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债转股的法律问题研究初探

2017-03-07

关键词:债转股债权债权人

刘 蕾

(广州商学院,广东广州511363)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债转股的法律问题研究初探

刘 蕾

(广州商学院,广东广州511363)

在我国现代的经济结构当中金融业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性,从金融产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商业银行的运营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在历史的各个时期都大量存在。虽然导致银行运营失败的原因较多,但是大部分都是因为财产质量的恶化所导致的。因此化解金融风险的一个主要因素在于控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当前阶段我国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当中呈现出多种方式并存的现象,其中债转股是较为重要的一种方式。在本文当中,笔者针对我国现阶段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债转股实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其在法律方面的问题,并总结了对应的解决策略。

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法律问题

一、引言

金融业是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作为金融流通的一个重要渠道,银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从本质上来说,我国的商业银行与其他企业之间在本质上是完全一样的,其目的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银行在运营的过程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进行及时的防范,对银行的发展必然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而对经济的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市场反应,甚至能导致严重的金融危机。我国早在1999年就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而对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理进行政策性的剥离,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政策性的债转股逐步完善,同时商业性的债转股逐步开始兴起。但是由于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当中,债转股在法律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分析我国现阶段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当中的债转股法律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2]

二、债转股的法理分析

(一)债转股的法律本质分析

根据我国现阶段银行在债转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其法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总的来看,债转股是一种内部或者外部的债务重组行为,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以调整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重组作为一项法律活动,目的在于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原有的法律关系,比如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重组就是将双方的合同关系转为股权投资关系。[3]一方面,债权人实施债转股是一种投资行为,是对负债企业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另一方面则是负债企业进行的一种融资活动,是特殊形式的增资扩股。

(二)债转股的法律特征分析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债转股的过程就是债权人根据自己所拥有的债权对相应的负债企业享有合法的债权,作为出资对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获得了企业所拥有的股份,从本质上而言这其实是一种出资的过程。具体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债转股的过程当中,债权人所出资的对象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合法债权。债权的产生是通过借贷等合法手段所产生的。债转股虽然能够使得企业的注册资本得到增加,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增加,而仅仅是在账面上增加,同时也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资本操作。

债转股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就是具有一定的抵销特征。所谓的抵销特征就是指抵销是指同类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在债务履行当中,抵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债务人可以通过其合法享用的“反请求权”到抵销“请求权”。在债转股当中,债务人对企业的出资与债务人的债权之间是相互抵销的。在法律层面上,只有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债务关系才能进行抵销,当事双方都是互相为债务人,同时需要履行债务这就要求双方之间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各自义务与权利的履行。[4]

三、债转股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债转股中有关担保的效力不足

在债转股的实施过程当中,由于负债人与企业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这就使得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即从债务关系转变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现行的《担保法》等相关内容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之间是一种并存的关系,如果债权消失之后,抵押权也会随之同时消失。[5]因此,在债转股之后,由于债权转变成了股权,双方的债务关系完全终止,而原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就完全消失了,除非在进行债转股之前,通过相关协议的签订,对担保权进行转让,让其依然保持合法有效,否则的话,在相关协议签署之后,无法进行担保权的转让,那么债权人依然会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即如果在债转股当中发生意外情况,债权人转向担保人申诉抵押权时,那么担保人就可以通过相关法律的进行争辩,并拒绝继续履行担保义务,从而有很大的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会完全落空。

(二)债转股中验资难及虚假增资风险

虽然我国现行关于债转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进行债转股的过程当中,应该依法设立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负债企业的资产进行合理的评估。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由于债权的评价根本无法像商品一样规范化与标准化,因此负债企业的具体价值无法进行有效的评判。当前阶段我国在债转股的评价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资产评估所采用的理论与方法与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相同点,但是由于我国的政治与经济环境之间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就必然导致,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评估存在着较大的不准确性。[6]

就以债权存在性判断为例,由于资产评估公司并不是检查机关,因此,资产评估公司并没有合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审判的权利,根本没有合理的保障使得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对债权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评判。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彼此都互相捏造虚假的债务关系,那么资产评估机构根本无法对其合理性进行正确的评判。同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债转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债转股的过程当中,作价出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债权的评估值。

(三)债转股中涉及的诉讼问题

当前阶段在不良资产处置当中涉及到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明显增多的趋势,同时也越来越复杂,现行的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诉讼需求。比如,债权人或者债务企业的股东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转股协议无效的话,实际中应当如何处理;对债转股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第三人若认为实施债转股行为有损其利益,那么其向债务企业提起撤销之诉后如何处理等等,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定。

四、债转股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制定债转股的实施细则

我国《债转股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债转股法律层面上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认可了债权作为股权的管理办法,但是《债转股管理办法》对债转股的相关规定并不够细致,大部分的规定都较为笼统,从而导致,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依然会面临着较多的问题,因此,必须要制定相应的细则才能使得其顺利的实施。

例如,在《债转股管理办法》当中关于股东表决机制的问题为例,可以这样说,“即使债权出资不能直接充裕公司资本,但以债权抵作股权,仍能使公司净资产间接增加,财务结构所增强,有利于公司融资的实现”。[7]公司通过债转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司暂时的财务困境得到有效的解决,但是其他股东的股权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稀释,对企业的发展会存在着一定的影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过的改变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赞成才能进行,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大部分企业当中,往往是一股独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债转股较为随意。因此,现阶段必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出不同的债转股实施细则,同时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决债转股在股份方面的问题与冲突。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公告制度

当前阶段我国的信用制度虽然已经成了,但是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制度的各个方面都需要进行完善,同时当前阶段的征信系统依然是银行内部的系统,与其他机构之间并不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从而使得企业的相关信息的查询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近年来,我国企业信用恶化情况日益严重,一些企业法人信用观念淡薄,受到经济不景气影响,发生大量逃废债务的行为。对此,必须加快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应该大力宣传信用制度,从而使得债转股过程当中的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信用理念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应该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对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完善相应的制度。最后,应该建立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征信系统,从而使得市场的各个主体都能了解到企业的真实信息,这也可以使得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正确的评估。[8]

(三)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转型

从本质而言能够而言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债转股的过程当中实施的是一种经济行为,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该根据市场规律进行相关的活动,资产管理公司应该有权利选择自主原因进行债转股的企业,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转让。当前阶段我国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当中,已经有两家完成了股份制改革,还有两家依然在筹备当中。资产管理公司首先应该进行投资方式的转变,从单一化的投资方式转变为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其次,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产权界定,建立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将经营决策权和风险控制权相结合,设立董事会为常设决策机构,并在形式上明确其委托主体地位,预防风险。董事会定期举行会议,对公司的各项运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解决问题。还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实行董事责任追究制度。

五、结语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债转股问题在法律层面不尽完善,笔者在查阅文献的基础之上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解决问题的策略,希望能对我国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的完善有所帮助。

[1]刘蕾.债转股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5):129-130.

[2]张晓宇.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中“债转股”的思考和创新[J].商场现代化,2005,(24):159-160.

[3]郭金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4.

[4]姜婷婷.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的法律问题[J].科技信息,2011,(24):460-461.

[5]钱洪涛.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建议[J].中国金融,2002,(7):41-42.

[6]赵宗仁,张远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与环境分析[J].山东经济,2002,(1):28-31.

[7]王晓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与创新[D].东北财经大学,2005.

[8]王孝志.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处置模式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2016年度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保障研究》(2016 GZGJ97)

刘蕾(1981-),女,湖北武汉人,广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研究。

猜你喜欢

债转股债权债权人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对赌”语境下异质股东间及其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国家发改委:债转股工作成效积极 已投放落地9095亿元
债权人放弃破产拍卖 玩具反斗城有望复活
西夏的债权保障措施述论
试论电子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论未来债权的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