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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着力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2017-04-14马小林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10期
关键词:市人社局人社局

泸州:着力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近日,泸州市人社局制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从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通知》明确,以市人社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由政策法规科统筹协调指导应诉工作,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科室、单位牵头承办。按不同情形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市人社局应所属事业单位、区县人社局请示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诉讼案件,以直接负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上报该请示者为应诉承办单位。对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以直接负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局业务科室(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起诉市人社局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局业务科室(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对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或维持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区县人社局、局属事业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对市人社局作出的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政策法规科为应诉承办单位。经委托下放授权的案件。市人社局将管理事项(权限)交由区县人社局办理,最后以市人社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以区县人社局为应诉承办单位。4.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不服,提起上诉或再审请求的,由一审时的承办单位继续承办。

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

应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支持和督促应诉承办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特别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区县人社局、局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委托相关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出庭。出庭应诉人员应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涉诉行政行为情况,准时参加庭审活动,遵守法庭纪律,注意出庭礼仪,着装整洁,配合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自觉维护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

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

对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补偿损失等具有履行内容的生效裁判,要及时履行。对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诉承办单位要认真加以研究落实,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法院。承办单位在应诉过程中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存在违法或不当,能纠正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对败诉的行政案件,应当分析败诉原因,并及时整改落实。

完善应诉工作措施

应诉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答辩状、证据和依据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注明并提交法院审查确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强化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

《通知》要求,各区县人社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要针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严格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要建立行政应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多渠道化解行政争议,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加强行政应诉监管

《通知》要求,全市建立行政应诉考核机制,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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