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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悔罪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017-04-06毕绍斐

中国市场 2016年50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

毕绍斐

[摘要]认罪悔罪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内容,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促进罪犯改过自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目前认罪悔罪制度的应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应该结合具体需要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文章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就认罪悔罪制度进行探讨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认罪悔罪制度;实体法;制度规定;程序法;处理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0176

认罪悔罪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新的制度措施。这项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该制度的执行,能积极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反思自己的行为,自觉接受教育和改造,更好地回归社会,在社会上做出贡献。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例如,一些罪犯以认罪悔罪制度为借口逃避刑罚,滋生不当权钱交易等,导致腐败现象产生。司法实践中,一些罪犯及其家人采用造假等方式,利用关系和金钱买通相关工作人员,以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因此,为有效弥补认罪悔罪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促进其作用充分发挥,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

1认罪悔罪制度的反思

11实体法上缺乏系统明确的制度规定

刑法沒有从本质上全面概括和认定认罪悔罪制度,虽然认罪悔罪的时间、形式、程度有所不同,但缺乏本质的认识。再加上刑法中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书的表述比较模糊,认罪悔罪制度从宽如何体现,从宽幅度如何考量难以有效界定。

12程序法上缺乏可操作的处理机制

简易程序、刑事和解、速裁程序涉及认罪悔罪制度的内容,但这些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认罪悔罪为前提,只有在被告人自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才适用,如果是重罪案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则不适用这些规定。

2认罪悔罪制度的重构

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有效落实认罪悔罪制度的相关规定,首先面临的就是案件审理的适用问题,这是不能回避和忽视的,也是非常关键的内容。虽然相关法律就规范化和制度化执行认罪悔罪制度工作作出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对认罪悔罪制度有效落实和规范执行作出详细规定,对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具有积极作用,其重要指导价值和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但在制度和处理机制上仍然存在不足,需要从以下方面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

21实体法上进行明确规定

立法上要明确规定,将认罪悔罪上升为强制性的法定情节,如果被告认罪悔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时必须考虑情节。建议对于坦白认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自首的从宽幅度应该大于坦白。通过这样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另外还要明确认罪悔罪制度的从宽幅度,如1/3、1/2等。国外很多国家在这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英国规定认罪悔罪从宽30%,意大利规定减轻处罚的幅度为1/3。我国应该以此为参照,在减轻处罚的幅度上进行明确规定,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22改革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健全法律规定,在法律上确立被告人认罪悔罪案件的快速审理程序。目前法律上对于认罪悔罪制度快速审理模式的规定较为零散,难以有效指导实际工作。因此,有必要健全完善规定,系统确立案件审查、分流、快速审理模式等内容,让案件办理中心迅速办理并结案。进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认罪悔罪制度得到更为有效的落实。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之前,设置庭前量刑协商程序,在法官的参与下,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注重程序协商的公开性,强调法官参与,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就量刑和处罚问题达成一致,推动认罪悔罪制度得到更为有效的落实。

23强化案件事实的审查

尽量采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对提出的证据存在疑问时,要进行严格审核,做好质证工作,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与口供真实性。但不能简化程序,不能忽视法官的作用,对存在疑问的内容要严格审核,不能简单采用快速审理程序。要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综合考虑,对持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调查,并排除违法取得的证据。同时还要规定合理的上诉范围和时间,促进认罪悔罪制度作用充分发挥。

24对认罪悔罪提出异议者,应该出席庭审

认罪悔罪从宽处罚的相关信息被公开,如果有人对该罪犯持不同意见,法院应该依照规定,对案件审理,并通知异议者出庭。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开庭审理时,为确保案件公开、公正进行,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出庭。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者,法官可自由决定其是否出庭,对认罪悔罪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确保该项制度有效落实。

25确保检察意见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当提出认罪悔罪从宽处理建议时,应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提出意见。同时,为规范各项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对报请案件提出检察意见时,必须移送审查材料,如材料不齐,应通知补齐,逾期没有补送,则不予立案。司法实践中要重视检察机关对认罪悔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有多种原因的,也是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认真履行职责,采用查阅资料,与相关工作人员交谈等方式,能了解罪犯的表现,更为真实、全面、准确地掌握罪犯是否确有认罪、悔罪等证据材料,寻找其他证据材料和支撑。并在充分、全面掌握这些内容的基础之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认罪悔罪从宽处罚向法院提出建议。虽然检察机关在监督执行中能掌握罪犯的表现,客观、公正地就认罪悔罪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能否认的是,检察机关在形成认罪悔罪意见和建议时,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存在受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而难以有效克服的不足,对工作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检察机关往往只能通过间接材料掌握罪犯认罪悔罪的表现,包括犯罪记录,相关工作人员的交谈、访问等。尽管这些意见具有真实性与合理性,但缺乏全面性,难以全面反映罪犯的表现。为解决这类问题,驻所检察官可以在关押场所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真实、客观、全面地掌握罪犯表现。但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派驻人员与执行人员共同徇私舞弊,不愿意补全罪犯认罪悔罪的全部表现,影响相关资料和认罪悔罪认定记录的真实性与全面性。即使出现不当申请,驻所检察人员也可能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质疑不当申请,影响检察意见的中立性,不利于检察人员给出公正、中立的意见,对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带来不利影响。除此之外,还可能导致腐败问题发生,导致检察人员对认罪悔罪从宽案件的审查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弥补检察意见客观性、中立性受到不良影响的缺陷,在对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案件开庭审理时,应该让异议者出庭,保证案件的审理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

26对认罪悔罪制度存在异议的内容应该查明

在对认罪悔罪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罪犯出庭有利于法官察言观色,对异议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更为全面地对事实进行认定。即使不开庭审理,法官也必须提讯认罪悔罪报请者,法官必须与罪犯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如果异议者不出庭,法官很难通过证人证言审查异议内容。如果证人不一定出庭,开庭审理时,法官对证人证言实行书面审查。即使证人出庭,不管证人陈述是积极性的,还是消极的,合议庭都要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证人也可能做伪证,给出不真实的意见,不能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而必须严格审查这些内容的真实性。所以如果有人对认罪悔罪提出异议,为全面调查和核实相关内容,要求法院开庭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仅仅是这样还不够,法官应该通知异议者出庭,参加庭审。这样有利于对异议内容进行全面查清和核实,对认罪悔罪报请者的表现进行全面掌握,对认罪悔罪问题作出正确裁定,确保该项制度有效运作。

27进行认罪悔罪裁定时,考虑罪犯的赔偿情况及其他因素

进行认罪悔罪案件判决或裁定时,罪犯对被害人的赔偿及其他因素,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全面考虑。不仅如此,在量刑过程中,当刑事裁决尚未作出,如果罪犯有积极赔偿的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认罪悔罪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也要考虑罪犯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从罪犯的角度来看,罪犯可能知道自己在被量刑时,不一定反映出自己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即使对被害人给予赔偿,也未必就可以减轻刑罚。但他们可能知道的是,在刑罚执行阶段,对被害人的赔偿,可以被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有利于罪犯减刑。这样一来,一些罪犯为了获得刑罚上的奖赏,获取从宽处罚的机会,可能会将对被害人的赔偿留至刑罚执行期间,以被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另外,在罪犯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前提下,罪犯可以从宽处理。但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限,并不是所有罪犯都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进而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在认罪悔罪的裁定过程中,为全面掌握罪犯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不仅要考虑罪犯赔偿态度,还要追踪赔偿实际情况。在整个刑罚执行阶段,罪犯确有悔改现象,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损害,并履行赔偿义务,给予被害人一定补偿。根据这些情况,裁定从宽处罚,这样才能有法有据,才能让人信服。因此,在认罪悔罪裁定的时候,考虑罪犯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是合理的,也是应该考虑的因素之一,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忽视。另外,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他们往往希望能够尽快得到赔偿,他们不仅在心理上有这些渴望,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要这种需求。通过罪犯的赔偿,可以尽快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使之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融入社会,步入正常的生活秩序。此外,罪犯对被害人的赔偿应该尽快落实,让被害人尽早得到赔偿。鼓励罪犯在诉讼早期落实赔偿,履行赔偿义务,有利于被害人尽早得到救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进而推动认罪悔罪制度有效落实,使其更为有效的发挥作用。

3结论

认罪悔罪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措施,符合刑法规范要求和改造罪犯的需要。该项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应该认识到存在的不足,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完善措施,健全相关规定,落实各项制度措施,促进认罪悔罪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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