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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劳务用工风险防控及义务履行

2017-03-11卢树生朱冬坤

露天采矿技术 2017年10期
关键词:劳务工发包方劳务

卢树生,朱冬坤

(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云南 开远 661699)

露天矿劳务用工风险防控及义务履行

卢树生,朱冬坤

(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云南 开远 661699)

为应对市场波动,露天煤矿生产经营进入弹性生产和弹性用工新常态,工程项目不断劳务外包。因此,如何做好劳务用工风险防控及义务履行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结合实际和法律有关规定,总结出一些有益的实践做法和同行交流探讨。

露天矿;劳务工;工程项目;管理

Abstract:As a countermeasure to themarket fluctuation,the production operation of the open-pit coalmine appears a new normal situation with the flexible production and labors,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are continuously carried by the outsourcing labors or contractors.So how to do the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duty performance about outsource worker becomes an important link of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This article summarizes some beneficial practice methods to communicate and discuss with the companion combining with practice and relevant laws.

Key words:open-pitmine;outsource worker;construction project;management

1 做好劳务用工风险防控及义务履行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升级发展,淘汰和退出过剩产能是推进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之一。在2017年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的施政报告中,煤炭、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首当其中。在去产能的阵痛过程中,除政策性强制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的煤矿外,煤矿企业也进入市场生存竞争常态化。为应对煤炭市场供求波动和生存发展,煤矿经营进入弹性生产和弹性用工新常态。

相比较井工矿而言,露天煤矿生产施工项目在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上没有防瓦斯、防爆、通风等特定标准,露天生产工程项目只要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大多可灵活采取发包方式,弹性应对市场变化。近几年来,笔者所在露天矿,除积极调整生产组织管理、减产减员等应对措施外,一些劳务性强、生产组织单一,只要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矿山工程项目逐步采取了对外劳务发包生产方式,弹性应对市场变化。

在工程项目发包生产过程中,如何维护好劳务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避免“血煤”悲剧的发生,预防发包方自身卷入劳务侵权纠纷风险,确保发包生产项目顺利进行,这是工程项目发包方的法律责任和自我安全防范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也是国有煤矿义不容辞的一份社会责任。

2 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保障生产安全

近几年来,工程项目发包生产领域,以包代管、层层转包、违规操作、无安全资质等原因,发生不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施工完毕,老板恶意欠薪,卷款而逃等侵犯劳务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死人、欠薪、煤矿职业病等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给“血煤”生产背上不可推卸的责任。煤矿发生此类情况,尽管项目外包,也可能因此承担连带的劳务工侵权责任,陷入社会负面舆论不利影响。为避免事故发生,保障施工安全,维护劳务工权益,要依法采取下列做法。

1)必须选择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和有信誉的法人单位进行邀标谈价。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法律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要素看,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生产资质,既包括施工单位法人资质条件合法,也包括劳务工应具备相应的法定从业资格条件。如常见的机动车驾驶员、电焊工、工程机械司机、电工作业等特殊工种[3],要求具备相应的资格证和持证上岗。一旦施工单位不具备这些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条件,煤矿作为工程发包方,安全监管从源头上就审查不严,把关不牢,失职和违法在先。施工单位资质不达标,劳务工违规操作,非法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等问题,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会进一步引发施工合同纠纷,损害合同双方共同利益。实践中,一些施工单位由于资质不达标,合同信誉低,劳务工安全生产和劳保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发生包工头恶意欠薪,劳务工伤亡事故依法得不到合理赔偿等现象。此时,煤矿作为施工项目发包方,可能会与劳务工卷入连带侵权纠纷的法律风险,最后替承包方埋单。因此,煤矿在劳务发包生产过程中,选择的承包方不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作为自然人的劳务工,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安全从业资质条件,有一定安全信誉度。

2)施工项目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双方必须明确规定保障和维护劳务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各自职责。煤矿一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片面认为:煤矿作为合同甲方,只要将生产项目发包出去,施工乙方按照合同内容完成工程量就行,施工乙方如何组织劳务生产是乙方单方面的事,甲方不应介入监管。这恰巧是甲方甩包袱和采取以包代管的思想根源,会导致乙方层层转包,层层盘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根据法律规定说明:劳务工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是存在的安全问题,煤矿作为甲方有法定义务及时督促整改。因此,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过程中,煤矿作为甲方,有必要完善有关劳务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协议内容,这是煤矿保护自身,督促施工乙方依法管理和维护好劳务工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

3)依法掌握劳务工的基本信息。为降低生产成本,灵活应对煤炭市场变化造成的生产波动,煤矿劳务性强和生产技术组织管理简单的项目不断外包,劳务工及其亲属在矿区周边可能会长期滞留,为维护好矿山生产安全秩序,在不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煤矿有必要将劳务工的个人基本信息纳入矿山安全生产和矿区秩序的监管掌握范围。长年合作,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外包项目,除掌握劳务工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应掌握劳务工与施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应优先选择那些依法签订劳务工劳动合同,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施工单位,预防劳务工生产人员频繁变更带来事故隐患,避免煤矿对劳务工安全生产监管脱管失控。

3 主动做好劳务工安全培训教育

劳务工是我国现阶段特有的一群劳务大军,为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付出了牺牲和重大贡献。同时劳务工的劳动单位和劳动岗位大多不固定,以农民工居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他们能吃苦耐劳,但又缺乏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安全知识不足,劳动技能大多靠重复操作熟练和经验积累。一旦作业条件和生产环境变化,就缺乏相应的事故预防能力,出现冒险蛮干,措施落实不到位。笔者曾接触的几家劳务承包和机械化施工单位,发现不仅施工单位缺乏正规的安全生产管理,老板、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也缺乏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意识,忙于抓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疏忽安全,缺乏煤矿施工生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因此,保障劳务工安全生产,顺利履行合同是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煤矿具有长期工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培训教育能力,除依法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外,有责任和义务告之施工单位和劳务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煤矿安全作业、事故风险和事故预防等与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5],这是合乎法理、情理和合作共赢的必要措施。我们平时是这样开展劳务工的培训教育。

1)岗前必须先培训合格[6]。外包项目凡属新项目、新承包单位、新到岗劳务工等情况,煤矿都应安排有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在岗前对劳务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煤矿依法履行好发包方的安全告知义务,落实好承包方应有的安全生产知情权[7]。培训的内容包括露天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生产岗位有关事故案例、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预防措施、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内容、矿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合同相关安全条款及施工标准等[8]。培训可采取现场教育、课堂讲授、印发有关学习材料、播放多媒体等形式多样化教育。培训时,施工方负责人和全员劳务工都应到场,采取本人签名学习认可,或印发试卷考核等方式进行安全管理存档,以备有案可查。

2)平时安全监督多教育。矿方作为发包方,平时要依法依规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发现劳务工劳动中违规违章、不当操作等不安全行为要及时制止,问题严重的,要责令施工方进行整改和加强教育。劳务工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不清楚、不明白的,要纠正,多提醒,与劳务工多交流有关安全话题。遇到逢年过节、异常气候、生产特殊情况等,给劳务工多一声安全嘱咐,打好安全亲情牌[9]。这样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劳务工的安全意识,纠正劳务工长期养成不安全行为。

4 做好劳务工的施工监管是工程质量的基本保障

对煤矿来说,工程外包最大的好处是解决了市场变化带来的弹性用工管理。但劳务工流动性强,存在着生产质量意识不强、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的巨大风险。因此,做好劳务工的施工监管也是发包方应主动抓牢的一项工作。劳务外包实践中,存在着挂靠经营、层层转包等现象,有的劳务生产项目技术简单,老板往往将项目承包到手后,交给工头办理,工头又层层分包,层层苛扣,缺乏必要的现场施工监管。因此,煤矿作为发包方,要督促承包方有关负责人到场做好劳务工的生产现场施工质量监管。

其次,劳务工的施工现场质量监管也是保证施工项目符合煤矿生产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的过程控制措施,煤矿不能抱有一包了之的麻痹思想。剥离生产项目发包生产施工初期,曾出现承包方管理人员和劳务工对煤矿生产质量考评标准不认识、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剥离运输乱挖乱采和乱排放土方的情况,矿方督促对方整改多次,甚至停产整改,多次到场指导施工生产,经过一段时期的监管和整改落实后,才基本符合露天煤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考评标准[10]。

最后劳务工为赶工程进度、省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也会瞒着合同双方管理人员做表面工程,降低工程项目内部质量,损害合同双方利益。由此可见,做好劳务工的施工监管不应视为是劳务承包方单方面的事情。

5 关注劳务工的生活情况

劳务工作为底层劳动群体,需要社会给予更多关注和理解。在维护好矿区秩序的前提下,劳务工有需求时,对劳务工提供必要的生产和生活便利,合理解决劳务工施工期间的实际困难。

1)尽力为劳务工提供生产生活便利,双方合作愉快。如将闲置厂房免费提供给劳务工作为临时住宿和施工使用,提供生产生活水电设施便利条件。

2)在劳务工劳动现场,管理人员到现场,除了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外,和劳务工兄弟架起心灵沟通的桥梁。

3)结合实际,给劳务工兄弟提供一些弹性工时安排,方便劳务工兼顾家庭事务。

6 结语

在新一轮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为应对市场供求波动,作为产能过剩的露天矿业生产,通过劳务用工发包方式,为弹性用工生产提供便利。但露天矿要通过下列途径做好劳务用工的风险防控和义务履行:一要用好法律维护自身,切实保障和落实好劳务工劳动生产合法权益;二要主动做好劳务工劳动培训教育和生产施工监督指导,以确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三要多一分人文关怀,尊重和理解劳务工的辛勤劳动,共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这些都是露天煤矿劳务外包生产项目的发包方、承包方和劳务工等三方合作共赢的良好愿望,是管好劳务工,体现劳务工劳动价值和社会尊严的管理途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4]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5]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材[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1.

[8]卢树生.煤矿员工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践初探[J].露天采矿技术,2014(2):75-77.

[9]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

【责任编辑:张 夙】

Outsource worker risk prevention and duty perform ance in open-pitmine

LU Shusheng,ZHU Dongkun
(Yunnan Province Xiaolongtan Mining Bureau,Kaiyuan 661699,China)

F406

B

1671-9816(2017)10-0087-04

2017-06-15

卢树生(1972—),男,注册安全工程师、采矿工程师、爆破中级技术员,毕业于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采矿专业,现任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小龙潭露天矿煤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10.13235/j.cnki.ltcm.2017.10.027

卢树生,朱冬坤.露天矿劳务用工风险防控及义务履行[J].露天采矿技术,2017,32(10):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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