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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不还担保人也应承担责任

2017-03-16周秋元才建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期
关键词:米业南昌被告

周秋元 才建军

2014年1月2日,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为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提供7500000元人民币额度的综合授信,授信项下包括2500000元额度流动资金贷款、5000000元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提款期为自授信合同订立日起12个月(最高可至合同签订日起2年),额度为可循环额度;合同约定南昌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章某、章某泉为该笔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同日,南昌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章某、傅某、章某泉、邹某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就上述综合授信为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担保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同日,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5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自主支付,利率为基础利率上浮30%,每月21日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按约发放了贷款。2014年1月16日,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开立5000000元银承,双方同日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为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开立了10张面额为人民币5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期限均为2014年7月20日,并收取了50%汇票保证金。协议同时约定:南昌某米业有限公司、章某、章某泉为该银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2014年7月20日,承兑汇票到期,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按照合同约定扣划2500000元银承保证金,并为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垫款银承本金2500000元,同时将保证金的利息予以冲抵剩余部分银承垫款。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借款逾期不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因而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欠款本金计人民币4970533.09元,以及截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含罚息)承担偿还责任(截至2015年7月13日的利息为719003.47元);2.判令被告南昌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章某、傅某、章某泉、邹某对被告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被告南昌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章某、傅某、章某泉、邹某分别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后,被告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却未按约偿还借款利息,构成违约。被告南昌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章某、傅某、章某泉、邹某也未按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还款责任。故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归还所欠借款本息以及要求被告南昌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章某、傅某、章某泉、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贷款本金计人民币2500000元,利息计人民币361285.4元;偿还原告银行承兑垫款本金计人民币2471000元,银行承兑垫款利息计人民币754217.6元(利息计算截至2015年11月5日;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银行承兑垫款本金人民币2471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章某、傅某、章某泉、邹某对上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章某、傅某、章某泉、邹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某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連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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