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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7-03-31蔡天啸胡敏

时代金融 2017年8期
关键词:合同法律问题电子商务

蔡天啸+胡敏

【摘要】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数据,2016年的双十一期间,也就是11月11日到11月16日的6天时间里,全国邮政、快递企业总共揽收了快件11.2亿件,派送了7.9亿件。在当下,网购成为众人的狂欢,电子商务合同问题也就日益凸显出来。本文基于问题解决的导向,简要概括了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合同 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发展之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以阿里巴巴、淘宝等为代表的电商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以他们为首的电商也带来了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网络经济时代。网络经济时代的特征日益明显,尤其是近几年,在中国的网民数量达到世界首位超越美国之后,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将大量的时间放在了网络的交易上,实体店渐渐失去了吸引力。在电商和网络交易风靡全球的同时,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笔者正是基于上述问题意识,由此而展开一些有关问题的探讨,因水平有限,望老师不吝赐教。

二、电子商务合同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这一概念,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基本观点。而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定义。而同时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也未有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确切定义。原因就在于“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亦为合同之一种,只是其载体多为数据电文等形式,故未予定义。笔者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应有其明确定义,因其特殊地位将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得到极大提高,法律应事先予以保障,笔者认为,所谓“电子商务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网络电子传递等途径而达成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有学者的观点认为,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者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1]该定义也可广泛适用。

三、电子商务合同之主体

有关网上交易参与方,在商务部2007年3月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有明确规定“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其中对交易方又分为“买方”和“卖方”,即利用互联网交易产品和服务的双方。笔者认为从这一规范性文件中我们可以推出电子商务合同的参与主体,即利用互联网参与合同订立的双方。对于参与主体,可从两方面区分:一是身份。可将参与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二是行为能力。尤其针对自然人,须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前两种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同或者纯获利的合同無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一律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其中由这两种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对相对人所造成的财产性损失,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有财产的从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无财产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电子商务合同之形式与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里包括的数据电文形式涵盖了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而笔者以为,第十一条中的电子数据交换就专业术语的角度来看过于狭隘,可以做扩大性解释,将其解释为“通过计算网络进行数据交换与交流的方式”。

就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方面,笔者认为参照《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稍作修改即可,第八项“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不列入内容,因从目前网上交易的争议解决方法可以知道,提供相关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方有“定纷止争”的义务,还有就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五、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的要件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即内容具体确定且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学者认为,“要约者乃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唤起相对人承诺之一种意思表示也”。[2]据此,要约可视为具有极强目的性的某种“许诺”。具体到电子商务合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要约人与受要约人都是适格的合同订立当事人,双方都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已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生效的;二是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但是不必必须达到《合同法》第十二条所做规定,可以适当放宽内容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至少要求就买卖货物、当事人信息及有关服务等明确;三是传达要约的方式应当明确,不存在默许的方式;四是要约人有明显的自愿的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要约的生效同《合同法》规定,采到达主义。其失效也同《合同法》规定。至于要约的撤销,笔者有不同的观点,因要约人通过网络发出要约后,该数据电文即会马上送到到受要约人处,撤回要约的通知非常有可能来不及送达,要约的发出还有可能因网络问题而未及时送达受要约人影响其效果。笔者的观点是受要约人只要在履行承诺之前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即可,这样既不至于造成损失又给力要约人一定的时间来弥补。

至于要约邀请,笔者认为其形式除法律规定的几种外,还可以是商业网站中的悬浮广告窗口和弹出广告。

六、承诺

依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承诺的规定,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承诺相关问题已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关于电子商务承诺的生效和撤回,笔者认为应当另行规定,承诺应在履行承诺之后未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才生效;承诺的撤回也应当在要约人尚未实际履行要约内容前另要约人收到承诺撤回的通知。

七、结语

如今全球商业贸易活动频繁,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和开源的应用方式等促进下,电子商务更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作为保护交易公平公正的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系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极大加快我国经济新体系的建设,相关的法律应予以充分保障,虽然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是十分成熟,但是仍然可以有依据来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2]王利民.《合同法要义与案例解析》(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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