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参与者主体多元化视角浅议支付体系制度完善与创新

2017-04-10句金忠

经济师 2017年2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创新

句金忠

摘 要:我国支付体系发展随着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日益安全、高效和发达。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支付体系制度建设存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创新。文章通过全面分析,给出了完善支付体系法规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支付体系 制度完善 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66-02

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发展随着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日益安全、高效和发达。现行支付体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针对支付工具、支付系统应用的支付主体行为规范,相继出台了票据法、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电子支付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的支付结算制度,确立了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行为职责,为支付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从目前支付体系运行状况来看,我们认为,现行支付体系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创新。

一、现行支付体系制度基本情况

1.支付结算管理方面。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等制度规定,保障了银行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了银行支付服务水平。

2.账户管理方面。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修订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

3.支付工具方面。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規制订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4.支付系统方面。为保障现代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正确处理支付业务,先后出台了《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现代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支票影像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5.支付主体方面。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6.支付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的职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监管职能。

二、支付体系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支付结算法规制度滞后。目前现代化支付系统已形成了中央银行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行内系统、农信银清算系统、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为主体,第三支付机构为补充的完整高效现代化支付体系。作为三大支付工具“支票、汇票、本票”在现代支付结算业务不断创新的今天,票据应用变得更加安全高效,而票据影像资料截留的法律依据尚未列入《票据法》规范范围,不利于确立票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支付业务系统运行风险防范评估制度欠缺。各支付体系系统运行主体开发的业务处理系统,业务覆盖面广,数据集中程度高,系统运行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内外部系统风险评估制度,而目前仍缺乏全面的系统的业务系统风险评估法规制度,仅有系统危机处置等预案,不利于将系统风险防控于系统危机发生之前。

3.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家居银行、移动支付、支付宝等电子支付业务不断创新,得到大力发展。现有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未将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支付业务加入适用范围,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办法》未能及时补充修订,《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未列入规范之内。

4.支付创新业务指导性规范有待进一步健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支付业务创新,促进了现代支付体系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高效快捷的支付服务。为保障现代支付体系支付业务创新安全持续健康发展,应有效解决目前支付业务创新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各支付主体分支机构业务系统有关支付业务信息提供有限等现状,而现行制度规范对诸多方面未进行明确,因此,建立健全支付业务创新机制的政策指引迫在眉睫。

5.支付业务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确。自从人民银行分设出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后,有关客户对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方面的投诉问题,哪个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现行的法规制度一直未明确规定。对于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目前仍未健全行业内部控制外部职能部门监督的完善监管机制。如人民银行虽然通过组织清算事项、制定业务规章制度可一定程度实现对支付清算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赋予央行对支付主体全面监管的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与创新支付体系法规制度的建议

1.逐步完善现行支付结算制度,以适应现代支付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票据法》,将现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支票影像和电子商业票据需法律约束的支付规范,纳入《票据法》,确立电子商业汇票票据的法律地位以及支票票据影像资料的法律效力。

2.进一步修订电子支付法律规范,将支付体系各支付主体的电子支付业务当事人的支付行为规范列入《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适应范围应涵盖从事支付业务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所有支付主体,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涵盖到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电子支付业务。

3.出台支付服务定价标准规范。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收费标准主要依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支付业务收费标准以及2001年《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收费标准无公开透明的统一标准,需协同有关部门统一指导价格,进一步细化支付工具业务创新后的支付服务收费标准,形成支付主体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费率定价机制。

4.建立支付业务创新规范指引。从我国支付业务创新的发展来看,亟待给予推进、引导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支付业务创新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应尽快出台有关支付业务创新的指引规范,推进和正确引导支付业务创新,鼓励业务状况良好、风控能力强的支付主体开展业务创新,如制定风险可控的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创新的法规指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平台。

5.完善更加明确的支付体系监管框架法规制度。一是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应当明确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标准和主要方法;二是各支付主体支付业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对我国整个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行将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当考虑将部分重要的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建立支付业务系统风险评估法律规范;三是应建立行业内部控制,监管部门各负其职,内外部监管统一协调的监管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山西朔州 036002)

(责编:芝荣)

猜你喜欢

制度完善创新
司改背景下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之完善
浅析股灾中的中国式熔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