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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

2017-04-03

山东农机化 2017年2期
关键词:农业机械农机经营

山东省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促进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以农机生产作业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机服务公司、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服务组织所开展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农机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宣传教育和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各级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对农业经营服务组织使用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

第四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设立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员,承担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设有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员,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及各岗位人员的农机安全生产职责,与有关岗位人员及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等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八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的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

(三)参与本单位涉及农机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履行农机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农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组织落实农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农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负责人是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农机安全生产隐患;

(六)及时分析评价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

(七)及时、如实报告农机事故并组织事故抢救;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九)保证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十)保障农机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农机安全使用制度;

(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八)安全物质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设立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台账,分类明晰、信息完整。主要包括:

(一)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台账;

(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台账;

(三)农机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四)农机事故情况记录;

(五)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农机维修保养记录。

第十二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设立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示栏。公示栏应公示农机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管理人员信息等。

第十三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可以针对自身特点,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农机安全管理方式,为增强农业安全生产服务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到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注册登记、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以外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安全检验并做好登记。

第十六条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严禁改变安全装置或非法改装。严禁自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投入作业的农业机械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检修保养,并做好检修保养记录。对维修保养后仍达不到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的,要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农业机械报废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严禁投入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作业机械的相关保险。

第五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部《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操作证件,并按期参加审验,准驾机型应与驾驶机械机型相符。农业经营服务组织严禁聘用无驾驶证或持无效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并做好相关受聘人员信息记录。

第二十二条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外农业机械的人员应参加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农机生产厂家、销售商等组织的安全操作培训。

第二十三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机械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处于安全状态。作业时发现安全隐患、机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排除。隐患、故障未排除前,严禁继续作业。

第二十四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在作业区域符合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农机作业。当作业区域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时,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主动拒绝或停止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有闲杂人员时应主动告知劝离。

第六章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设置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场所,配备相关设施及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资料,为驾驶操作人员提供安全学习教育环境,建立宣传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六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制定农机安全学习培训计划。根据不同农时季节、不同作业项目的农机生产作业特点,进行针对性强、特色明显的安全学习培训,每年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知识等专题培训。

第二十八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经常性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和法规宣传活动,并做好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在农机作业高峰阶段实行班前安全例会制度。

第三十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设立农机安全宣传栏,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知识、安全操作使用规程等。

第七章 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主动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开展隐患排查。

第三十三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在“三夏”、“三秋”等农忙季节前组织农机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梳理存在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包括:农业机械安全设施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安全技术检验情况;农业机械有无非法改装及达到报废标准继续使用情况;农业机械安全检修保养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包括:是否持有有效驾驶操作证件;是否存在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超速超载等违规操作现象;是否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驾驶操作和生产作业等。

第八章 农机应急管理及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农机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农机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农机事故防范和自救能力。

第三十七条发生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做好伤员抢救、现场保护及事故报告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作业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了解农机安全作业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十九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按规定做好农机事故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四十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设立农机安全生产资金。主要包括应急救援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配备用于农机安全管理的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建立农机安全管理电子信息档案,并与农机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农机安全视频监控平台,及时掌握各台农业机械的作业及维修保养情况。

第四十三条夜间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NY/T2612-2014)要求粘贴安全反光标识,提高安全防护性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各级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依法对辖区内的农业经营服务组织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督促辖区内农业经营服务组织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级农机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做好辖区内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农业经营服务组织落实本规范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不得享受农机优惠政策。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级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可依据此规范制定辖区内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

第四十八条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农业经营服务组织给予资金或项目支持。

第五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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