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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

2017-03-01河北经贸大学吕岩

河北农机 2017年6期
关键词:规制条款法律

河北经贸大学 吕岩

论我国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

河北经贸大学 吕岩

市场交易和规模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以及合同理论实践不断提高,使格式合同应运而生,并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大量应用,格式合同在给人们带来利益和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因为其本身的特点而使合同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同时也使合同自由的实现受到了影响。因此,为了使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应根据我国现有的情况,运用综合调整的方式来规制格式合同,使格式合同能够在经济、贸易范围内产生积极作用。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完善

随着商品和市场经济领域的不断扩大,格式合同以其快捷便利的优点开始流行了起来,特别是在垄断型的公用企业和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型行业中更是越来越常见。

1 格式合同的概述

格式合同又可叫作定式或复合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不同的国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因此有关格式合同的称谓也有区别。在德国,其民法把它叫作一般契约或交易条款,在法国把它叫作符合或标准合同,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把它叫作格式合同,《合同法》中把它叫作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比较特别,有着非常突出的特点。

1.1 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格式合同是向不固定群众提出的,还可能会向可以成为给予承诺的人提出的。在通常情况下,它针对的是将会订立格式合同的一方,并且它的效力是在相对来说比较长的时间里所产生的,如果要使一个格式合同成立,一定要包含其要求的必须含有的相关内容。

1.2 格式合同的不可协商性

大部分情况下,普通合同订立的过程应该要有要约和承诺,并且彼此协商达成一致。格式合同的制定则是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提供方用文字方法提前把自己的意思表达了出来,并且规定了合同全部或主要内容,彼此之间没有商榷并形成统一结果的这样一个过程,另一方是不能够参与其中的。

1.3 内容固定,并且形式标准可以反复适用

格式合同一旦被制定出来,便具有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可随便改动,对方同样不能就其内容进行协商变动,若具有主动订立合同的情形,可以视为完全同意。格式合同有着标准的形式,其通常是经过某些特殊的行业提前制作出来的,并经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其审核准予通过。格式合同被大量运用到了交易当中,并且通常都在实践中得以反复地适用。

2 格式合同的优点

格式合同在当今的经济和贸易中逐渐成为最主要的合同形式。在经济逐渐发展的时代,更加突出地表现了其重要性和作用。

2.1 使交易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

由于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复杂,而其中绝大部分是通过合同进行,格式合同是提供的一方向部分群众发出的,有着特定的条款以及规范的形式,并且能够被多次应用。这样使每份合同内容的协商、起草和审查过程得以简化,从而减少成本,增加效率。

2.2 对合同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提高交易的安全

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会考虑格式合同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状况,利用其经验确定风险,分配风险,从而使由于当事人能力的不足而导致较弱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得以避免,大大减少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2.3 对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补充

法律法规即使再完备,也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和贸易中所有的交易都进行规制。社会实践一般比法律法规更先进,法律对现实中多种新型交易活动的有关规定并不全面,然而格式合同可以为彼此之间的交易创造条件,使交易变得简便、安全,并确定了彼此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从而分散风险,并对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行补充。

3 我国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不足

我们国家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在维护相对人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相关立法却还不够完善。

3.1 有关规定不系统且法条之间相互抵触

我国涉及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太过笼统且过于零散,仅是散见于几部法律中的个别条文,现实中产生纠纷不好操作。且法律条文存在相互抵触交叉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合同法》上,作出者只要对免责、限责条款使用合理方法进行提醒和解释,那么此条款依然是有效的,我国并不一味地排斥此类条款,但又指出免责条款是一律不产生效力的,因此两个法条之间相互抵触矛盾,令司法实践难以操作。

3.2 订立程序尚不规范

由于我国对格式条款订立的程序没有进行一定的规范,并且立法解释不太完备,内容也比较不具体,另一方很可能因为在没有具体了解到合同的内容的情况下便受到了约束。比如,我国法律没有对格式合同的制作方如何合理地提醒对方注意格式条款进行清楚的规定。

3.3 缺乏格式合同的单行法

格式合同在我国社会、经济、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与企业和消费者关系密切。但至今有关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却还不全面,只是零散地出现在了部分法律的个别条文之中,缺少一部单行法对其采取专门规制,很难规范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

4 我国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格式合同双方之间所处的地位总是不公平的,所以很容易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格式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尽管我们国家相关法律作出了一定的规制,但也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对于如何对其进行规制的问题,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对其进行完善。

4.1 立法规制

立法规制既是能够处理格式合同问题的基础之所在,也是履行其他规制方法的前提之所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合同是极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需要首先由民法总则用一般性、原则性的内容来对其进行相关规制。就目前来看,我国涉及格式合同的立法并不完善,太过于笼统,缺乏一部单行法对各种格式合同及其订立程序、内容、原则等问题加以系统和全面的专门的规制。因此,应在基本法律之外,制定单行法,进行专门规范和制约。

4.2 司法规制

此种规制手段是法院在对因格式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进行审理的时候,依照法律展开并且对其效力做出相应辨别,从而有效地保护接收方的权益。

首先,将因格式合同的内容产生争议的案件交由法院审理,并依据判决来辨别格式合同条款是否成立。同时针对格式合同中一系列损害接受方权益的内容进行规制,以使格式合同接受方的利益不因其所处的不利地位受到不法的侵害。

其次,格式合同通常会出现某些不合理的现象,为了使其得到平衡,法院应该贯彻司法精神,充分地行使其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在整个的审判过程中,对格式合同的内容依照相关法律进行的解释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使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更加的完善,使接受方合法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4.3 行政规制

此种方法是行政机关为了纠正格式合同中出现的不合理的内容而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展开审查。

首先,格式合同提供方制定的应用范围广,并且针对特定行业的格式条款,应该由政府强制其报送行政机关进行审批,没有经过审批则不能够被适用。其它的格式合同对此则没有强制,而是交给单位自愿决定,但必须给相对方提供必要的救济途径。

其次,行政机关可以在提供方拟定格式合同时把双方代表组织起来,使三方共同参与到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商榷的过程中,对格式合同采取间接介入方式,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格式合同制定者占有完全的主导地位。

再次,对于某些有争议的格式合同,行政机关认为不合理的则会宣布其是没有效力的或禁止适用的,这种事后介入的方法可以有效地维护接受者的利益,优点在于其所具有的主动性与高效性。

格式合同在被广泛采用的同时,无法避免地会存有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不利影响,损害相对方的权益。故在当前我们国家有关格式合同的立法有着诸多不足的现状下,完善它的法律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应当把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规制的途径综合起来,让格式合同所拥有的积极作用能够得以充分的展现,让其健康发展。

[1]东美民.浅析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J].科技展望,2014(08).

[2]任国平.论格式合同[J],法制与社会,2014(04).

[3]刘亚妹.浅谈格式合同的规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4]崔馈讽.格式合同及其在我国的运用[J].经济与法,2013(11).

[5]唐涛.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研究[J].经济管理者,2013(03).

吕岩,女,1992年出生,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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