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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制度的思考

2017-04-26

当代经济 2017年7期
关键词:巨灾价格农产品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河南 郑州 451464)

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制度的思考

牛海霞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河南 郑州 451464)

农产品价格保险是应对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市场风险的一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广。本文在分析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发展现状及面临难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对策建议:完善预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政府保费补贴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农产品;价格保险;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是对由各类自然灾害或疫情事故导致的农作物减产或牲畜死亡进行赔付,是对农业风险中的生产风险提供保险,而在保障农业市场风险方面的作用有限。事实上,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农业的冲击程度并不亚于自然风险。因此,研究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保障需求,即农产品价格保险非常必要。2011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推出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之后,其他城市的保险公司也开始研究和试点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农产品价格保险是对农业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保障价格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赔偿市场价格与保障价格差价损失的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作为一种新的农产品市场风险管理工具,是今后农业保险发展的新趋势。

一、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

1、国内各地农产品价格保险发展的基本概况

农产品价格保险在国外发达国家有近2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在我国只有几年的发展时间,起步较晚,经营地域有限,实际开办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公司也较少,总的来说,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还处于初期试验阶段。具体开办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各地农产品价格保险发展的基本概况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费收入规模很小、承保品种较少。截至2015年年末,尽管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扩展到26个省份,开办的农产品价格保险达到18种,但保费收入只有3000多万元,保费规模很小。从我国开办的农产品价格保险的试点产品来看,主要为蔬菜综合成本价格保险和生猪价格保险这两类,承保的品种很少,既不包括玉米、小麦等主粮作物,也不包括棉花、大豆等非主粮但具有战略意义的农产品,所以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对农户的支持作用较小,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发展前景广阔。

(2)事先约定的保障价格差别较大。目前,在我国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价格保险事先约定的保障价格差别较大。以生猪价格保险为例,有的参照猪粮比作为赔付依据,有的参照官方网站公布的生猪出栏价格作为赔付依据。而蔬菜价格保险约定的保障价格差异更大,有的参照批发价格,有的参照零售价格,有的参照生产价格等等。

(3)农户投保价格保险门槛较高。目前,尽管有多家保险公司都开办了农产品价格保险,但农产品价格保险保费收入极低,对农户提供的保障也不大,原因是农户投保农产品价格保险要求极其严格,如我国众多省份推行的蔬菜价格保险,要求农户种植蔬菜的面积达到一定亩数以上,且种植蔬菜的大棚必须是钢管结构等等。

二、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发展面临的难点

1、农产品价格保险承保什么风险

国外农产品价格保险主要承保了农产品价格的随机性变动风险,而没有承保农产品价格的周期性风险和趋势性风险。比如美国和加拿大的生猪价格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供求规律的作用,农产品的价格会呈现周期性的波动,一般认为,猪肉价格的波动周期是3至4年,投保人掌握了预期就会出现逆向选择的风险,结果是投保人不投保或保险公司面临巨额赔付的风险,因此,农产品价格的周期性风险和趋势性风险不能承保。

2、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保障价格如何确定

从国内外农产品价格保险运行的实践来看,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保障价格确定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根据期货市场上的价格来确定;二是根据过去一段时间该农产品的平均价格来确定;三是根据某两种农产品的价格比作为保障价格;四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直接商定的价格作为保障价格。笔者认为,前两种方式较为恰当,后两种不太合适。期货市场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中的远期合约价格是综合考虑了周期性、趋势性等因素而确定的,更加接近未来的现货价格,所以国外发达国家都以期货市场中的远期合约价格作为保障价格。根据过去一段时间该农产品的平均价格来确定,可以避免农产品的周期性和季节性风险,但难以避免趋势性风险。根据某两种农产品的价格比作为保障价格,没有考虑到这两种农产品的价格除受市场客观性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决策者主观性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直接商定的价格作为保障价格,商定的价格肯定还有参照依据,如何确定参照依据也是一个问题。

3、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担机构主要是“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全国各地的农产品价格保险业务都是由“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来提供再保险保障的。但是,随着我国各省逐步推广农产品价格保险,现有的这种风险分担机制会出现很多问题。因为,在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完善的条件下,一个地区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会传导到其他地区甚至全国,很可能出现超额赔付,使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而现阶段大灾风险分担机制还比较单一,且出现超额赔付时如何在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分摊也不明确。

4、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相关部门高质量的信息数据是农产品价格保险定价和理赔的基础条件,但是目前在试点的推广过程中,呈现出获取信息数据比较难,且质量也不高的现象。主要原因为:一是尽管国家和各省相关部门定期公布农产品的相关数据,但是不同部门公布的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导致设计保险产品时无法完全依赖这些数据。二是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时间较短,使得积累的历史数据不长,且分散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中,导致保险行业内部也缺乏相关数据的共享。三是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规模小,品种很少,存在价格失真现象。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完善预期价格形成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发布机制。保险公司制定保险理赔标准的关键是参考农产品价格,笔者建议,各地应以成立的农产品价格研究中心为基础,结合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出符合本地的农产品价格发布机制。二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期货市场形成的远期合约价格为基础,来制定农产品价格的目标保障价格。但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发育不完全且农产品期货品种极少,在这种条件下,笔者建议,可以建立第三方定价评估机构,对不同的农产品特点、种植规模、价格周期性变动等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形成比较客观的预期价格,以供政府和保险机构参考。

2、完善政府保费补贴制度

我国现行试点的农产品价格保险中央政府没有补贴,各省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保费给予不同的补贴,且各省市补贴标准差别也较大。从农产品价格保险补贴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补贴过高容易产生骗保的现象,过低保险机构和农户积极性不高。为了保障推动农产品价格保险健康发展,各级部门需要对财政补贴的方式、水平进行规范。笔者认为,一方面,政府应从完善保费补贴和再保险制度,促使保险机构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目前对保险机构的管理费补贴方面着手;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补贴的农产品价格保险机构。

3、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随着农产品价格保险在全国的推广,各地会探索出新的保险产品及承保方法,这就需要通过再保险制度分担系统性风险。笔者认为,一是政府可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或价格调节基金的方式分担造成的巨灾风险。二是中央及地方政府、保险机构、期货公司等多方部门可通过发行巨灾风险债券等金融衍生工具来参与分担巨灾风险。

4、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应建立农业保险有效的信息数据采集和共享机制。一是政府应建立公开、透明、及时的市场信息数据库,推进信息与数据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共享,推动市场交易平台建设,进行有效的信息发布。可以借鉴山东省的做法,以物价部门为平台基础,将保监局、农业、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有效信息整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地方政府应与保险机构积极探索相关信息数据的整合。三是有关监管部门也可借助上述平台,整合相关信息数据。

[1] 李耀跃: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地方实践与制度完善[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8).

[2] 田辉:我国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的难点及原则[J].经济纵横,2016(6).

[3] 庹国柱、朱俊生:关于农产品价格保险几个问题的初步探讨[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6(8).

[4] 王克、张峭、肖宇谷、汪必旺、赵思健、赵俊晔: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J].保险研究,2014(1).

(责任编辑:刘冰冰)

2016河南省科技厅项目,新常态下农业保险助力河南省农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编号:162400410032;2016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新常态下金融促进河南省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编号:2016B159;2015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新常态下基于金融结构调整的河南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问题研究,编号:2015GGJS-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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