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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可否子偿?

2017-03-15

现代家庭 2017年3期
关键词:钱款名下李先生

张先生与李先生原系同事关系,当初两人关系较好。李先生因在外做生意,经常向张先生借钱。张先生为人豪爽,每一次都慷慨相借。直到2016年初,张先生看了看借条,李先生欠他的钱累积起来已达100余万元。

2016年股市行情不好,张先生也亏了不少钱,遂想着问李先生把欠款讨回来。但是李先生却百般推脱,称自己手头上没钱,要张先生缓一缓。张先生等了几个月,李先生那边还是没消息,遂一气之下,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官司很顺利,张先生的全部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告诉张先生,李先生的名下并没有任何财产。这时张先生蒙了,李先生好歹也是做生意的,怎么能亏得这般血本无归呢?思前想后,张先生觉得,李先生应该是将钱款转入了他亲属的账户。张先生联系到法官,向法官提供了李先生两个未成年儿子的身份证号,希望法官能够顺藤摸瓜查查看。法官在调查完李先生儿子名下账户后,果然发现账户里有高达百余万的金额。

来一点家法:未成年人名下存有巨款,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却身背巨债,那么债权人能否执行到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中的李先生,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借钱不还,转移财产,让张先生好不頭疼。那么,张先生是否能执行到李先生儿子银行卡里的钱呢?让我们来分析。

一般来说,根据存款实名制原则,登记在公民名下的存款一般应为该公民个人所有,如没有证据证明该存款实际所有权人另属他人,法院不宜将存款认定为他人所有。又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张先生)只得向债务人(李先生)讨债,不得向其他人(例如李先生的儿子)讨债。

问题在于,本案具有特殊性,李先生的两个儿子都没有成年。未成年人经济来源方式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大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其日常生活尚且依靠其父母供养,大额存款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不能表明即为未成年人所有,实际上存款的主要来源一般也都是由其父母的收入构成,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被执行人为恶意躲避债务将大额财产登记于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如仅因存款存入未成年人名下就一概认定为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显然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

其次,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财产的共有性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完全可能是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在被执行人对外有巨额负债,但其未成年人子女名下银行账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存款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

所以,本律师认为,本案中李先生夫妇负有证明两个儿子银行账户中百余万巨款来源的义务,如其不能证明该钱款属于其他合法来源,则该钱款应当被认定为李先生的家庭共有财产,张先生可以执行到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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