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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探讨

2017-03-06朱加祥

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 2017年55期
关键词:专家库医学会责任法

朱加祥

(江苏省盐城市医学会,江苏 盐城 224002)

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探讨

朱加祥

(江苏省盐城市医学会,江苏 盐城 224002)

随着法制社会体系的不断健全,现阶段,我国已经将较为全面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依据相关法律可以有效判决不同类型的医疗纠纷案件,然而实际运用过程中仍然会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各样问题,特别医学鉴定的“二元化”依然存在,为此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实现对其的科学完善至关重要。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合法性;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法律的相互协调与适应。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本质要求,任何人不能凌驾于之上,以此才能够为整个国家的繁荣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提供重要的保障。在颁布并实施《侵权责任法》以来,个别省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二元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但是损害鉴定制度的“二元化”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法医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关系问题,多年来,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众说纷纭,医患双方及司法界也是见仁见智,做法多样,对医学会能否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1 当下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

现阶段的医疗损害鉴定在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其中“二元化”问题一直存在于医疗鉴定当中,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便是充分考虑“一元化”的鉴定主体,且医学会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如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的客观性等。医学会在鉴定主体方面具备过于鲜明的行政色彩,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其组成成员有关。

另外,尽管人员组成以医学专家居多,然而他们一般都存在法律知识不完备的情况。在客观的鉴定程序的基础上,尽管相比较于司法鉴定,医学会更加规范化,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不完善和不科学的听证制度、人员回避制度的缺失、医学鉴定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缺失。基于上述问题,需要做更多的事情,但是总体而言,医学会要始终坚定的保持客观且中立的态度,对选拔鉴定人员的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通过建立和健全医疗损害鉴定监督制度,在此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来确立鉴定结论和意见。

2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措施

2.1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统一

在现有的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将新的鉴定机构建立起来,将法医专家及法学专家吸引过来并入选鉴定专家库;保持医疗鉴定机构的独立性,脱离卫生行政系统,确保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的顺利实行,即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过程需要获得卫生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认同与批准,在此基础上接受司法、卫生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科学管理。

2.2 医疗损害鉴定内容的进一步规范

基于《侵权责任法》的新概念,医学鉴定机构需要依据审判的实际需要,通过新鉴定项目的增加来服务于法庭审判,如医疗行为是否与诊疗规范相符、是否保持与当时医疗水平的一致、是否处于合理诊疗的范围、是否是一种过度医疗。

2.3 鉴定过程透明度的显著增加

在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时,双方当事人需要在申请复议鉴定会上进行充分的答辩与陈述,辩证要在鉴定专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一定的程度介入权赋予给患者,使其能够对鉴定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以此就鉴定材料发表相关的意见;确保患者可以更多参与到整个鉴定过程中,并对其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以此有助于促进鉴定过程透明度和公开性、鉴定意见公信力的进一步增强。

3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3.1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及《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是确定其合法性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中明确指出了工作该有的态度,文件中将各级医学会需要履行的鉴定职责明确指出来,在此基础上依法鉴定各类医疗纠纷案件。地方上需要对国家总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贯彻,并且将各地区的发展特点有机结合起来,针对不同的鉴定工作提出相应的要求。上海、江苏、浙江、北京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地方性指导意见”。

3.2 规范建立专家库,完善鉴定程序

卫生和司法部门本着公正、严格的原则建立的专家库,要求专家库成员在自己从事专业领域中的职称都在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水平高,能够高度重视医疗损害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临床经验丰富。从事该工作的人员都是医学、法医学、法学各个专业的专家,为此会有专门的专业人员对不同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鉴定,由于每个鉴定专家在所在行业都具有一定的实力,具备十分广泛的专业知识。专家库成员十分广泛,按完善的鉴定程序,医学会在组织鉴定工作的过程可以做到客观、公正。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当下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各种问题,从统一医疗鉴定机构、规范鉴定内容以及增加鉴定过程的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有效措施,在此基础上从法律依据和建立专家库完善鉴定程序等方面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

[1] 岳远雷.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反思与重构[J].医学与法学,2013,5(2):52-55.

[2] 李亚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的可采性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5,(08):67-69.

[3] 曾恩泉,杜 冰,陈伯礼,邓振华.医疗损害法医司法鉴定的合法性浅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5,30(3):341-342.

[4] 蒋士浩.医学会作为医疗损害鉴定主体之探讨[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2):12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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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2095-8242.2017.055.10855.02

本文编辑:王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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