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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动态核心能力理论的事后监督效能评价研究

2017-03-31余文

时代金融 2017年8期
关键词:效能

【摘要】依据动态核心能力理论,首先界定了事后监督效能体系中的五种动态核心能力,进而细化搭建了由18个能力指标支撑的二级决策层要素体系,综合运用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进行权重评价后得出:监督管理模式、监督理念定位和人员素养是影响事后监督效能发挥的关键要素。再结合现状,分别从微观、宏观层面给出强化事后监督效能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动态核心能力 事后监督 效能

一、动态核心能力理论

C.K.Prahalad和Gary Hamel(1990)在《企业核心能力》一文中明确提出“核心能力”,就是企业对自身拥有的资源、技能、知识的整合能力,即企业的学习能力。然而,面对快速变化的环境,核心能力常常无法随之改变,因此,企业必须具有不断更新自身能力的能力,Teece等(1997)曾将这一能力进行概括并描述为“动态能力”,企业为应对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整合、构建或重构内外部胜任力的能力。

动态核心能力理论是在吸收了企业核心能力理论和动态能力理论精髓的基础上,融合了适应系统理论,产生的一种更为科学严密的理论研究。该理论认为:企业所具有的核心能力是一种相对静态的能力,是一种阶段性的能力,只有在市场发展的某个阶段它才可以称为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核心能力。当外部环境或者企业自身发生新的变化时,企业难以维持原有競争优势,原有的核心能力均衡状态就被打破,企业必须适应环境变化,追逐新核心能力,建立起新的优势平衡。这种核心能力的动态演化,就是企业以保持持续竞争优势为前提、不断创新获得动态核心能力的过程。动态核心能力是由企业内部人员等行为主体和战略能力、技术能力、组织能力、市场能力、学习能力等构成要素组成的有机复杂适应系统。

二、事后监督的动态核心能力构成

(一)事后监督动态核心能力阐述

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虽然不同于企业自负盈亏的法人身份,但是,动态核心能力理论作为一种普遍的管理学理论,对事后监督部门也同样适用。

事后监督的动态核心能力是指事后监督系统针对动态被监督业务环境发展而来的一种具有自身优势的自适应能力,其演化过程实质就是事后监督效能不断提升的过程。回顾事后监督部门从设立之初起至今的十年工作,监督手段历经了单纯人工监督、计算机监督到凭证影像事后监督三个过程,监督范围涵盖了营业会计核算业务、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和货币发行业务。十年发展,事后监督已拥有一支具备一定专业素养、能够按照规范完整的监督流程、实时有效开展监督工作的监督队伍,这支队伍是做好事后监督工作的源泉。当前,人民银行核算部门正处于集中化、电子化高速发展的环境中,新业务、新系统层出不穷。事后监督如果一直固守现有的监督模式与监督方法,不仅将滞后于前台业务发展需要,而且随着核算业务的更新,还可能出现部分“监督真空”,所以,监督人员迫切需要紧随前台业务发展步伐,从思维到操作,全方位打造不断提升监督效能的环境,保证监督工作始终具有高效稳健运行的核心能力。

(二)事后监督动态核心能力的构成

依据动态核心能力理论,结合事后监督工作实际,本文将事后监督动态核心能力概括为五方面:即组织设置能力、监督操作能力、工作协调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

组织设置能力,主要反映事后监督部门的战略定位和体系管理情况,体现了监督部门应对外部环境动态变化的认知和反应能力。科学合理的组织设置是保障监督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基石。只有从战略思想到组织架构全方位营造有利于监督工作的生态环境,才能充分调动监督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监督效能最大化。

监督操作能力,是影响事后监督效能发挥的最直接因素,它是监督人员将既定的监督流程、监督手段付诸实践的直接反映。虽然是客观的操作应用,但能力强弱却受监督主体的主观影响,譬如:监督工作的职业化水平、经验丰富度以及工作积极性等。

工作协调能力,反映了事后监督部门维护与处理不同主体间利益与责任关系的能力。为了维护监督结果客观、独立,事后监督工作中经常需要协调相应各方面的关系,包括与上级业务指导部门、被监督单位、同级业务相关部门,以及需要共享事后监督业务信息数据的其他相关部门。

成果转化能力,反映了事后监督人员对监督成果的综合利用情况。它既是事后监督工作产出的阶段性反映,一定条件下也是推动事后监督工作前进的转化动力。

学习创新能力,是为了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监督人员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保证监督部门内部专业化水平的积累和监督工作动态平衡的能力。它是推动事后监督中心效能不断提升的直接源泉。

三、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为了评价事后监督工作效能,我们尝试将事后监督工作核心能力进一步细化,通过选取一系列核心能力测评指标,构建了二级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反映。

(一)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选取的原则及标准

事后监督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构建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在充分考虑其复杂性的基础上,厘清各方面的关系,遵循如下四原则:

1.科学性原则。以动态核心能力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应当能有效地反映事后监督工作特点并立足监督工作实际,使所选的指标比较典型而且容易获取。

2.系统性原则。事后监督工作本身是由组织设计、监督操作、工作协调、成果转化、学习创新等环节组成的多层次复合系统,因此,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应尽可能覆盖各个工作环节,完整、真实、全面地反映监督工作特点,防止以偏概全。同时,各评价指标既要相互联系,又要相互区别,从而形成一个结构清晰的评价指标体系。

3.实用性原则。在进行指标体系设计时选择的指标要少而精,特别是微观层次指标的选取,应控制在10~25个之间,避免形成庞大的指标群。

4.动态连续性原则。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必须既能够反映事后监督工作现状,又能够反映监督工作未来发展趋势和潜力,同时,还能揭示其内在规律。在选取指标时要做到动静结合,静态指标反映当前监督工作水平,动态指标蕴含未来监督效能的变化。

(二)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在上述四原则的指引下,结合事后监督动态核心能力的要素分析,我们选取二级测评指标构建了如下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如图1)。其中,目标层要素为事后监督效能;一级准则层要素包括组织设置能力、监督操作能力、工作协调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等五种核心能力,二级决策层要素具体是指组织设置能力包括:监督管理模式、监督理念定位、组织机构层次,监督操作能力包括:监督流程、监督手段、人员素养、分工合作意识和奖惩考核情况,工作协调能力包括:与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沟通情况、与被监督单位融洽度、与业务相关部门融洽度和监督信息数据共享情况,成果转化能力包括:差错警示教育、编报信息简报和撰写调研分析报告,学习创新能力包括:组织培训、自学能力和科研创新投入。

四、模型设计分析

(一)层次分析法简介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是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Saaty提出的一种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要素评价方法(王莲芬、许树柏,1990)。AHP方法共分三个步骤:第一,建立要素的递阶层次结构,即根据评价目标,将具有隶属关系的主要素和子要素层次化,形成一个有层次的结构模型。第二,构造判断矩阵。AHP采用两两比较方法来确定各层不同要素相对于上一层各要素的重要性权数,以此克服三个以上要素相互比较的困难。AHP一般通过德尔菲法和问卷调查法对要素进行两两比较,判断其相对重要性,并利用标度衡量其关系,建立下一层次要素相对于上一层次的判断矩阵,判断矩阵中的要素值就是由标度aij及其倒数1/aij构成,即aij=1/aij。Saaty等人引用数字1-9为标度,称为Saaty标度,其含义见表1。第三,计算各要素的重要性权数。AHP方法指出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所对应的特征向量就是各要素的权数。在对各要素进行相对重要性判断时,由于运用的是专家们的隐性知识,所以无法做出很精确的判断,因此必须进行一致性检验。判断矩阵具有一致性的条件是矩阵的最大特征根λmax等于要素的个数n,据此,可以通过计算λmax值求得一致性检验指针CI(CI=(λmax-n)/(n-1)),然后由一致性检验指针CI与n阶矩阵的随机一致性标准值RI的比值(见表2),求得一致性比率CR,来检验判断矩阵的一致性,如果CR小于0.1,则认为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否则需要调整判断值,直至通过一致性检验。最后,对各层次要素权重加成,得到子要素权重总排序,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二)模型设计分析

1.指标体系层级的确定。本文构建的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层级如图1所示。

2.权重系数的计算与检验。依据设计的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向长期工作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事后监督岗位的各位专家派发问卷,通过问卷调查法、德尔菲法和数据分析法,对组织设置能力、监督操作能力、工作协调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五个准则因子进行两两对比,根据重要程度构建出判断矩阵,得出的参考判断矩阵及单排序权重值计算见表3。同理,由准则层各因子往下计算出的单排序权重和一致性检验,详见表4。由决策层的各项评价指标和准则层“五因子”的权值合成计算后形成的复合权重详见表5。

对表5合成后各指标权重值进行的层次总排序一致性检验如下:

由此可知,层次总排序也通过了一致性检验,本次问卷结果较为真实、客观。

3.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权重结果分析。表3、表4和表5分别反映了准则层、决策层单排序权重结果和与准则层权重复合后的决策层总排序权重结果。通过各项一致性检验,本文构建的事后监督效能评价指标判断矩阵一致性比率CR均小于0.10,说明上述判断矩阵兩两对比的权重值都处于可接受范围内,对问卷结果的分析将产生实际意义。

其中,表3和表4对应着准则层、决策层的单排序权重结果,分别反应了准则层对目标层的影响度和决策层对各自归属的准则层的影响度。在表3准则层的“五因子”排序中,权重最高的是“组织设置能力”,其值高达0.56023,意味着监督管理模式、组织机构层次等组织设计问题是关系事后监督工作高效运转的关键,其他四项能力权重值从大到小依次是“监督操作能力”、“工作协调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其中,“成果转化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对监督效能的影响最小,且两者影响程度大致相同。从没有合成权重前的决策层单排序权重结果来看(见表4):在“组织设置能力”角度的评价标准中,优先考虑的是“监督管理模式”,其单排序权重W11为0.63335,“组织机构层次”仅为0.10615;“监督操作能力”的五项评价指标中,权重排序依次为“人员素养”、“监督流程”、“监督手段”、“奖惩考核情况”和“分工合作意识”,其中“人员素养”的权重值最高为0.44255;从“工作协调能力”的评价指标单排序结果来看,“与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沟通情况”对事后监督效能的发挥推动作用最大,占了0.55789;事后监督效能的“成果转化能力”二级影响指标中,“差错警示教育”所占权重为0.6,而“编报信息简报”和“撰写调研分析”的影响权重值各仅为0.2;从“学习创新能力”来看,“自学能力”对事后监督效能的影响最大,其权重值为0.63335,远远超出监督部门的“科研创新投入”水平,而介于两者之间的是“组织培训”情况。

表5反映了决策层单排序权重与准则层权重合成后的结果,直接体现了决策层对事后监督效能的总影响度。该结果显示:合成后,对事后监督效能发挥影响最大的前三位决策层因素依次是“监督管理模式”、“监督理念定位”和“人员素养”,其权重分别为0.3548、0.1459、0.0787,排名后三位的指标分别是“分工合作意识”、“监督信息数据共享情况”和“监督科研创新投入”,其数值分别是0.0094、0.0080和0.0064。其中,排位第一的“监督管理模式”权重值是“监督科研创新投入”的55倍多。分析可见,“监督管理模式”、“监督理念定位”和“人员素养”决策层三要素,既对应影响着“组织设置能力”和“监督操作能力”的强弱,更严重制约着事后监督效能的发挥。

五、强化事后监督效能的意见和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综合权重合成前后决策层对目标层影响显著的要素,从总、分行两个层面就事后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分行层面,应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履职水平

1.重视差错分析,增强监督预判力。十年事后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人民银行会计核算质量显著提升,业务差错率逐年降低,但“少差错”的工作状态也容易让监督人员思想麻痹,放松对异常情况的警惕。事后监督要在继续执行“月有统计、季有通报、年有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差错警示教育:一是对于发现的差错,要找准差错源头,从风险成因入手,认真做好差错分析和跟踪,并开展必要的关联性监督。二是尝试建立现有核算业务风险模型库,构建事后监督业务风险预警体系,实现对差错业务或潜在风险业务的预警提示,全面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2.加强沟通联系,提升监督协调力。现行管理模式下,总行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相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核算制度等难以及时传递到事后监督,而且总行相关部门从管理角度出发,对自身业务研究多,对事后监督研究少,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涉及事后监督业务时,往往比较简单宽泛。同时,事后监督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也无从反映和请示,监督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向总行相关管理司(局)反馈,有的即使得到部分采纳,下级行监督部门也无从得知,弱化了事后监督部门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关注度和应变能力,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及时将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给总行相关部门,争取总行相关部门重视和支持的同时,省级事后监督中心还要进一步深化彼此间的横向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3.完善自我学习,提高监督胜任力。近年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模式升级改造步伐加快,而现有事后监督人员年龄偏大,流动性不强、知识老化、定向培训缺乏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监督效能的发挥。因此,事后监督人员在坚持自我学习、长效学习、掌握监督业务相关知识的同时,应及时补充现代经济金融前沿理论和交叉学科知识,努力提升业务理论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立足实际,不断改进监督技能和方法,提高事后监督效能。

(二)全局角度,应重新定位监督职能,重构监督体系

1.调整职能定位,突出监督重点。自2004年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银办发〔2004〕159号),明确将“事后监督”定义为“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负责会计、国库等资料的整理、装订、保管工作”以来,总行一直将事后监督定位于前台核算部门的“二次复核”或简单延续,在承担核算业务监督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极大地干扰了事后监督防范资金风险的履职重点。近年来,国库会计数据集中核算系统(TCBS)、中央银行会计数据集中核算系统(ACS)、第二代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先后上线,货币发行二代系统也进入试点阶段,大规模系统化的业务致使被监督业务风险日益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特质。事后监督作为央行会计核算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職能迫切需要由后台向前台扩展延伸,将主要精力从大量简单的复核工作转向风险监督和管理,化被动复核为主动防控,切实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全过程把关,全方位监督。

2.重构监督模式,确保监督独立性。事后监督成立至今,一直缺少总行对口司局的垂直领导,分行和地市中支监督工作长期处于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状态,监督范围和标准不统一,监督质量参差不齐。依据总行三定办2014年5月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内设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银“三定”办〔2014〕7号),自2014下半年起撤销地市级事后监督中心,原有事后监督工作按被监督业务属性划归各业务部门内部进行监督,省级事后监督中心作为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体系存留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从长远看,建议总行顺应现代核算体系发展趋势,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监督中心”,负责监督人民银行系统的所有会计核算业务。现阶段,则宜由现有省级事后监督中心统一负责所辖地区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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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永乐.“我国商业银行在线组织吸引力比较与效能评估”[J].《武汉金融》,2009年第1期.

作者简介:余文,女,安徽合肥人,中级经济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硕士,研究方向:经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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