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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描述到解释:现象学研究路径转向

2017-04-10黄广芳

社会科学家 2017年10期
关键词:解释性描述性胡塞尔

黄广芳

(湖北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80)

现象学作为一种哲学思潮在二十世纪初正式诞生,其标志是胡塞尔所著的《逻辑研究》(1900-1901)一书的问世。自此,相继出现了以海德格尔为首的大批现象学追随者和研究者,发展出了各种不同的现象学流派,而且分类依据多元化。譬如,根据发展的阶段来划分,先后有早期的现象学运动(如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舍勒的本质现象学),本体论的现象学(如梅洛-庞蒂的知觉现象学),以及解释学的现象学(如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解释学、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利科的现象学解释学)[1]。这些不同的现象学流派就其哲学理论与思维方法来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时至今日,现象学已经成为了一种国际性的哲学运动与思潮,拥有了大批国际化的现象学爱好者与研究者,为哲学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随着现象学哲学观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蕴含的哲学方法也被广泛地应用到诸如心理学、医护、教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凸显了其广阔的应用前景”[2]。就现象学在人文社科领域中的应用而言,众多的现象学流派又融合成两种主流的现象学流派,即以胡塞尔为代表的描述性现象学和以海德格尔为主要代表人物的解释性现象学。在许多研究中,经常可以发现这两种研究方法被混用或相互替换,因而难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可信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读者。因此,要避免研究者对这两种现象学研究方法的混用或误用,有必要对这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来凸显各自的特质。鉴于此,我们在总述这两者转向的缘由的基础上,从哲学基础、研究理念、研究方法论这三个层面对上述两种现象学流派进行对比分析,并总结了两者间的内在联系,以期促进在实际的研究中对其进行科学而灵活的运用。

一、从描述性到解释性现象学的转向

考察现象学中从描述性到解释性的转向这一问题,实质上就是要考察现象学领域中胡塞尔与海德格尔这对师生在现象学思想方面出现的一致与分歧。

以胡塞尔为代表的现象学被称为“先验现象学”或“描述性现象学”,其根本目的是要通过现象学的方法使哲学称为一种严密的科学的哲学。这种哲学反映在知识上,就是要探寻一切知识的根源并由此建构知识的完整体系,而这种根源就存在于“事实”之中,由此胡塞尔提倡“回到事物本身”的基本原则和思维态度。胡塞尔认为,哲学的真正对象为“现象”即“纯粹自我意识”,它既不是指客观事物的表现,也不是指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因而人类的知识当始自个人对现象的纯粹体验或“原始直觉”。为此,我们必须把握好人类经验的原初形态即所谓的“生活世界”。同时,胡塞尔坚持以他的“现象学还原法”(包括“先验的还原法”和“本质的还原法”)来实现对这种“纯粹自我意识”的认识与把握。这里,“先验的还原法”指所谓的“加括号法”,也就是要同时做到“否定一切传统知识的方法”和“否定外部世界的方法”这两个“否定”,因为“前人留给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不可靠的,应该把他们统统封存起来而不予考虑”[2];“本质还原法”则是一种直观的方法,提倡对事物进行直接把握,实质上就是追求不带任何固有知识和偏见对事物进行认识。毫无疑问,“回到事物本身”实际上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思想,提倡一种面向事实本身的思维方式,主张“人们从传统的概念、理论、偏见以及习惯的思维方式中解脱出来,从最初看到的纯粹的现象中认识事物”[3],最终达到对事实本质及其意义的认识与把握。可见,胡塞尔的现象学从本质上而言属于认识论的本质科学,关注的是事物的存在(本质)如何在意识中被建构,目的在于以纯粹描述的现象学方法解释意识或本质的终极结构以获得确定无疑的知识,因而“回到事物本身”成为其核心思维态度。对此,作为胡塞尔学生的海德格尔所创立的现象学也坚定地继承了胡塞尔这一“回到事物本身”的态度与原则。然而,随着海德格尔对现象学思想研究的不断深入,他最终又彻底背离了先验现象学思想而逐步创立了自己的现象学思想。

以海德格尔为主要代表的解释性现象学直接跳出认识论的框架,不再关心知识的根源及其建构的问题,而是直接关涉存在(本质)的存在是如何向人们展示其自身的问题,即本体论的哲学思想,这无疑为现象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海德格尔把人类的存在看作为“此在”,强调人类现实的“情境性”,即个体的经历无一例外会受到其生活其中的世界的影响。在他看来,现象学研究的问题不是纯粹的自我意识,而是人们如何能够按照事物展示其自身的方式来看待他们,目的在于探索人类生活经历以达到追寻隐含在人类一般实践中的意义[4]的目的,因而强调对现象进行解释而不是纯粹的描述。海德格尔着重于研究解释是如何内在于人类的存在的,这说明他探讨的是某人是什么的重要问题而不是某人有什么的简单问题[5]。同时,在具体的解释过程中,他拒绝“加括号法”,认为研究者的先前经历是完全可以被解释并融入到最终的研究结果中,从而强调了研究者的先前经验在解释中的重要性。海德格尔认为,先验现象学最大的问题在于错误的理解并错误的坚持了“回到事物本身”中“事物”的领地,认为胡塞尔所提倡的这一原则“仅仅是回到了盘踞在近代哲学的自笛卡尔开始的传统认识论哲学的观念,实则更加彻底地偏离了实事的根本”[6]。可见,在究竟坚持与面向哪种“事物本身”则成了海德格尔现象学与胡塞尔现象学最大的分歧,其关键在于海德格尔把现象学研究的出发点从胡塞尔的“纯粹自我意识”转向“此在”,进而使现象学的研究方法也随之发生了从本质描述到解释性的根本性的改变,最终导致了现象学领域中的解释学的转向。

二、描述性与解释性现象学之间的对比

解释性现象学在描述性现象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既有继承又有创新,两者在哲学基础、研究理念、研究方法论三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一)哲学基础

描述性现象学,是基于认识论的基础之上而建立起来的。它强调了认识者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认为个体有能力直接把握意识,并且人类意识的结构的本质可以通过“意向性”和“加括号法”这两个过程得到明示。在描述性现象学家看来,现象的本质具有“超然性”而独立地存在于认识者或者观察者之外,人们往往在静态的直观中赋予认识对象即现象以意义,这显然体现了一种客观主义观点和态度。同时,描述性现象学更强调认识的普遍性,认为所有经历过某种相似经历的人都具有一种普遍的鲜明特征[7],因此对于这种经历只有一种唯一的解读以确保其普遍性。

与此不同的是,解释性现象学则以本体论为其哲学基础,或者更具体地说,它更加青睐存在主义的本体论的哲学观。相对而言,解释性现象学则更加强调客观实在的本质以及世界中的“存在”,更进一步或者更彻底地排除了个体与世界之间存在任何区别这一论断,认为两者之间是共同建构的且相互依存。在解释性现象学家看来,“此在”与“存在”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对立,此在是“‘在-世界-之中’的此在,而且此在与他人共同‘在-世界-之中,因此若无此在生存,亦无世界在世[5]。通俗地讲,人与万物绝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紧密联系、合二为一而不分你我。解释性现象学在描述性现象学的基础上彻底消解了“人与自然、自我与他人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二元对立,建立了一元的生存本体论”[1]。

(二)研究理念

描述性现象学把对经历的最基本的认知看作知识的终极基础和意义[8],因此把现象(人所经历的某种经历)作为研究的重点,认为一切与研究者有关的文化、历史等前人留传给我们的间接知识、有关外部世界的直接知识以及个人的成见都会影响研究的客观性,因此主张以一种“超然”的科学态度来观察现象,并对现象进行不持有任何偏见的描述。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描述性现象学提倡“回到事物本身”的思维方式,主张利用“悬置”或“加括号法”,即在进入研究前和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应该把一切之前已经拥有、洞察和掌握的知识统统封存起来而束之高阁,对现象或外部事物进行最“直观的把握”,也就是说在我们对我们所观察到的现象赋予意义之前努力对其进行最原初的体验与把握。可见,描述性现象学最核心的研究理念是对现象进行“纯粹”的直观的把握,主张对普遍性本质的把握时应该彻底脱离一切背景和情景性的因素[9],以便于揭示现象的最基本的结构。

与此不同的是,解释性现象学家认为描述性现象学家过度强调了描述的重要性[10],认为现象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理解和解释参与者的经历[11],其核心问题应该是关注人类生活经历的本质及其意义,而不是单纯的现象或者现象的观察者自身。在解释性现象学家看来,文化历史环境、各类实践活动以及语言等是人类所共享的,人类在任何研究中所关注的对象都不可能完全是陌生的。同时,研究者先前所拥有的一切传统文化历史知识及其经验在解释某种经历的意义中都将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而研究者在体验和解释某种现象时根本无法与其自身的所谓的成见、先见和先念这一“理解的前结构”[5]完全隔离出来。由此看来,解释性现象学拒绝对现象进行置身事外式的“纯粹”的描述,认为“人类的任何经历都与其所在的社会、文化和政治背景密切相关”[12],因而“加括号法”是不可能的,从而主张通过“解释圈”(即可以包容与研究对象有关的背景知识以及研究者个人的知识与观念等)这一循环往复的过程来确保个人的先前知识与经验在现象学研究中的重要引导作用,这正如其主要代表人物海德格尔在他所著《存在与时间》中所言那样,“任何人都无法隔离掉那些早已融入研究者大脑中的、引导研究者去思考一些具有研究价值的话题的固有背景知识。”[5]

(三)方法论

描述性现象学重点关注经历的结构以及那些能够赋予生活世界以形式与意义的组织原则,旨在阐明意识中的这些结构的本质,即“使不可见成为可见性”[13]。然而,解释性现象学则重点关注经历的历史意义以及这种意义对个体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发展性和累积性的影响,而且解释性的过程必须包括对那些引导解释者进行解释和预设的历史运动或哲学进行明确的陈述。两者就研究方法论而言,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1.研究者的地位以及研究者的自我反思展开的手段不一样。在描述性的现象学研究中,研究者应该采取“置身事外”的态度,遵守已有的严密的科学方法,以“局外人”的身份进行研究且始终要保持“超然”的态度,并通过“加括号法”和自我反思对现象进行“无偏见”和“纯粹”的描述。同时,研究者的自我反思始于对某个经历进行正式研究的开始甚至更早,目的是让研究者保持高度的清醒状态,能更顺利地把自我成见与对研究的预设进行“悬置”,从而使研究者能够以一种“研究者不在场”的“超然”心理状态投入到研究中去。有学者甚至认为研究者的自我反思是描述性现象学研究准备阶段的最基本的环节,有时甚至需要研究者及时的把这些反思记录下来以供在分析阶段时使用[14]。相反,解释性现象学则强调在语境中理解现象,认为个体是自我解释的存在,而诸如文化、实践与语言这类语境是人类所共享的。因此,在进行解释性现象学研究时,研究者应该以“参与者”的身份投入到现象的体验与研究之中,并参与到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等整个研究的过程。而且,研究者应在事先确定的语境标准的指导下积极地与参与者合作共同对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只有双方的共同建构才使得对现象的解释具有意义。同时,研究者被要求通过“持续的自我反思与自我监督的方式”[15]来仔细思考他们已有的知识、观念与成见,并且要在研究中明确地阐释先前的经历与正在被研究的主题之间的关联程度,以便于在解释过程中明确界定彼此之间的影响。同时,在整个研究中,研究者需撰写反思日志以便于后期的分析与解释。可见,在两种研究中,研究者的自我反思的目的截然不同,前者是为了避免先前的知识对研究的影响,而后者则为了明确先前的知识在多大程度上对研究起到了影响作用。

2.研究中数据分析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描述性现象学研究的数据分析一般经历了加括号法、分析、直觉、描述这几个步骤。在具体的数据分析中,往往聘请同行专家来审核研究的思路并最终采用那些专家一致认可的分析结论并以文件的形式得以确认,然后再投入到通过随机抽样筛选出来的大量样本进行实践检验,并据此进行相应的修改直至达到能经受住验证的结论。最终,描述性现象学研究的结果一般以“描述性文本”的方式呈现,即真实的描述对现象的观察与体验而不包涵相应的解释。与此不同的是,解释性现象学研究的数据一般经历了反复阅读、辨认意义单位、归纳主题、综合描写这几个阶段。在实际的数据分析中,研究者和参与者需共同参与到具体的分析工作中且共同赋予经历以意义。如此一来,研究结果就同时蕴含了研究者和参与者对意义的自我反思性的理解与解释,这正如伽达默尔所言,“解释性现象学研究的数据分析实际上是研究者与参与者共同建构的过程,而且意义的产生是通过循环阅读、反思性的写作和解释而获得的”[16],而且这一分析过程可以循环往复直至最终对经历赋予明智性的意义为止。

3.确保研究的信度和效度手段方面也存在区别。描述性现象学研究为了确保能对现象进行不带任何先入之见的描述,大力主张“加括号法”,把所有可能影响研究的一切主客观因素统统“密封”起来。这就要求研究者首先能端正其“纯粹”的研究态度,主动搁置一切个人知识与因素。同时,它还采用分析结构和“还原”等技术来增加研究的活力与信度。相反,解释性现象学研究对研究的信度与效度有不同的自我标准。为了确保研究的信度与效度,主张利用“解释圈”采取多阶段的多轮解释策略,允许经历中的意义单位不断浮现且得到反复的修改与整合。[17]而且,在对数据的解释中,要紧密结合研究者、参与者、研究的具体场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信息等主客观因素,最终做出真实的综合性的归纳与分析。

三、描述性与解释性现象学之间的内在联系

描述性现象学与解释性现象学尽管存在上述诸多不同之处,但这两种哲学观都试图追寻“生活世界”或人类经历的原初形态,力图证明我们所观察到的世界已经在实证主义科学研究中被隐没了。而且,两者都相信科学家所描述和信仰的世界只是众多世界中的一种形态而已,因而主张以一种新的视角看待我们的世界和我们自己。[18]因此,究其本质而言,两者均存在下述主要内在联系。

首先,这两种现象学研究流派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描述性的和归纳性的研究。无论是描述性现象学,还是解释性现象学,都是一种开放式的、有选择性的深度描述,拒绝论证与抽象。

其次,这两种现象学都坚持以“回到事物本身”为其核心的思维态度与原则,即坚持从事物“自身显现”的属性中认识和理解事物,正如体验者自己所看到和经过的那样。现象学研究要求,研究者在开展某项具体的现象学研究时应该坚持对研究对象采取“非对象性”、“非客观性”、“非绝对化”的研究态度[19],与传统的强调观看者本人的观念与对象之间的“对应”、“符合”、“吻合”的对象性研究完全不同。这说明,现象学研究尤其重视参与者本人的视角、立场、感觉等。

再次,这两种现象学研究关注的都不是研究对象本身而是研究对象所经历的某种经历的体验及其背后的意义,关键在于揭示这种经历的意义而不是为了辩论某个具体的观点或者发展某种抽象的理论。换言之,这两种现象学研究关注的核心对象是人,核心问题则是人在生活世界中特定情景下的某种体验的本质及其蕴含的意义,其终极目标旨在追寻其中的普遍本质,而且以描述性文本的方式尽可能真实地再现研究参与者的体验。

最后,这两种现象学研究都具有无限延展性的特征。现象学研究应用范围甚广,研究问题几乎涉及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现象学研究没有一套固定的研究程序或者模式可供模仿,它完全取决于研究者因各项研究的目的、视角、内容等因素而做出的个性化选择,因而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与自由的研究平台,更利于培育研究者的创新精神。此外,用于收集资料的现象学访谈模式及其过程也是自由灵活的。尽管资料收集范围往往涉及到体验者的过去、现在、未来这三个维度,但可以视研究的需要随时进行延展或压缩。

四、结语

现象学研究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认知的过程,而且每位研究者都有不同的思维风格。“作为方法的现象学”被引入人文社科研究领域中,主要涉及到描述性现象学与解释性现象学这两种主流的现象学研究方法,两者既存在上述诸多不同之处,又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一般而言,描述性现象学主要用于那些旨在描述现象的普遍结构和本质的研究,而解释性现象学则主要用于解释语境化的人类经历即语境如何影响、建构与维持经历的研究。然而,就总体应用趋势而言,解释性现象学这种方法较之描述性现象学方法而言更受众多学者和研究者的青睐,因而也逐渐呈现出从描述性路径向解释性路径转向的特点。因此,研究者在开展实际的现象学研究中应该明确地陈述采取何种现象学方法及其理据,并在整个研究中始终贯穿此种方法,以免影响研究的信度与效度。同时,在具体的研究中,研究者面临的最大挑战则是如何做到“回到事物本身”或者如何以事物本身的样子再现和描述事物这一核心原则。为了严格遵循现象学研究这一本质,我们是应该采取“避而不言”的态度来彻底“悬置”已有理论、概念、成见等,还是应该采取“开诚布公”的态度来清楚明了地“陈述”上述这一切“先有”的因素?又该如何把握“悬置”或“陈述”的度?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无疑说明现象学研究的实践探索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不断的深入实践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检验与完善现象学研究方法。唯有如此,这两种“作为方法的现象学”才能在无限的实践中焕发出无穷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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