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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的主要变化及其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2017-03-07宋科然钱筝筝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7年9期
关键词:交单进口商出口商

◆宋科然 钱筝筝

UCP600的主要变化及其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宋科然 钱筝筝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手段。UCP600是规定信用证的最新国际惯例。它在UCP500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订,更加明确和简洁,对提高信用证的利用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新的惯例对进口商和出口商都有影响,即改变了旧惯例对他们的不利之处,也对他们提出了新的要求。

UCP600 ;进口商影响;出口商影响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发展历程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商会(简称ICC)跟单信用证的国际使用规则,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之一。

《惯例》自1933年问世以来,先后经历了六6次修改。1933年5月,ICC总结各国信用证的惯例,出版了第一版《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在全球范围推广实施。1951年6月ICC对《惯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962年11月进行第二次修订,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1963年7月1日实施。1974年12月进行的第三次修订自1975年10月1日起实施。1983年6月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形成了ICC第400号出版物,即UCP400,于1984年10月1日生效。1993年进行第五次修订,称为UCP500,1994年1月1日生效。

UCP500实施后,有关信用证的纠纷仍居高不下。ICC统计约有70%的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问题而遭到拒付,导致大量争议乃至诉讼。1994年9月起,ICC公布了四份意见书并颁布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的统一规则》(URR525)、《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UCP电子交单增补》(eUCP)以及《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和《可转让信用证与UCP500》等文件。然而各国银行及贸易委员会仍有大量UCP500的业务咨询。而随着国际贸易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信用证业务相关的运输、保险、质检、物流等行业也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因此,ICC针对问题最多的7个条款,即第9、13、14、21、23、37、48条再次修改《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即UCP600,2007年7月1日正式取代了UCP500。

二、UCP600的主要变化

(一)结构上的变化。UCP600将UCP500的49个条款精简到39条。UCP600分为七个部分。

1.总则和定义(1-6条):解释信用证业务中的有关术语,明确信用证的含义和惯例的适用范围。2.当事银行的义务和责任(7-13条):明确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3.单据审核要求(14-16条):确定单据的审核标准。4.单据内容的规定(17-26条):确定和解释有关的单据种类及内容。5.杂项规定(27-37条):如交单时间,到期日的延展,不可抗力等。6.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38条)。7.款项让渡的规定(39条)。

(二)UCP600与UCP500的比较

1.逻辑结构优于UCP500。UCP600在第一部分加入术语的解释,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UCP600理解。在第二部分中按照信用证业务的流程和环节明确了各有关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与开证、保兑、通知、修改、指定、偿付、审单、拒付等相关的条款,整合了原先分散的内容。UCP600的逻辑结构明显优于UCP500。

2.语言上更加精确简洁。UCP600的语言明确简洁,修正了UCP500中易造成误解的条款。比如,UCP500运输单据的条款经常使用长句,而UCP600全部换用短句,结构清楚,含义明确。又如,UCP600取消合理时间的概念,把单据处理时间标准化为天数,使得判断依据非常清晰。

3.增加新概念,补充旧定义。UCP600增加了“兑付”(honor)和“预付款项”(advancing,advance funds)的概念,修订了“议付”(negotiation)的定义,用“购买” (purchase)取代了“支付对价”(giving of value),并规定了“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这些定义的出现和修订,使惯例更为清晰简洁,对条款的规定形成了更加统一和明确的解释。

4.删除无用条款,新增缺失条款。UCP600删除了一些已经过时和无用的条款,同时基于新要求和新变化,增加了一些条款以解释和规定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行为。删除的条款包括第5条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等;新增的条款包括第2条定义条款,第3条解释条款,第4条中关于不得将合同、形式发票等列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规定,第6条中关于交单地点的规定等。

三、UCP600的主要变化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一)对进口商的影响。整体上,UCP600对于单据的要求是逐渐放宽,强调操作的便利和效率。

1.进口商需注明所遵循的UCP版本。虽然UCP600在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UCP500仍旧是一部有效的国际惯例,并未失效。因此进口商在申请时应注明信用证遵循的UCP版本。如果遵循UCP500,那么该信用证项下所有问题依然要按照UCP500的规定处理。另外,即使在注明遵循UCP600的情况下,进口商也可以在信用证中修改或删除自己不愿接受的UCP600的相关条款。

2.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和独立性。UCP600删除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进口商一旦开立了信用证,开证行对相符的交单必须予以付款。根据UCP600第四条规定“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和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进口商在申请信用证时,必须详细列明对单据的要求,不得要求将合同或形式发票等文件或文件副本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进而不能以货物和服务的履约行为要求开证行拒付。

3.单据处理时间。UCP600把单据处理时间标准化为简单的天数。这实际上提前了进口商的资金占用时间。另外,银行一旦发现信用证有不符后要商议和处理,使银行的工作效率也决定了整体的单据处理时间。因此,出口商不仅要提高内部工作效率,也要了解开证行的工作流程和业务习惯。

4.因验货导致延迟并拒付的规定。信用证在合同基础上开立以确保受益人得到货款而申请人得到货物。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需要独立第三方检验货物,因此很容易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要求。法院在处理纠纷时,通常会否定开证行在拒付时附加的“正就不符点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一旦放弃不符点开证行将向其交单”的条款。UCP600第16款新增了规定:“(a)银行持有单据等候提示人进一步指示;或(b)开证行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通知弃权并同意接受该弃权,或在同意接受弃权前从提示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或(c)银行退回单据;或(d)银行按照先前从提示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这些规定拓宽了开证行的选择,进口商也需特别注意。

5.单据正副本要求的变化和单据遗失的新规定。UCP600第十七条规定“a.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本”,“d.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因此进口商需要明确正副本份数以及副本是否可接受。同时,UCP600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被指定银行确认单据相符并将单据寄送开证行或保兑行,即使单据在寄送过程中遗失,开证行也必须偿付被指定银行。”这对进口商来说,可能会拿不到提单却必须付款,一定要引起注意。

(二)对出口商的影响。针对UCP600的变化,出口商应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及时顺利结算货款。

1.制单要求。UCP600所规定的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UCP相关条款和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因此,出口商在制单时要确保首先,制单与信用证条款保持一致;其次,制单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保持一致;第三,制单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保持一致。

2.审单标准。UCP600建立了新的审单标准:“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但未规定单据的内容或该单据由何人出具,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规定,银行将接受该单据。”因此,出口商应充分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和功能用以制单和审单。

3.交单时间。UCP600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规定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相比UCP500,它明确规定最迟交单期为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之内。出口商要注意“日历日”。

4.单据遗失后风险分担。如前所述,UCP600对单据遗失后的处理有新的规定。但是,开证银行对单据遗失负责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是信用证的要求得到满足,其次是单据必须是在指定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丢失的。出口商应遵循此规定。例如,如果出口商将单据提交非指定行之后单据遗失,开证银行则没有责任承诺付款。

[1]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版[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2]蒋志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与500号的比较研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7(11):33-35

[3]王善论.《UCP500》修订进展及若干问题探讨[J].对外经贸实务,2006(6):57-60

[4]阎之大.UCP600前瞻——概念与措词的改革[J].中国外汇,2006(8):53-52

[5]苏丽萍.信用证新国际惯例——UCP600探析[J].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09(1):83-87

(作者单位:宋科然,花旗银行模型风险管理;钱筝筝,佛罗里达国际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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