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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众筹与P2P的异同及其存在的风险

2017-03-31张卫军

时代金融 2017年8期
关键词:异同风险

张卫军

【摘要】近年来,由于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高速发展以及金融模式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在我国取得了的长足发展,众筹和P2P是互联网金融中的最主要的两大工具,也是发展速度最快、参与主体最多的互联网金融工具。本文从债权众筹和P2P的定义出发,分析了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及其区别,并着重对债权众筹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债权众筹 P2P 异同 风险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高速发展以及金融模式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在我国取得了的长足发展,根据麦肯锡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互联网金融总交易规模超过了12万亿,接近GDP总量的20%,成为经济和社会体系中重要的构成部分。众筹和P2P是互联网金融中的最主要的两大工具,也是发展速度最快、参与主体最多的互联网金融工具。

一、债权众筹和P2P的定义

众筹融资(Crowdfunding)是指利用网络良好的传播性,向网络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金融模式。众筹根据回报方式不同,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

债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是属于多位投资人对一个债权人的交易模式。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目前,P2P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债权众筹和P2P的相同点

(一)交易平台性质相同

根据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求,债权众筹和P2P的网络平台只能作为信息中介撮合交易双方,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

(二)盈利模式相同

债权众筹和P2P的网络平台提供的知识信息中介服务,所以他们的收入都是借贷双方成交之后的手续费收入。

(三)交易产品性质相同

从本质来讲,债权众筹和P2P交易的都是債权,资金的出借人获得的都是债权到期时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

三、债权众筹和P2P的不同点

(一)债务主体不同

从P2P定义可以看出来,P2P借款的借款主体是自然人,而债权众筹的借款主体是企业。

(二)债务规模不同

根据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P2P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P2P平台借款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元。而从目前债权众筹平台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由于债务人是企业,因此借款标的大多数情况都高于此限制。

(三)对应关系不同

由于众筹是众人筹集资金,所以一笔借款项目对应的是众多的个人投资者,是一对多的关系,而P2P的双方都是自然人,因而是一对一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债权众筹存在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从目前的监管政策来讲,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债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政策,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债权众筹平台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约束,但由于该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对传统P2P业务指向明显,债权众筹由于一对多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办法并未明确涉及。但是从监管层“穿透式”监管要求以及招财宝平台的违约事件来看,对债权众筹的监管必然趋于规范和严格,也会进一步压缩相关众筹平台的盈利能力和生存空间。

(二)资金安全风险

债权众筹平台资金项目较大,而且每个项目都有一个募集期,如果债权众筹平台没有引入资金托管方式或者说监管部门未对资金托管进行明确规定和检查,那么众筹平台就会形成实质性的资金池,一方面可能会出现平台挪用资金产生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一旦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平台实际控制人出现卷款跑路情况,产生极大的资金安全风险。

(三)合同欺诈风险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债权众筹平台都宣称有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流程,以爱投资为例,设立了八道风险审核流程:甄选合作机构、合作机构筛选并推荐项目、项目经理收集详细项目资料、风控部全面审查、风审会综合评判、合规性合法性严格监管、上线前再次审核确认、贷后管理。但是,由于债权众筹平台是信息中介结构,其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由于最终的风险是由投资人承担的,因此使得其在风险审核过程中很难做到像银行那样,使得募资者有了虚构借款标的、发布虚假融资信息的可趁之机。

(四)合同违约风险

如前所述,一方面由于众筹平台缺乏传统银行的风险控制人才和长期经验,另一方面由于平台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债权违约风险可能性加大。同时,债权众筹具有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这也在无形中加大了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很可能在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才会暴露,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此,为了减少或消除违约风险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引入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对债权进行保证保险显得非常必要,也有利于债权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大大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传统金融市场起到了很好补充,同时也促使传统金融的转型和提升。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在巨大繁荣背后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风险事件也频频的发生。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各方共同努力来促进行业发展。从债权众筹来看,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细则,相关平台要加强风控和信息披露,广大投资者要树立风险意识并提高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同时引入保险机构分担违约风险。

参考文献

[1]瞿婵.债权式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制.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6):128.

[2]王硕,李晓宏.清本溯源 回归初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的影响分析.农村金融研究,2016(9):4-5.

[3]李静.我国P2P平台的风险及展望.北方经贸,2015(8):189-189.

[4]王英姿.我国P2P网络信贷平台发展现状及风险防范分析研究.江苏商论,2016(28):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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