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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灵活就业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对策探析

2017-03-10

环球市场 2017年20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群体

张 丽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我国灵活就业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对策探析

张 丽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迫于当前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压力,我国大力提倡劳动者选择灵活的就业方式以扩大就业途径。然而,愈渐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面临着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诸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我国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着重研究,并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建立可持续发展、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

灵活就业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完善体系

引言

“灵活就业”是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而兴起的。而随着90年代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的劳动力市场供需不平衡造成的大量下岗失业问题,国家更是出台了各种政策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的就业形式就业,灵活就业成为我国吸纳劳动力的重要形式。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部分,及时解决我国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能够促进我国劳动群体的就业积极性,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保障社会稳定。

1 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基本问题

1.1 就业群体对于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观念误区

经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灵活就业群体对于社会养老保险都不了解,仅局限于“听说过”层次,在关于“是否想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中大部分就业人员表示不想或以后再说。这表明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对于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很大的观念误区,他们的观念中没有养老、参保等的意识。这与我国政府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极大相关,相关劳动保障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不到位,导致劳动群体缺乏对这方面情况了解的途径,对养老保险了解较小而错过参保。我国劳动力主要位于20~28岁年龄段中,这部分就业群体更关注当前需求,认为参保离自己很遥远,到退休前再参保也不迟。

1.2 参保缴费基数偏高,缴费年限设置不合理

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总缴费比例大约在18%,统一缴费比例为20%,高于正规就业人员参保的负担。(缴费基数每年大幅度增长,无形中参保人员的负担越来越重。以安徽省为例:省均工资从1996年度的396每月逐步涨到4748元每月)。然而我国绝大部分灵活就业群体的收入并不是很高,处于中低收入水平中,很多根本无法承担这个参保缴费基数。基于这种情况,对于绝大部分地区的灵活就业群体来说,他们工资的三分之一将会用于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其中还会包括其他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这必然会造成他们当前收入的大大减少与生活水平的降低。缴费年限设置的不合理成为我国灵活就业群体进入养老保险体系的一大障碍。

1.3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关系存在困难

我国对于灵活就业群体的养老保险转移模式套用的正规就业方法,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最终养老金发放由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地区统筹负责”,造成很多地区为了维护当地养老基金的平衡,不愿接受新转入人员。(而且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在转移社会养老保险时,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只转移个人账户部分,而缴费年限却不互认,)我国灵活就业群体的工作稳定性较差,流动性较高,尤其是农民工所占比例极大。他们如果想要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就必须要成为合同制工人,当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不能顺利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就必须要放弃当前养老保险权益,所以很多人都选择了退保。

1.4 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虽然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但其中对于灵活就业群体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所涉及的法律面较窄,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条文都不够规范完善,不能对灵活就业群体的参保做统筹规划与有效保护。

2 促进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2.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灵活就业群体参与养老保险的重视

政府各部门应该加大对灵活就业群体参与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可以对灵活就业群体进行教育宣传,增加他们对参保的认识和了解,改变他们的观念,避免因为误区而产生的不必要损失,以此促进灵活就业群体自觉参保。

2.2 降低参保缴费基数,提高参保率

考虑到大部分灵活就业群体的收入较低,无力承担参保缴费,部分城镇地区应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当地灵活就业群体的参保率做统一调整,适当降低到该群体可以接受的范围。对于特别贫困人群的参保缴费可以实行分期过渡等政策,还可适当做一些奖励机制适当吸引鼓励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等。国家应该提出相关政策,适当提高灵活就业群体的收入,增加其参与社会保障的资金。

2.3 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交接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便捷、高效的可转移接续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将参保的灵活就业群体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转出,带入到退休所在地的统筹区域进行管理,消除灵活就业群体因工作不稳定带来的跨地区流动的障碍。

2.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对灵活就业群体参保的立法

我国要加快转变观念,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灵活就业纳入正常统计范围,明确灵活就业的法律地位。从法律的多角度来加强对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力度,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方面,以减少在灵活就业群体中供求双方所造成的问题。

结语

我国应该完善灵活就业群体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转变整体思路,完善基于个人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降低灵活就业群体的参保门槛,加快立法进程,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等。基于公平自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等原则,解决该群体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1]夏林林.我国灵活就业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对策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11,(02):221.

[2]班娟.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对策探究[J].长白学刊,2010,(06):151.

[3]孟艳玲.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以养老保险为例[J].学理论,2010,(13):74-75.

[4]朱汉珍.灵活就业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对策初探[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S1):13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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