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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管理体制的一点设想及建议

2017-03-03龙新荣黔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贵州黔南558000

化工管理 2017年17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特种设备管理体制

龙新荣(黔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贵州 黔南 558000)

电梯管理体制的一点设想及建议

龙新荣(黔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贵州 黔南 558000)

对电梯使用中的现状分析及电梯管理上的一些问题,提出个人对当前电梯管理体制的改革的建议。

电梯现状;管理体制问题;公众电梯定义;管理体制建议

1 我国电梯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梯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到2016年底,全国电梯总量达到六百多万台。特别是住宅电梯占电梯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由于住宅电梯是“多业主共有财产”,各主体责任不清,安全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落实,电梯维修更新改造经费无长效保障机制。同时保障电梯安全涉及电梯选型采购、设计制造、安装等多个环节,监督管理也涉及住建、质检、财政等多个部门,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管合力发挥不足。电梯安全管理已成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较为复杂和困难。

2 现有的管理体制的问题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环节都有严格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规范。但是,法规制度上的一些问题的不明确,导致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一定的问题:

(1)“公共交通工具”问题的不明确:《特种设备法》中公共交通型电梯的指的公众场所使用的电梯,如医院、车站、码头、等公众人群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那一橦住宅大楼几十乃至几百人使用的电梯算不算“公共交通工具”呢?

(2)法制上的设计问题不明确:《特种设备法》中电梯的设计指电梯本体的设计。而实际中的设计应该为电梯适用于建筑物的设计。

(3)电梯管理相关责任链条的模糊不清:管理相关责任不清是导致电梯事故频发罪魁祸首。地都有对电梯的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却往往是有制度难落实,一个突出的因素就是对相关责任链条的不明晰,最终遭遇执行难得问题。

(4)电梯使用权的不清:电梯“使用权者”为第一责任

人,电梯的“使用权者”必须按规定履行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这是电梯管理的规定,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所有相关权限多个主体之间的混乱不堪。尤其是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然加剧安全事故的频发。

(5)电梯受益权与安全责任权的不清:受害的是电梯的真正使用者。维修与保养不当都会损害电梯的真正使用者的利益。

(6)电梯制造品质的差异:应当承认,即使是在经济技术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电梯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实际上,西方国家早已将电梯的监督管理从劳动安全扩大到公众安全,而在电梯质量的管理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用以确定制造者的民事责任,电梯的日常运行的安全责任由业主负责,如果属于制造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业主可以进行追讨。而这些在国外针对电梯事故所赢得的制度经验,恰恰是我国在长期严防电梯安全事故所忽略的治理手段。我国电梯制造、维保市场混乱,规范化水平不高,对于违规企业处罚力度较低。部分小型电梯生产制造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大量零配件从不规范的供应商处采购,造成电梯整体质量低下,进而致使电梯整体安全性能降低,使用寿命缩减,甚至留下了隐性的安全隐患。甚至部分电梯厂商一味地满足房企降低开发成本的需要而推出所谓“经济型”电梯,这些经济型电梯与正常的电梯相比,很多功能被减掉。这样的电梯能让公众放心乘坐吗?

3 电梯管理体制的一点设想及建议

(1)公众电梯:法律法规明确对“公众电梯”的定义。规定对于一橦楼居住大于一百人的大楼(或者大于12楼的住宅电梯)或者公众场所使用的电梯,明确为“公众电梯”,按“公众电梯”的要求进行大楼电梯设计与施工。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房地产开发商、电梯制造商、第三方电梯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公众电梯”的选型、参数以公众型电梯要求进行,并预留有备用电梯。以便检修和更换,为保证公众型电梯的产品质量在选型中必须规定电梯的主要安全部件为一品牌。为确保大楼公众电梯正常运行。

(2)“公众电梯”管理权:建议由电梯制造商采用完全市场化或公众电梯管理机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模式。对非“公众电梯”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并注册使用。由用户自行选型与管理,也可由相应的物业部门管理。电梯检验工作由第三方电梯安全检验机构进行。

A、完全市场的“公众电梯”管理体制:大楼建设中分离电梯服务,电梯由制造厂提供,产权归电梯制造单位所有,电梯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由政府定价完全商业化电梯使用费用。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的维修保养以及升级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为电梯制造单位。

B、公共场所型的“公众电梯”管理体制:大楼建设中分离电梯服务,政府成立公众电梯管理机构,住户购房后向政府成立公众电梯管理机构购买电梯服务,电梯的产权归政府成立公众电梯管理机构所有。公众电梯管理机构微薄利益或国家财政补助,主体责任为公众电梯管理机构。

(3)电梯制造单位或公众电梯管理机构可以聘用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单位。对非“公众电梯”的电梯由用户自行选择有资格的电梯生产单位,也可选择相应的物业部门管理。

(4)公众电梯的主要安全部件必须为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电梯主要安全部件型试试验采用抽样方式进行,并规定有效周期,在有效周期生产的公众电梯方能出厂。

[1]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JG∕T 5010《住宅电梯的配置与选择》.

[4]《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5]《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就电梯安全问题答记者问》.

[6]GB5009《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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