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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缺陷及对策研究

2017-03-31邹馨

时代金融 2017年8期

【摘要】从近十年来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实施效果可以发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使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医药腐败,药品价格过高的问题依然未得到有效地解决。我国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本文运用博弈论、信息不对称等理论分析问题的根源,建立模型探索导致药价虚高的机理,从而找到解决药价虚高的根本解决办法,最后提出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药品招标采购 寻租 以价定论

一、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为了限制药品价格,国家采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期望通过引入竞争来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有效降低药品的价格,减轻社会负担。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人,该制度从试行,到2016年已实施了17年,在取得一定效果的同时滋生了一些问题。招标采购制度中,过度的强调药品的低价中标原则,使得一些企业入不敷出,便会设法与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的制度安排下达成新的利益均衡,使得一些地方出现了中标药品价格高于批发价数倍的現象,严重违背了招标制度的初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的特点,发现制度缺陷,从而找到药品虚高的真正原因,对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和有效降低药价,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药品招标采购的制度设计与特点

(一)采购主体与招标主体相分离

招标采购本是一个名词,然而由于我国药品招标采购是由不同的参与主体构成,“招标”不等于“采购”。招标主体是卫生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参与,采购主体是医疗机构。两个部门对药品是否能够进入医院成为医院的药品供应商都有一定的话语权,因此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药品的价格。由于医院享有品种使用选择权,因此导致不采用中标品种、使用中标价格高的药品、二次招标等问题普遍存在。药品招标采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招标采购,准确地说,只是供应商的遴选。这无疑增加了药品招标采购的环节。

(二)药品加成率管制政策

政府通过管制公立医院的药品加价率来管制其药品的零售价,包括顺价加价、零差率和差别加价等政策。就会导致,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价越高,获利越多。在药品加成率管制政策的激励下,医生多开药、开贵药就能让医院获得更多的额外收入,因此,医疗机构更自然倾向于使用中标价高的药品,还从一定程度上致使医生收受回扣现象越发严重。

(三)手续繁琐加重了招标的成本

招标人在交纳了投标保证金、进场费、检验费用、标书费、中标服务费、专家评审费等多种费用之后,才有资格参加竞标。据介绍,一些竞标的企业竞标过程中,平均每年的竞标花费50多万。药品招标过程中,企业必须提供相关的许可证等十多种资料。繁琐的手续,一方面增加药品成本,一方面增加企业的工作对象,交易成本上升。招标采购的成本过大也限制了一些中小企业的进入行为,使得竞标者的人数减少,不利于竞争,为寻租带来了便利。

三、药品价格过高的原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1.招标机构与投标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尽管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招标方法但招标过程都面临着药品招标代理人与投标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国药品招标主体一般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招标公司,并不比医疗机构更了解投标方的药品的性价比。

2.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医疗机构是药品的主要采购主体。医疗服务具有的专业性特征是不可更改的。没有合理的传导机制,就无法解决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寻租”倾向。患者只能通过医疗机构了解药品的信息,对于一些新药的使用上,更是一无所知,因此患者总是被动的接受价格高昂的药品。

(二)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关系错位。在医疗保险水平较低的国情下,患者对药品费用变化特别敏感,为了提高效率,减少信息的不对称,药品费用支付方需要委托比自己更具有信息优势的中介,因此最需要代理的是患者,然而目前药品招标采购是为“医疗机构”进行代理。这种代理关系导致招标代理中介不可能从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与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的设定的目标相违背。

2.多重委托代理关系。药品招标采购中委托代理关系涉及纳税人、政府、招标单位即医疗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采购监督人员等多方主体。政府和人民作为招标采购的委托人,医疗机构作为代理人,在接受政府的委托后,又要依据不同的事项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主体,如:向采购经办人委托采购预算的编制和采购事项;向监督人员委托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从而形成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经办人、政府部门—监督人员之间的多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的层级较多且复杂,加大了寻租的空间。

(三)不完全契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双方只是签了定价合同而并没有明确采购数量。因此,大部分医疗机构以此为由进一步向企业要求“让利”。目前,很多地方的医疗机构基本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回款时间大多在90天甚至半年以上,这对于药品配送企业的资金链产生不利的影响,由于医药配送企业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不敢向医疗机构索取违约金,更不敢向法院维权诉讼。

四、对完善我国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的建议与思考

(一)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大药品采购信息公开的力度

首先是平台化运作,实现资源跨界整合、信息跨界交互。建立全国范围内居民健康信息档案,并实现各地区、各级医院之间医疗信息的互联互通,最好能了解患者的用药评价。药品的成分应该透明化,加强信息的交互。

(二)严格审核招标机构的职业资质

招投标的利益倾向太偏向于医疗机构,因此偏离了招标采购的初衷,因此应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招标机构,并且招标机构自身要对药品有很好的了解,评标评委的总体知识水平和主观倾向会严重制约评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减少竞标门槛,降低成本

复杂的招标环节以及过高的投标费用,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使得竞标的企业数量过少,不利于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加重企业负担,容易导致权利寻租的发生。因此,招标单位要简化招标采购程序和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投标单位收取或者是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减轻投标企业的负担。

(四)中标价格以及中标后定价

中标标准应该一切都是要以药品的质量可靠为前提,在评标环节中,取消低报价与直接中标相联系的相关规定,削弱价格因素的比重同时,增强质量因素的比重,对于改善“以价定论”将会效果显著。

另一方面应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使医生的收入和药品销售不再挂钩,营造一个药品购销中公平的竞争环境,最终使质优价廉的药品脱颖而出。而且定价最好结合利益相关者都参与,保险机构代表,民众代表,都参与的方式。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稽查力度

一方面对于制药企业变相生产同等药效的新药应出台相关处罚措施,另一方面监督落实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对于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履行,对于中标后不履行合同的药品企业应按合同法进行相关处理,加大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作者简介:邹馨(1992-),女,蒙古族,河南平顶山人,辽宁大学硕士生在读,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