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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要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2017-04-15■王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4期
关键词:呼格吉勒新闻报道

■王 健

法治新闻要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王 健

在新闻媒体刊发的诸多报道中,有一种报道比较特别,即法治新闻报道,它是对新近发生或发现的法制事实进行的报道,它记录法治发展的脉络,推动法治进步。具体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也包括守法、违法等内容,不但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国家机构,也涉及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一篇好的法治新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正确采访报道法治新闻,笔者从事法治新闻采编工作多年,在此谈一谈自己的体会。

报道的客观性与媒体立场之间的关系

法治新闻多以法律案件为主,由于法律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整个流程都需要专业化的操作手段作为支撑,因此,受报道题材限制,法治新闻在采写中多采用叙述性语言,记者在报道中一般会表明 “据警方介绍” “辩护律师认为” “犯罪嫌疑人交代”等新闻源,在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前,不对案件的性质、确定罪名妄加评论,只是尽可能客观叙述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处理过程。

在民事案件的报道中,我们尽可能地兼顾矛盾双方,倾听原被告双方的声音,将对立面的事实和观点同时摆出,以力求在报道中达到一种平衡。这点在民事案件法院未下最终判决前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从传播学的角度讲,任何媒体都坚持自己的根本立场,由自己的立场去选择新闻事实。这一点在法治报道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在素材的选取和写作方式的运用上,媒体人本能地就会表达出一种报道倾向。

在我们去年一组对 《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的报道中,这种倾向就表现得十分明显。在得到众多法院已经开始 “厌倦”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以这个群体多以牟利为目的,无助于打击假货为由纷纷判决职业打假人败诉的信息后,我们不但对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重新进行了采访,而且采访了被打假的众多线上线下的商家,并且收集了大量法院支持职业打假的案例,在我们的报道中,我们引述了大量案件当事人、办案人员以及业界专家的观点,间接传达了我们的态度和立场。

在整个法律事件的呈现上,我们尽量做到客观、全面、真实,在观点的表达上,我们坚决抵制模棱两可,避重就轻,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机关在职业打假这个问题处理中的问题,并且毫不掩饰我们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的问责,足以让我们感受到我们站在弱势群体一方的立场。

由此可见,在法治事件中,法治媒体通常作为重要的舆论引导者,能否站在公理一边,为弱势群体发声无疑是媒体的责任所在,也是媒体的良心所在。但是,法治媒体在表达自己的立场时,如果忽略了报道的客观性原则,忽略了法治报道的真实、公正的生命线,难免会触犯法律,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2002年3月15日,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在宾馆身亡。3月16日,老河口警方指派的法医组尸检后得出结论,高莺莺系坠楼自杀身亡。4年后,我们仅仅根据一个出租车司机的说法就刊发了高莺莺被襄樊某官员之子强奸致死,进而质疑高莺莺死亡原因的报道,在随后的报道中又加入了诸如武警抢尸、记者调查被跟踪等吸引受众眼球的新闻元素,却唯独少了对警方的采访,进而造成了这篇法治新闻报道出现偏颇,不但媒体摊上了官司,而且报道刊发后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这其中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

报道的时效性与干预办案之间的关系

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尤其是网络媒体和自媒体的出现对传统新闻的传播方式进行了颠覆式的改变的今天,有新闻时效性的独家新闻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爆料新鲜的公检法机关成了法治新闻的第一源头,也成了各路媒体竞相追逐的焦点。这时候,严守党的新闻纪律,追求时效性不忽略准确性变得难能可贵。任何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盲目抢发头条都可能产生假新闻,造成新闻失实。

与媒体抢发新闻相矛盾的是,法治新闻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对公检法机关的依赖性。而在一些公检法机关内部却有着不成文的规定,即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不能进行采访。等待案件结果水落石出时再进行报道。

对于从事法治新闻报道的记者来说,如果一味地追求时效性,而忽略了报道的准确性,把握不好报道的分寸,极易被扣上 “干预办案” “媒体审判”的帽子。不得不承认的是,在近些年法治新闻的报道中,已经出现了媒体审判的案例。个别媒体在报道大要案时提前定罪,不仅有违新闻伦理道德,还会损害司法权威,导致司法审判陷入舆论漩涡和压力之中。这种行为减损了审判机关的终极裁判价值,影响了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仰。

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判决权在法院,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未定论的法制事件,可以多做程序性报道,但切不可超越诉讼程序。对于一个有责任、对社会负责的媒体来说,法治新闻报道的边界应当止于报道案件的真相,而不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任何定性评论。

在这方面,我们对呼格吉勒图案的报道就做到了时效性和准确性的统一。2006年,我们从内蒙古公安厅得到了呼格吉勒图案极有可能是冤案的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往呼和浩特赛罕区呼格吉勒图案案发地点进行采访。我们在长达数月的采访中,见到了有良知的,当年办理过呼格吉勒图案已经退休在家的老公安、老检察官,也采访了和呼格吉勒图一同报案的同事闫峰,还采访了呼格吉勒图的街坊。由于当时真凶赵志红刚刚归案,为了确保报道的准确性,我们找到了当年刊登 《“四·九”女尸案侦破记》的报纸,多方努力联系到内蒙古公安厅,准许我们在看守所对赵志红进行了到目前为止的唯一一次面对面的采访,在反复向其求证呼格吉勒图案是其所为后,我们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了呼格吉勒图案的真相。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呼格吉勒图冤案最终得以纠正。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正因为我们对呼格吉勒图案报道的严谨和无懈可击,推进了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的勇气,间接导致了十年后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

报道的严肃性与可读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案件不同于其他社会事件,所以对其进行报道也有其特定的规则和规律。因此,对法治新闻报道的采写首先措辞需要严谨。比如说,人们常说的 “犯人”,在法院审理之前只能称为 “犯罪嫌疑人”,在审理过程中只能称为 “被告人”。在终审后,可称为 “服刑人员”或 “罪犯”。再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分别称 “原告”和被告,律师称为 “代理律师或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双方分别称为 “公诉人和被告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称为 “辩护人”。有些案件案情复杂,法官、公诉人、律师之间存在着争议较大,不能很快做出审判结果。还有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侦破、审理时间较长,需要发回重审,对这样的法治新闻题材,通常进行系列报道或追踪报道。

正因为法治新闻传播的是涉法信息,所以报道中的任何不当表述,都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但是,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一味地推崇法治报道的严肃性,而忽略了其可读性,那么,法治新闻与法律文书又有什么区别呢?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法治新闻报道的严肃性的同时,更要注重其可读性。毕竟 “通俗易懂,饶有兴味,真切感人,喜闻乐见”的作品才能真正打动读者,走进读者的心里,达到传播法律知识的目的。

有人曾经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形容对案例的报道:看一个打碎的鸡蛋,目的不是欣赏四溅的汁液,而是提醒人们加倍小心,不要把鸡蛋打碎。因此,我们在进行法治新闻报道中要避免让受众去 “欣赏四溅的汁液”,这也许是法治新闻报道的真正目的。当然,现实世界从来都是多彩多样的,也不排除我们报道的法治案例中恰好有众多社会受众喜闻乐见的元素。这需要我们的法治记者在采访中努力去挖掘。

2003年,我们曾经报道过的河北唐山冀东监狱二级警督李久明冤案,在该案的报道中我们就达到了报道的严肃性与可读性的完美统一。李久明因为一次出轨,被错认为是第三者姐姐家盗窃杀人案的凶手,在遭遇刑讯逼供后认罪从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真凶蔡明新的出现让这起严肃的法治新闻报道出现了戏剧性。蔡明新不但在冀东监狱服过刑,因为脱逃在冀东监狱名声大噪,而且李久明还曾经是蔡明新的管教民警。最终,李久明在二审发回重审后不久就被无罪释放。但是,不得不说的是,该案的可读性加速了该案的传播,推动了该案纠错的进程。

(作者系 《民主与法制》社总编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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