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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变革

2017-03-31晏红优

时代金融 2017年8期
关键词:财政体制分税制营改增

【摘要】现阶段,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背景下,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正面临新一轮的改革,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对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地方税制系统将产生一定的冲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当前分税制下的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本文就针对分税制下财政体制变革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营改增 分税制 财政体制

所谓“营改增”,指的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从其内容及其目标指向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或多或少会引起地方财政体制的变化,在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是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者之和已经超过我国总税收的40%,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若税负依然保持不变,那么就很可能导致增值税出现“独揽大头”的局面,整个税制结构仅仅依赖单一的税种,显然是不科学的,这就需要对当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优化改进,进而更好地适应“营改增”这一新的政策环境。

一、“营改增”的意义

(一)有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

对服务业实施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之后,企业在外购服务中缴纳的增值税将可以得到在下一个环节抵扣的特权,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增值税一环紧扣一环的抵扣链条的完善,同时也更加体现出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税收所具有的显著特点。

(二)降低了重复征税出现的几率,有利于完善税收财政体制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种从以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为主转变为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税种的减少使得重复增税的问题得到很大改善,“营改增”使得服务业也能得到出口退税,这就使我国的税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营改增”政策实施背景下,税种的减少也给企业的发展减轻了负担,服务业尤其是其中的中小型企业的减税效果最为明显,在减税效应的影响和带动下,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就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第三产业所占的比例会有所上升,而第一和第二产业的比例则会有所下降,这对于增加就业机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二、“营改增”对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影响

(一)“营改增”导致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

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主要是按照税种种类规划征管机构,按照税种设立的征管机构主要有地方税和国税两类,营业税的征管机构是地方税务局,增值税的征管机构则是国家税务局,在“营改增”政策背景之下,取消了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的营业税,而增加了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方税务机关的增收权限,而扩大的国家税务机关的增收范围,这对税收征管体制的调整提出了迫切要求,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势在必行。

(二)促进财政体制的调整

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财税体制的改革,改革后的营业税及增值税都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但是管理的方式有所不同,进口物资的增值税是全部由中央统一管理,国内的增值税分配比例是地方占25%、中央占75%,而營业税则是按税目进行分税管理,除了中央金融保险、铁道企业的营业税以外,其它所有企业的营业税都是由地方财政部管理,在我国的税收结构看,营业税所占的比例居于第三位,前两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营改增”之后,归地方管理营业税没有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必定会大幅下降,目前一些“营改增”试点采取的措施是原来由地方管理的营业税在改为增值税之后仍然由地方负责征收,中央不干涉,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长远的角度看,“营改增”之后,必然需要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权益进行重新划分,这就促进了财政体制的调整。

三、“营改增”背景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变革对策

(一)调整税收分配比例,使中央和地方实现财政平衡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同时还需要地方政府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样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改革与发展的进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是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执行的重要一步,在这一政策背景之下,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势在必行,在90年代的税制改革实施以后,中央税一直保持在全国税收的50%,这体现出中央财政对税收的绝对控制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匮乏,在一些公共服务项目上的投入明显不足,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这种状况很容易造成地方对财政转移支付的过度依赖,导致财政转移支付不能达到其应有目的,出现混乱不堪的局面,同时也可能使地方的纳税意识淡薄,造成逃税、漏税等行为的滋生,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来说大为不利,所以,总结“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经验和教训,应对税收分配比例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税所占比例,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平衡,给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二)通过构建以财产所得税为主体的地方税种体系来弥补地方财政

一直以来,我国地方财政收入都是靠营业税支撑的,尽管如此,地方财政仍然经常出现资金匮乏的情况,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而增值税属于中央税,这就进一步削弱了地方税所占比例,很容易影响到地方经济建设的顺利推进,这就需要改革地方税种体系,重新确立一个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据资料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的财产税占全国总税收的比例仅为7.6%,且每年的增幅几乎为零,这一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显然,这对现阶段我国经济的发展并不相称,在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的背景下,将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是可行的,而财产税征收的主体应为房产税,因为当前我国国内市场存在“炒房热”的现状,许多企业盲目投资房地产,导致资源浪费的现象日益严重,而房产税的征收恰好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在房地产上投资的盲目性,促进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同时也是弥补地方财政的最佳选择。

(三)改进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适当降低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例

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于2005年开始实施的,它是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由专项补助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组成,转移支付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各区域的财力差别基本得以平衡,对于缩小地区经济差异、实现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然而,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转移支付制度开始暴露出诸多弊病,其问题之一就在于专项补助转移支付所占比例偏大,且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法律保障制度,再加上我国转移支付的种类繁多,要求从多方面进行审批,这就给管理到来了困难,最终导致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要保证转移支付制度得到更好地实施,就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该制度,提升其规范性,适当降低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例,增加一般性业务,以适应“营改增”背景下税种减少的现状。同时还要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进行整合,规范和精简审批流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促进其实施效果的提升。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影响是深远的,面对这一宏观政策背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革势在必行,从“营改增”试点的反馈情况可以看出,该政策的实施打破了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的格局,导致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的严重分离,这显然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因此,在对现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必须抓重点、抓主要矛盾,最大限度促进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平衡,降低改革风险,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实现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晓敏.“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思路[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2]李红霞,刘天琦.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探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3,(10):24-28.

[3]张垚.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税改革研究[J].经济论坛,2014,(5):102-104.

作者简介:晏红优(1983-),女,汉族,江西新余人,中级经济师,本科,主要从事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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