)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这次调研总体上看,调研对象的个性特征差异较大。其中既有年纪较大的老人,也有年龄较小的青年,既有受过高中以上教育的新型农民,也有目不识丁、一辈子从事土地耕作的传统农民。具体情况见表1,在此次调研中,男性居多,且多集中在41~50岁这个年龄段,其中年龄最大的已经81岁,年龄最小的只有20岁。62.8%的农民认为土地流转后自己的收入有所提高,25.3%的农民认为土地流转后生活水平变化不大,另外有11.9%的农民认为土地流转后生活质量出现下滑,在土地流转前家庭主要收入是非农收入。大部分被调研者都是小学和初中学历,高中以上学历及不上学者较少,而这些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往往成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受益者,这些农民是“大农户”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具备文化和知识,在土地流过程中一般都是获的土地,成为种植大户或家庭农场,从而变为“大农户”。

(2)调查样本的地区分布情况。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从地域类型看,调查样本覆盖了河南平原的传统农业产区、河南西部丘陵农业产区;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来看,调查样本覆盖了河南经济较为发达的洛阳、商丘、河南经济欠发达的周口以及经济发展处于中游的南阳,其覆盖面积广,具有较大的代表性。相关数据分析的结果可以反映河南省的基本情况。

2.3家庭联产承包制带来的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是“大农户”形成的内在根源

在调研中发现,随着我国近些年来土地流转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户开始有土地流转的意愿,具体如表3所示。通过表3可以看到,当前我国农民具有显著的退出意愿。其中,农户退出承包权的意愿还高于经营权,可见当前我国的土地已经不再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赋予农民替代性的生活和福利保障有利于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因此,构建高效的、创[JP2]新的农业生产体系,解决土地流转农民的保障及后顾之忧有利于我国土地流转的不断扩大,也有利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缩小城乡差距,从而实现城乡一体化。[JP]

在调研的652个农户中发生土地流转的一般都是流转给一些种植大户,流转给工商企业的则较少。这些种植大户随着种植面积的增多,逐步实现适度规模化經营,即种植大户如表4所示。从表4可以看出,当前52.7%的农户都把土地流转给了种植大户,39.0%的农民把土地流转给家庭农场。

[FK(W5][HT6H][JZ]表4土地流转流出方向[HTSS]

[HJ*5][BG(!][BHDFG1*2,WK10,WK9。2W]土地流出方数量所占比例(%)

[BHDG1*2,WK10,WK9。2DWW]种植大户24652.7

[BHDW]家庭农场18239.0

[BH]工商企业398.4[HJ][BG)F][FK)]

当前我国的土地流转基本上是向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流转。而这些家庭农场正是“大农户”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当前我国土地流转的趋势是逐步向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靠拢,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逐步集中,从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其结果自然促进“大农户”的形成。因此,“大农户”的形成是土地流转的必然结果。

3土地规模经营、“大农户”、农业经营体系的耦合机理

随着土地流转面积的不断扩大,土地逐步向一些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方向流转,土地也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流转不仅促成“大农户”的出现,也带来农业经济组成要素在结构和功能上的转变,这些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都有很大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涉及经营对象、经营内容、经营手段、经营方式、经营制度等,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决定因素,也是衡量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因此,构建高效的、创新的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通过调研及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土地所有制、土地流转形式和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等的相关分析和比较,有利于大家更清晰地了解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要素与农业经营体系的耦合机理和互动关系。

3.1新中国成立60余年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

3.1.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私有化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保障民生、强化国家经济基础,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全面实行土地改革运动,把农民的土地及各种生产资料平均分配给农民。在这一时期中,农地的所有权归农民所有,土地实行私有制,同时农业生产也是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的。[JP]

3.1.2国家工业化要求农业生产合作化和集体化

经过3年的经济恢复,在1952年土地改革运动基本上在全国完成,土地分散形成的小农生产效率低下逐步显现。为推进国家工业化,提升小农生产的低效率,进行规模化生产,快速增加粮食产量非常有必要。于是农村开始进行“合作化”运动,在“合作化”运动中,农民依然拥有自己的农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只不过在生产活动中农民间进行分工协作而已。到1955年,农业生产互助组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生产中最主要的生产组织方式,超过一半的农户参加互助组[13]。所以,在此次合作化运动土地的性质并没有变化,被改革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以合作化或集体化的生产取代过去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随后的“人民公社”运动以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的集体化大生产取而代之。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对生产形成掠夺性的影响,造成粮食连续3年大幅减产,人们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自此,人民公社体制正式确定下来,意味着农地作为生产资料被共有,生产资料被集体化。客观地说,中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时间里停滞不前,表明土地的人民公社制度及农业生产的集体经营体制并不适应当时中国的现实国情。

3.1.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次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78年,肇始于湖南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推广并取代了人民公社,集中的土地再一次被分配给一家一户。同时,集体化的大生产也被化整为零。相应地,农业生产的经营活动也从小农生产被集合成人民公社下的集体化大生产,进而又恢复成小农生产。

3.1.4随着土地流转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逐步显现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农业生产方式也受到一定的冲击。曾经在激发农民积极性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逐渐显现出不能适应机械化生产、效率底下等弊端。解放以后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表明,在改革中不可能一帆风顺。因此,对于当前我国的政府而言,国家的稳定应是第1位的,采用渐进式的改革成为当前我国的必然选择。我国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对的土地改革措施,从而建立高效的新型经营方式。

3.2土地规模经营与农业经营体系的耦合

3.2.1土地的规模经营要求建立完善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

通过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出,土地流转不仅促成“大农户”的出现,也带来农业经济组成要素在结构和功能上的转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生产要素发生很大的变化,但土地依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要想建立高效的农业经营体系,必须推行新型产业化体系建设、新型组织体系建设、新型市场体系建设、新型科技体系建设、新型制度体系建设。因此,建立新型农业经营涉及面广,涉及许多生产要素的变动,而新的、高效的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我国土地更好地流转。

3.2.2现行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不完善造成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调研小组在对土地流转前后失地农民的收入进行调研发现土地流转前,占41.3%的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务农,剩余部分人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打工薪酬、个体经营等。失地后,72.1%的失地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工资,17.3%依靠个体经营收入,还有少部分人依靠福利性收入来维持生计。由主要收入方式的转变可以看出,土地流转后许多农民已经基本适应城市生活。具体土地流转前后农民收入的比较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在收入为5万及以内的居民中,土地流转前占94.6%,土地流转后占95.1%。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较高收入者中,土地流转前占5.4%,土地流转后占4.9%,其他收入段中土地流转前后的人数所占比例相似。由表5还可知,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下降了。土地流转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在调研中也发现,种植大户及家庭农场的收入基本上呈现出较快的增长速度,总体收入呈较快的增长速度。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生产经营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建立高效的农业生产体系才能更好地促进土地的流转。从具体措施角度来看,可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培育新型职业化农民,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化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新型职业农民在身份上不一定是农民,但是其从事的是农业工作,由于新型职业化农民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优势,他们可以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他们将固定乃至终身从事农业,是农业的真正继承人。

3.2.3土地流转后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具体做法

一是培育专业大户,种植大户是规模化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种植大户有利于我国的粮食安全。鼓励他们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投入更多的生产要素,使土地逐步实现适度规模化,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二是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以户为单位的适度规模经营,可以使我国农业达到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自我耕种型农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党国英认为,我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应在4 hm2以上,种粮的多一些,种菜的少一些。现阶段,种粮规模在百亩以上的土地利用率会提高10%,经济效益会提高25%。根据目前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服务配套体系等多种因素,平原地区种粮农户不宜超过20 hm2,种菜不宜超过 2 hm2,家庭农场应是我国农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三是积极构建新型农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起来,可以有效地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之中,能够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经营变为千家万户相互联结、共同行动的合作生产、联合经营,实现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大幅度降低市场风险。我国过去“公社+社員”的路子教训已经很惨痛,眼下“公司+农户”的弊端正在显现,未来“农户+农户”[JP2]的形式才是正途。总之,应该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把家庭经营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为主是保证我国农业生产得以高效、顺利进行的基础保障,是农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多元发展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形式的拓展和补充,通过多元互动、多元互补可以让农业家庭经营得到延伸和发展,进而确保家庭经营这一最适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制度的稳定。这些体系的建立无不建立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有利于土地的流转,而土地流转才会催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P]

3.3“大农户”形成与农业经营体系的耦合机理

3.3.1“大农户”是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前提

传统经济学认为,适度规模经营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农业专业合作社,既符合农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内在要求,又符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更符合农村家庭的致富愿望。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农地的适度集中,是提高现有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途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题的培养,是我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都是“大农户”的重要组成部分。

3.3.2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对经营主体和经营规模提出要求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正常运转和高效运作,需要各个组成部分以及各个环节的协调发展,但更主要是对经营主体和经营规模提出要求。一方面,这需要政府制定政策,加大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对认定的“大农户”重点倾斜新增农业补贴,也可通过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农户”予以奖励。要加强对“大农户”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土地流转的专项资金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大农户”流转,以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推动新型经营体系的建设,具体的耦合机理如图1所示。

通过图1可以看出,土地流转能使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形成“大农户”,“大农户”的产生有利于我国形成高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因此,土地流转、“大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之间存在一定的耦合关系。

[BT(1+1]4“大农户”背景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动态优化制度设计[BT)]

4.1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JP2]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实现了以家庭承包为主导的农户自然人,即农户成为生产经营主体。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等改革发展不断深入,农村经营主体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大农户”占比越来越大,成为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要想更好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强化对专业种植大户和现代新型农民的培育,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多途径壮大农业龙头企业等方式。[JP]

4.2构建新型农业政策体系

构建新型经营体系,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主要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要求,实现新型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现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次,优化合作组织制度以增强农户之间的合作互惠;再者,放宽金融准入政策以鼓励农村金融发展。

4.3构建新型农业科技体系

农业现代化及“三农”问题中的农业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因此,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的新型农业科技体系,是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重要一环。具体来说,可以拓展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提升农业科技创新积极性;构建农业科技成果高效推广和转化体系,从而不断提升农民的农业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民接受和利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程度。

4.4构建新型农业生产体系

积极推进合理的农业产业布局,完善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功能互补。不断完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的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实施和监管力度,提升农产品价值链。

4.5构建新型农业市场体系

[JP2]注重农业生产要素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不断规范农村土地流转。通过转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创造要素集聚和规模经营条件;完善农产品市场,从人员、场地流通、规则等方面加强农产品批发、销售市场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完善服务市场,做强、做大农村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JP]服务业,促进农业生产和服务逐步分析。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向农业生产服务领域拓展,不断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JP]

4.6构建新型服务体系

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既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更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选择。要建立完善的新型服务体系,就要积极培育农业服务主体,构建新型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大涉农信贷投资,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组织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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