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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醉驾五大认识误区

2017-04-02

新传奇 2017年49期
关键词:醉酒驾车停车场

误区一:醉驾不是大事现实中,很多人在醉驾判刑后失去工作,家庭、事业都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官表示,醉驾的刑期虽短,但毕竟属于犯罪,会对本人乃至子女的入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造成影响,有工作还可能会被辞退、开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误区二:自己不会被查法官表示,尽管醉驾入刑的认识深入人心,但还有人认为,夜深人静、车少人稀,驾驶距离短,也就是“几分钟的事”,或所在位置偏僻“不会有警察”,抱着自己不会那么倒霉的侥幸心理上路,最终还是被查获。公安机关已经将查处酒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采用定时与不定时、定点与不定点的方法加大对酒驾整治的力度。除了每日常态检查外,还会开展不定期的专项行动。司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冒险酒后驾车。

误区三:小区开车没事 法官表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人认为,住宅小区内或停车场内开车,不是“在道路上驾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无论是否收费、机动车进出是否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一些被告人酒后由他人代驾至居住小区内,然后自己在小区内驾车被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即酒后在小区、停车场开车也可能犯罪。

误区四:挪车没事法官表示,有人对酒后挪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不算醉驾。但实际上,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且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特别是处于醉酒状态下,人的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都受到一定影响,容易在挪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酒后千万别动车,出于好心挪车也可能会构成犯罪。

误区五:存侥幸找人顶包法官表示,一些人醉酒驾车时发现警察在查酒驾,就驾车调头逃跑或弃车逃离,更有甚者为逃跑伤害警察或冲撞卡哨,还有人在醉驾发生事故后,让其他没有喝酒的朋友冒充司机,企图蒙混过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而冲撞警察及卡哨,更是涉嫌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犯罪,顶包者则涉嫌包庇罪、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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