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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生态系统下高校技术转化协同机制研究

2017-04-07李丽婷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机制

摘要:创新生态系统要求高校技术转化的各要素间建立动态的良好关系,形成协同机制。而缺乏良好高效的协同机制正是目前我国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美国高校技术转化协同机制的经验,对我国建立与完善高校技术转化协同机制,提高高校技术转化能力,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创新生态系统;高校技术转化;协同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54-03

作者简介:李丽婷(1975-),女,宁夏平罗人,民商法学硕士,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科技创新法、知识产权法。

创新驱动发展已成为我国的核心国家战略。随着这一战略的推进,创新系统也在自身发展,越来越强调创新要素之间的协调整合形成创新生态。中国正在积极打造更加完善的“创新生态系统”。[1]创新生态系统与传统的创新系统相比,更关注相关主体的有效协同创新、以及对技术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应用,也更强调各创新要素间的动态作用机制。

高校技术转化向来是构成国家和地区自主创新体系的关键环节和保障,在国家创新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创新生态系统为高校技术转化提供了更好的环境,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创新生态系统要求高校技术转移的各要素间建立动态的良好关系,形成协同机制。而缺乏良好高效的协同机制正是目前我国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美国一直走在世界技术转化的前列,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高比例与高速度成为美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多年来,美国已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并不断完善的技术转化协同机制以保障高校技术成果的工业化。这一协同机制包括明确技术转化主体责权利的法律制度、技术转化人才培养制度、产学研合作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转化的项目资助制度。

一、完备的技术转化法律制度

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通过制定修改完善一系列促进技术转化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预期目标。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Stevenson—Wydler技术创新法》。该法案规定技术转化是联邦政府的一项使命,要求政府建立研究和技术应用机构,要求各聯邦实验室在技术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设立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这个法案成为美国后来促进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层面上的基础。[2]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授权联邦实验室同公司和其他非联邦实体合作,实现利益双赢,从而激励实验室技术转移。这一法案对于联邦实验室的组织机构、目标和基金都产生显著影响。

拜杜法案被认为是世界上最能促进高校技术转化的法律。其核心内容就是授予受政府资助者在履行披露义务、及时申请专利义务的前提条件下自主决定是否保留发明所有权的权利,政府对其所资助的项目所产生的发明的管理仅仅是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下的某种介入权。[3]拜杜法案解决了在美国政府资助下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问题,明确了政府、发明人、高校或研究机构在技术转移中的责权利,高校对自己研发的技术成果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而提供资助的政府只有在为某些公共利益情形下才得以有条件进行干预。拜杜法案为美国高校技术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极大地激励了高校和科研单位积极进行技术成果转化的动力,使得美国高校的技术成果转化率急剧增加,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二、成功的技术转化人才培养制度

从上世纪30年代美国斯坦福高校鼓励师生开展科技创业并建立了以硅谷为中心的创业基地开始,到如今美国高校已经形成了一个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的创业教育体系。[4]美国很多高校不仅开设创业教育与技术转化应用的课程,还采取许多政策措施激励教师与学生进行创新并且将成果转化直至创业,这些措施具体包括:(1)普遍意识到创业机会,激励创业思想,并给高校生和教师灌输创业思想;(2)通过提供建议,培训,支持新团队学习创业技巧和知识。(3)通过创立包括投资者,经理人和顾问在内的合作网络组织,帮助创业者获得募集社会资金的资源。(4)制定明确可操作的规则和程序,规范高校产出分配程序,提高公平透明度,将产出同学术研究和教学分开。(5)形成高校强的学术创业文化,通过创立标准和范例来激励高校创业行为[5]。美国高校还十分注重由多学科成员组成的创新团队的培养,这些由来自不同学科的高校教师、学生、企业研发人员以及技术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组成的团队不仅在研发内容上互补,并且将研发方向直接指向市场,更为研究成果的转化打好基础。

创业文化的培养,创业学课程和专业的开设,创业团队的建设,这些因素合力打造美国高校技术转化人才。从事技术转化的人员并非只是接受短暂培训或简单拥有某种资格证明的人,而是长期参与技术研发,并且与企业广泛合作,懂得如何将高校的创新与市场相连接的专业人员。这种培养人才的长效机制成为美国高校技术成果转化成功率高的一个法宝。而与此同时,校园外有效地开发和整合了社会各类创业资源,有同高校密切联系的科技园区和孵化器、研究联盟、风险投资机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者协会等等,形成了一个高校、社区、企业良性互动发展的技术转化机制。

三、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构

美国产学研合作机构为高校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有效促进了创新成果的实现与转化。这些形式不同的产学研合作机构成为美国创新生态系统中连接高校与企业、研究与产出的重要载体。

虽然美国各高校技术转化办公室的具体名称有所不同,但基本目标和职能大体相同。其基本目标就是帮助高校将创新发明转化给私人公司而商业化,旨在形成协作性公共-私人研究伙伴关系的发展和促进高校研究的商业化。技术转化办公室通常融商业发展、工业合同、联合经营、技术转移以及企业培训于一身,积极支持高校的研究,催化各方面的连接、关系以及先进技术所要求的教育资源。技术转化办公室在技术转移中发挥各种作用。通常有:(1)帮助发明人申请专利;(2)帮助发明人企业开始创建新公司来发展创新;(3)获得研究或转化基金;(4)促成研究者间的谈判和研究成果与工具的相互交流[6]。

高校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是一个非盈利组织,致力于通过教育、职业发展、伙伴关系支持和增强全球高校技术转化,从而将科学研究带入生活。AUTM追求其成员的创造性成果必须有益于公众且在迅速变化的领域保持领先的价值目标,将自己定位为一种社区连接意义上的增强成员间信息与知识交流的平台。AUTM支持成员技术转化的活动主要为以下几方面:(1)职业培训。每年为会员提供大量的培训活动,让会员接受先进的教育,与技术转化的需求方建立联系;(2)搭建信息平台。AUTM通过出版年报,通过建立网络数据库,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3)举办年会,探讨各种议题[7]。

四、全方位的资助项目

在美国,很多促进高校与企业合作的项目,在促进技术转化起到重大作用。稳定多元的资金投入是技术转化支撑体系的保障。[8]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是联邦重要的促进科学进步与技术转化的机构,该机构通常通过增加高校与企业的合作来促进技术转化,有很多促进转化的资助项目。

促进学术界与产业网络关系专款项目(GOALI)促进科技成果在高校与企业间的转化活动主要集中在提高企业高校间关于产品设计与完成的转化,建立基础研究与创新合作,关注与教育与知识转化。GOALI项目支持在企业的学术研究团队,校园的工业实践,以及企业校园合作研究团队。工程项目中心(ERC)是NSF下支持高校和企业合作、促进工业技术进步的产学研协同机构。自1985年成立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的计划,通过支持跨学科的团队进行的工程技术创新研究,真正改变了高校的工程学文化。今天ERC的目标是创造一种能够积极促进技术创新的文化,通过在研究中与企业的伙伴关系来加速技术转移。

除以上两个重要的支持高校与企业合作、促进技术转化的项目中心外,NSF还支持一些关注于高校与企业间具体的合作项目。尽管这些项目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但都致力于资助企业与高校或地方政府间的技术合作,都为技术转化各主体间的协同互利提供资助。通过NSF基金的资助,使得技术从高校向产业转移更平稳。已有的项目和新的尝试加速了高校发明技术的产生以及其对企业的有效渗入。高校研究明确由产业需要决定,研究人员参与企业的各个阶段,同企业广泛交流。这种情况下,这些发明可以产生高价值的产品和工序,产生遍布全美的更多的技术先进的劳动力,产生新的企业,甚至新产业,扩大就业机会。

五、对我国的启示

(一)立法应更加明确高校技术转化中各主体的责权利

无论是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还是拜杜法案,都遵循一个主旨,即明确政府(资助人)、发明人和单位(受资助方)的责权利,明确规定了各方的责任与权利边界。对科技成果“放权让利”,最大可能地减少政府的干预。

我国在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但立法并没有明确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问题,对政府的责任与权力也无明确规定。这使得对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如何实现成为难题,由谁来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如何转化的问题没有解决,由此导致利益分配与激励在具体实施上出现困境。立法应对此予以明确,并尽快出台系列具体措施,使以激励为手段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也设立了技术转化中心等机构,但由于从属于高校,技术转化中心本身并无积极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因此在连接企业与高校,积极为高校的技术寻找市场,并且帮助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度过最初的“死亡谷”时期等方面,现有的技术转化中心都不能发挥最大效用。应当借鉴美国的产学研机构,首先在形式上建立和发展多种产学研机构,高校内的技术转化中心、高校外的学校联盟或协会都可以成为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其次,在运行模式上应予以产学研机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地位。美国高校的技术中心通常是在名称上属于某某高校,但其财政收支是独立于高校的,这种模式充分给予产学研机构以自主权,促使其积极为企业和高校牵线搭桥,并对高校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估,寻找市场。

(三)提供以促進企业与高校长期交流、研究与产业结合为目标的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投入在总量上逐年增加,但总体上存在经费来源过于单一,结构比不甚合理等问题。科研经费用于企业与高校建立基础研究与创新合作,关注教育与知识转化的比例很少,多数情况只关注某一具体项目的资助。而由于高校与企业缺乏长期合作机制,导致研究开发与生产脱节,这对于技术成果的中试阶段任务的完成带来严重障碍,造成科技资源的浪费。应增加用于建立企业与高校长期合作的资金资助,帮助高校研究人员同企业广泛交流与合作。具体包括资助企业与高校间定期会议的召开,企业与高校间科研人员的定期互派交流等。

(四)完善技术转化人才培养机制

我国已有一些高校或高职院校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专业,但仍存在技术转化人才稀缺且知识层次较低等问题,政府应积极培养高精尖技术转化人才,完善技术转化人才培养机制。一方面,应规范现有的培训方式和资格认证,有效调整培训和资格认证方式,让培训和资格认证更能针对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借鉴美国的人才培养机制,注重在企业与高校长期多方合作中培养技术转化人才。同时,大力发展创业团队,吸纳多学科成员,使以技术转移为基础的创业具有多样性。

六、结语

美国高校技术转化是一个动态、发展、协同的机制,高校技术转化的高效正是由于其制度政策适应创新生态系统的需要并不断调整完善的结果。对美国高校的技术转化机制进行考察和借鉴,可以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创新生态系统下高校技术转化协同机制,促进技术创新与转化提供路径参考。

[参考文献]

[1]世界经济论坛中国理事会.中国创新生态系统报告[EB/OL].www.weforum.org,2016-12-02.

[2]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 1980[EB/OL].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016-04-02.

[3]Bayh-Dole Act,35 U.S.C.§§200(2012)[EB/OL].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016-04-02.

[4]朱恒夫.美国著名高校本科生创新教育述评[J].中国高校教学,2011(10).

[5]Lackeus,Martin;Williams Middleton,Karen.Venture Creation Programs:Bridging Educ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J].Education +Training,2015,57(1):43-78.

[6]Randi B.Isaacs.Inside a University's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J].Landslide,2016,8(3):30-36.

[7]Criteria for Taking a Formal Position on Issues and/or Proposed Legislation [EB/OL].http://www.autm.net/autm-info/,2016-08-12.

[8]吴卫红,董诚,彭洁,王阳阳,刘佳,刘学之,陈冬生.美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体系解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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