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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基本大法:《联合国宪章》

2017-04-22王伟臣

检察风云 2017年8期
关键词:会员国宪章安理会

王伟臣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为《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50个创始会员国联合签署

《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一个里程碑,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宪章》前后达4年之久。1941年6月,美英法联合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制止侵略、维护和平以及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得以形成。1942年1月1日,包括美、英、苏、中在内的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一词。

1944年8月至12月,苏、英、美三国和中、英、美三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宪章的基本轮廓。

之所以分为苏、英、美和中、英、美是因為,苏、英、美三国在是否邀请中国参加会议上存在分歧,因此会议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从1944年8月到9月,由美英苏三国参加,它们就战后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基本达成了协议。第二个阶段从1944年9月到10月,中国替代了苏联,和美国、英国一同参加,对联合国组织问题作了进一步讨论,并一致同意中国在未来的联合国安理会中拥有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中国的大国地位进一步得到苏、英、美三大盟国的认可。

1945年4月25日,50国代表开始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两个月后即1945年6月26日,50国代表正式签署了《宪章》,10月24日《宪章》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这也是“联合国日”的由来。

“世界宪法”的主要内容

有着“世界宪法”地位的《宪章》,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十九章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章规定了联合国组织的四项宗旨与七项原则。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四项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第二条为联合国本身及其成员国规定了应遵循的七项基本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第二章规定了联合国的会员。第三条规定:凡曾经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此前曾签字于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第四条规定了联合国会员国的资格:凡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宪章》所规定的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即可成为联合国成员国。要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还需大会经过安理会推荐决定。

第三章至第十五章规定了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的组成、职权范围、活动程序与主要工作内容。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和国际法院。

第十六章是杂项条款,主要规定了条约应该尽速登记、未登记条约的效力,宪章义务的优先地位、联合国及其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第十七章规定了过渡安全办法,主要规定了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特殊权利以及“敌国条款”,第十八章规定了宪章的修正,第十九章规定了《宪章》的批准及签字。

修改进程无比艰难

联合国成立不久,就不断有国家要求修改《宪章》的某些内容,但是70多年来,实际的修改进展却很小。主要原因就是著名的第一百零八条,它规定了对《宪章》进行修改的基本条件:首先,《宪章》的修正案须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才可;第二,须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才能产生效力。这一规定使对《宪章》的任何修改都变得非常困难。

随着联合国会员国的增加,要求扩大安理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但是包括安理会在内的所有联合国主要机构的规模都是由《宪章》规定的。如果要扩大规模,必须对《宪章》进行修改,而欲修改《宪章》,必须根据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得到所有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这也意味着,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任何涉及修改《宪章》的联合国改革都是不可能的。

不过,1963年联合国大会第十八届会议终于通过了对《宪章》的第一次修正,主要涉及安理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扩大。但是两年之后第二十届联合国大会对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改却进一步加大了此后任何修改的难度。

修改之后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以后如果要修改《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理会任何9理事国(前为7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宪章》第三次重大修改发生于1971年,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再次修改了第六十一条,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从27个理事国扩大到54个理事国。从此之后,40多年来,《宪章》再没有进行过修正。

《联合国宪章》并未过时

2015年10月24日,是联合国成立70周年全球纪念活动日,晚6时至8时,北京八达岭长城北一楼至北四楼,共539.8米点亮了联合国蓝,以此传递联合国和平、发展和人权的理念。70多年前,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伟大胜利,深深改变了世界。在反省历史、思索未来的过程中,联合国应运而生,为人类团结和国际关系进步翻开了新的篇章。作为联合国诞生标志的《宪章》曾描绘出“联合国人民”同心协力共建美好世界的宏伟蓝图。

但是70多年过去了,《宪章》所描述的美好蓝图仍未实现:世界各国间贫富差距依然明显,气候变化等新的全球性挑战层出不穷,国际关系中各种不民主、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违背国际关系准则的行为时有发生,虽然没有发生世界大战,但是不同程度的地区战争从未间断,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威胁此起彼伏……

尽管如此,《宪章》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的“黄金法则”,依然光芒闪耀,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外交部长王毅在2015年2月23日于纽约联合国总部主持安理会公开辩论会时指出的,《宪章》确立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明确各国主权平等,内政不容干涉,领土完整必须确保,倡导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合作消除安全威胁。这些基本准则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根本和整体利益,在70年后的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维护世界的稳定与安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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