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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分类刍议

2017-02-28刘转青刘积德

体育学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精英竞技大众

刘转青+刘积德

摘 要:在梳理现行体育分类观点的基础上,以逻辑学中的分类原则为依据,对现有主要体育分类观点逐一进行辨析,指出各观点在逻辑上存在的谬误,同时确立了自己的体育分类思路,并以此为指引从不同角度对体育进行重新分类,具体包括:按照参与者对体育技能、理论的掌握程度,可以将体育分为大众体育与精英体育;根据参与者参与体育的主要目的,可以将体育分为竞技体育、健身体育与休闲体育;以体育开展区域为标准,可以将体育划分为农村体育与城市(城镇)体育等。

关 键 词:体育文化;体育分类;逻辑学;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7)01-0047-05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collating existing viewpoints on sports classification, and by basing the criteria on classification principles in logic, the authors analyzed existing main viewpoints on sports classification one by one, pointed out logical errors existing in these viewpoints, established their own idea for sports classification, and under the guidance of such an idea, reclassified sports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specifically including the followings: sport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mass sports and elite sports according to the degrees of the participants mastering of sports skills and theories; sport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competitive sports, fitness sports and leisure sports according to the participants main purposes for participating in sports; sport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rural sports urban (town) sports by basing the standards on sports development areas, and such.

Key words: sports culture;sports classification;logic;China

關于体育分类问题的争执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1982年召开的体育科学理论专题学术讨论会[1-2]。那次体育盛会上各种学术观点交锋争鸣,最终体育“三分之说”(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占了上风,并逐渐成为体育分类的主流观点。然而,类似于体育界对体育概念的争执一般,自体育分类问题被抛出以来,体育界众说纷纭、各执己见。此争执绝不囿于体育专家、学者内部,而且已经引发了许多一线体育工作者的困惑。在体育发展的早期,体育理论界对体育分类问题的探讨热情空前高涨,多次全国体育理论研讨会均聚焦于对体育概念与体育分类问题的探讨,许多体育学者都致力于从各种角度来甄别体育的分类,体育分类问题吸引了如熊斗寅、凌平等体育学者的参与。然而,近年来似乎学术界对体育分类的分歧一瞬间消弭于无形,鲜有关于体育分类探讨的相关文章发表,诚如古谚所云:“灯不拨不亮,理不辩不明”,世间万物,概莫能外,任何认识的推进、任何真理的揭示、任何新知的呈现无不是在思考与争辩中得以实现,思辨与探讨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因此,我们决不能摒弃对知识与真理的探究与思辨,而应通过百家争鸣来推动认识的提升、新知的出现,通过博采众长来推动体育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本研究通过对体育分类问题进行探讨,将众学者束之高阁的老生常谈再次抛出,绝非借新瓶装老酒之手腕来哗众取宠,而是以逻辑学为理论依据、以当代体育发展为现实背景,结合体育发展的新动态来重新审视体育传统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借此提出新的分类标准,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1 我国体育的现行分类

查阅近40年的相关文献不难发现,有关体育分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而近年来对体育分类研究的文章却寥寥可数,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诚如张洪潭[3]所言:“尽管许多体育学界通识有悖于科学常理,但体育学界的常规却沿袭着行政主导下其它行业的做法,即某些有权力启动纠错机制之人不进行学术研究,也没有创新成果,却又偏执于充作学界权威,且不容别人染指他所管辖的‘势力范围,于是便揣着明白装糊涂,对别人创立的新理论、新学说全都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地将陈旧僵化的教科书一版一版地翻印下去,任凭它几十年换汤不换药,而且从来不肯做实质性的更新、改造。面对这种不良状况,体育学者群体偏偏始终不能发出足够强劲的质疑声,而刚刚入道的普通学生更是有着一种近乎与生俱来的逆来顺受、不求甚解的惰性。其结果便是,大一统的主流理论朽而不倒或倒而未弃,一切新知火花总是被蛮横地吹散或莫名地遮蔽”。通过对体育分类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可以将其归结为如下几种主要观点:一是认可度最高的“体育三分法”,即将体育划分为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社会(群众、大众)体育[4-5];二是将体育划分为学校体育、社区体育、职业(职团)体育[6];三是将体育划分为健身体育与竞技体育两种[7];四是将体育划分为精英体育、大众体育与民间体育[2];五是将体育划分为作为运动的体育(体育实践)、作为科学的体育(体育理论)、作为产业的体育(体育经济)和作为文化的体育(体育精神)[8];六是将体育划分为竞技体育、健身体育和娱乐体育[9]。

2 逻辑分类原则及现行分类的逻辑学辨析

2.1 逻辑分类原则

对体育进行逻辑分类是为了更好地明确体育概念的外延,为相关学理研究和体育实践工作提供指引,避免因上位概念分类混乱而影响下位学理的探讨及体育实践的推进。利用形式逻辑进行分类时应秉承以下几方面原则:

(1)每次划分的标准必须同一:即每次均需遵循同一标准进行划分,否则就会产生“混淆根据”的逻辑错误。

(2)划分的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的外延:根据这一规则,划分不能多出子项,也不能遗漏子项,否则就会产生“多出子项”或“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

3)划分的子项必须是相互排斥的:即划分所得的各子项之间应当是一种不相容关系,否则将导致“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10]。

2.2 现行分类的逻辑学辨析

按照形式逻辑的要求,逐一对以上几种体育分类进行审视与反思就不难发现其中的谬误。

第1种观点是认可度最高的“体育三分法”。由于我国《体育法》是以此一分类作为其立法框架,政府颁发的各类体育规章文件皆以此为依据,再加上各类新闻媒介的推波助澜,这似乎更加奠定了其权威地位。诚如凌平[2]所言:这种划分不仅为体育新闻媒介所广泛传播,而且在许多体育理论专家、学者中也成了某种“约定俗成”的定论或范式,似乎非此便不能被国人所理解、所接受。遵循分类规则是进行正确分类的必要前提,绝不能借口某种体育分类形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与传统”[11],亦或某种分类“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而放弃遵循分类规则。只有遵循事物的内部规律,严格按照逻辑学要求进行科学划分才能对体育进行更合理分类,为体育学理探讨提供导向,为体育实践提供指引。“体育三分法”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逻辑分类的以上三大原则。首先,违背了“每次划分标准必须同一”这一原则。竞技体育是按照参与体育的主要目的进行划分得来的,学校体育是按照开展体育的区域或场所进行划分得来的,而由于对“社会”一词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参考《现代汉语辞海》对“社会”一词的解释:“(1)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2)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12]。可见,社会是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从对社会的定义不难看出,用“社会体育”与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并列实有不妥,无论其遵循的逻辑标准还是其涵盖的内容均大相径庭。其次,显而易见,由于三者并未按照同一逻辑标准进行划分,必然导致这种分类与逻辑学所要求的另两条原则相矛盾,即划分的3部分外延之和必然不等于体育这一母项的外延,划分的3部分内容亦是相互交叉、相互重叠。这种分类虽暂时占据着主导地位,实则经不起逻辑推敲,其谬误也给体育实践工作开展带来困惑。

第2种观点将体育划分为学校体育、社区体育、职业(职团)体育。这种分类同时使用了3种标准,即场所、区域和是否将体育当成主要谋生手段,严重违背逻辑学中每次分类必须遵循同一标准的原则,其分类所得更是含混不清。

第3种观点将体育划分为健身体育与竞技体育两类,是根据参与者参与体育的主要目的来进行划分的,已然遵循逻辑学中按同一标准划分的原则,故颇具借鉴意义。但健身体育和竞技体育两类尚无法全面涵盖体育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有悖于逻辑分类的第2条原则,即划分的各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外延,存在划分不全的逻辑谬误。因此,关于体育划分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仍有待斟酌。

第4种观点对体育进行精英体育与大众体育的划分本无可厚非,也是本研究比较赞同的划分方式,但在两者之外再强加上民间体育则有画蛇添足之嫌,实有不妥。稍加甄别便可发现,民间是与官方相对应的名词,如若将民间体育与精英体育、大众体育并列则会导致逻辑混乱。

第5种观点将体育划分为作为运动的体育(体育实践)、作为科学的体育(体育理论)、作为产业的体育(体育经济)和作为文化的体育(体育精神)。在分类之前先将体育界定为“人特殊的育化”[8]。本研究认为此分类对体育概念的界定有窄化体育内涵之嫌,故导致其分类有失偏颇。

第6种观点将体育划分为竞技体育、健身体育和娱乐体育,其分类依据与第3种观点相同,也是根据参与者参与体育的主要目的来进行分类,在第3种分类观点的基礎上增加了娱乐体育,可以有效弥补“划分不全”的逻辑缺陷。此分类思路对本研究的开展大有裨益,但具体类别、名称仍有待商榷。

3 逻辑指引下体育的新分类

3.1 思路

在对以往各种关于体育的分类进行逐一审视与反思后,研究将回到对核心问题的探讨,那如何才能对体育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如何才能使新的分类既能遵循内部规律,不至引发逻辑混乱甚至是学理谬误,又能在体育实践过程中发挥应有的功效?带着对这一问题的深思,本研究在提出自己分类见解之前确立了如下几种思路:

(1)明确分类标准。笔者认为分类标准可以有很多,但同一层次的划分必须遵循同一标准。

(2)同一分类标准下绝非数量越多越好,而应当以穷尽上位概念的外延为依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应摆脱传统三分法的思维定式,苛求将体育划分为三大类并不一定是最合理、最科学的。若思维受此禁锢,则无法获取正确的分类。

(3)在第一次分类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多次分类,以求更好地契合于体育实践,对实际体育工作发挥指导作用。

3.2 具体划分

按照上述思路,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体育进行重新分类:

1)大众体育与精英体育。

按照参与者对体育技能、理论的掌握程度,可以将体育分为大众体育与精英体育。精英与大众是对社会个体的一种划分,两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精英主要是指某一领域的优秀人才,也就是对某个领域非常精通的人,而大众则指广大普通民众群体,亦即普通民众。由精英与大众的概念不难发现,精英体育即指在体育领域有着特殊才能的人,无论是体育技能精湛,还是体育理论知识精通,亦或是体育指导、管理能力突出,均可归于此类;而大众体育则主要指与之相对应的普通民众所从事的体育,他们在体育技能、体育理论知识、体育指导管理才能等方面均未达到社会认可的优秀层次。当然,正如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所阐述的,任何事物都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精英体育与大众体育亦是相对的,无论是两者内部,或是两者之间均存在着持续的发展变化。今天的大众体育成员在某一领域脱颖而出后就可能跻身于精英体育行业,反之亦然。精英体育成员也可能因自身的松懈导致自己优势消失殆尽而最终沦为平庸,成为大众体育中的一员。可见,两者虽有区分,但始终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此外,大众体育与精英体育绝非严格意义上的对立,两者在很多方面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比如,大众体育是精英体育后备人才的摇篮,肩负着为国家、社会输送优秀体育人才的重任,而精英体育也有自身使命,它在引领体育发展方向、为大众体育提供榜样和示范、带动大众体育蓬勃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一分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对精英体育与大众体育进行内部划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决不能简单地将当前我国的专业体育和职业体育统归于精英体育,因为目前我国专业体育和职业体育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两者之区分不甚严格;而且专业体育本身概念模糊,内部的业余体校、竞技体校及两者之下的专业体育层次成员实难达到精英体育层次,应将专业体育中这一部分纳入大众体育范畴为宜。在咨询体育界相关专家的基础上,本研究认为精英体育应当包括职业体育、当前我国主流体育分类体系下竞技体育三级训练网中的高级层次以及体育领域内的优秀管理者和优秀理论研究者。具体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再次划分,如按照内部人员从事体育工作的性质,可以分为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优秀体育管理者、优秀体育服务人员和优秀体育理论研究者。而大众体育包含的范围较广,也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再次划分,划分标准依具体实用要求而定,可以是年龄、性别、区域、行业、参与体育的目的等。

进行此种划分的实践意义有三:一是通过将体育划分为大众体育与精英体育,明确两者的界限,既为归属于大众体育领域的个体提供了奋斗目标和前行动力,又为现行精英体育从业者提供警示和告诫作用,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形成竞争机制,促进体育领域内人才的良性流动。二是可以有效调和体育内部矛盾,促进我国体育的健康发展。由于受到“体育三分法”的影响,我国现行体育管理体制基本上采用的是三者“分而治之”的管理模式。学校体育的主管单位为教育部门,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的主管单位为体育部门,这种管理部门的分割带来管理上的混乱和运行的低效率。由于两个主管部门的出发点和理念不一致,现实管理中经常出现意见相左、政策不统一的现象,严重影响着我国体育发展的效率,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人才流动的堵塞,这也是多年来有关体教结合讨论之声不绝于耳的根源所在。此外,虽然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同属于体育部门管理,但政府部门对两者采取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为了凸显竞技体育的独特性和功效性,在实际运行中对两者存在人为割裂之嫌。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体育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因此将体育划分为大众体育与精英体育,能够有效消弭过去三分法所造成的内部割裂,使大众体育成为精英体育后备人才的摇篮,在体育内部架构畅通的人才输送渠道,促进我国体育的健康、良性发展。三是使体育理论研究者有较清晰的归类。由于体育理论研究者可能同时涉及到三类体育的研究领域,按照传统体育三分法无法明确地将其归为三类体育中任何一类,而按照参与者对体育技能、理论的掌握程度进行划分的大众体育与精英体育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使体育理论研究者能够顺利地找到自己所属的类别。

2)竞技体育、健身体育与休闲体育。

这种分类是根据参与者参与体育的主要目的来进行划分。众所周知,人类从事任何活动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这种目的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参与体育活动亦是如此。因此,以参与者参与体育的主要目的为分类依据较为合理。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将体育分为竞技体育(以激发潜能、超越对手或自我、获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的)、健身体育(以完善身体形态、增强身体机能、提高身体素质,最终达到强身健体之功效为主要目的)、休闲体育(由于休闲一词来源于对英语Leisure的翻译,而牛津英语字典中对Leisure一词的解释包含如下4层含义:(1)做某种具体事情的自由之机会;(2)职业以外的自由所提供的机会;(3)个人自由时间的一种状态;(4)深思熟虑[13]。故笔者认为休闲体育是指以释放压力、调节情绪、愉悦身心、追求自由为主要目的。这种分类较好地涵盖了参与者参与体育的主要目的,有利于根据参与者的不同参与目的对各类体育进行有针对性的布局。当然,为使分类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指导意义,也可以在这3种类型下进行更详细的划分。

将体育划分为竞技体育、健身体育与休闲体育3类的现实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如下:这种划分能够较好地体现出各类体育自身特点和各自功能价值,并可以根据它们的特征和着重点予以不同程度的关注。从满足人的需求方面来分析,健身体育主要侧重于人身体需求的满足,它重视身体形态的塑造、身体机能的完善,其落脚点主要是身体的强壮和体格的健全。而竞技体育和休闲体育则侧重对人精神需求的满足,但两者在满足人精神需求方面相差迥异。竞技体育追求的是竞争、超越、拼搏、取勝等外张的精神需求,而休闲体育追求的是内心的平静、身心的愉悦以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自身3个维度的和谐,属于典型的内敛型精神需求。由于3类体育不同的特点和功能价值,他们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特征:竞技体育的社会性更为明显,因此它的发展特别强调规则的完善、组织管理的规范和对比赛结果的评判,而健身体育和休闲体育对以上3方面内容不是重点关注。就健身体育而言,它强调的是科学健身理念的引导和科学健身方法的指导,因此健身体育对这两方面内容有着特别要求,主要表现为内敛型精神需求满足的休闲体育对锻炼环境有着较高要求,参与者期冀在一种开放、自由、无约束的自然环境中完成体育追求。因此,可以根据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价值功能对3类体育进行不同的规划和设计,对其所强调的不同方面予以程度不同的关注,使它们能够从不同层面满足参与者的个性化需求。

3)农村体育与城市(城镇)体育。

虽然辞海等权威词典未能对农村、城市、城镇等名词进行单独界定,但国务院195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中,首次从计划、统计和业务核算的角度,对我国城镇和乡村进行了划分,随后国务院又陆续出台有关设市标准和设镇标准的规定[14],使得农村与城市(城镇)的二元划分在我国有着不可替代的权威地位。根据国家社会区域的这种划分,可以相应地将体育划分为农村体育与城市(城镇)体育。这是以体育开展区域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两者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方式,对它们进行区分有利于体育实践工作的针对性开展。此处,有一点与传统分类的不同意见和自身困惑。不同意见是:不赞成使用城市社区体育的提法,作为一个区域概念,社区并存于城市和广大农村之中,单纯冠名为城市社区体育有抹杀和漠视农村社区之嫌,故不能准确涵盖社区的真正含义。困惑是:自社区概念被引入之后,日益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区域概念,并逐渐取代单位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基层模式,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但由于找不到其对应的逻辑类别,故不能很好地将其归入相应的分类系统中。对照当下社区体育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为兼顾科学探讨的严谨性和体育实践工作的便利性与实用性,本研究认为可以将社区体育作为一种单独的体育发展形态予以重点关注。

进行这种划分的实际意义如下:一是契合将我国社会区域划分为农村与城市(城镇)两类的权威观点,便于与其他社会活动(如教育、医疗、卫生、统计等)协同开展,有利于政府在政策颁布与执行过程中的针对性。二是能够清楚地区分农村体育与城市(城镇)体育的不同特点,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发展策略与方法,提高体育工作的实效性。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非常明显,因此,对体育进行城乡二元划分同样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三是可以有效发挥城市体育对农村体育的辐射和示范作用,将城市体育发展的先进经验有效移植到农村体育发展当中来。

4)其他分类。

除上述3种主要分类方式外,根据不同标准还可以进行其它各种分类。比如,按照参与者年龄可以分为幼儿体育、青少年体育、中老年体育等。按照参与者性别可以分为男性体育和女性体育。分类方式可以多样,但均应遵循按同一标准进行同一层次划分的原则,有效避免同一层次不同类别之间相互交叉、重叠的现象,且各种分类方式均有自身特点和实际指导意义,具体可根据体育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分类形式。

对体育分类进行研究是为更好地把握体育的本质,明确体育概念的外延,为体育实际工作提供指引,这是其学理意义与实践意义所在。体育分类研究是一项持久复杂的工作,它有赖于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本研究虽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仍存在诸多疑虑与困惑,期冀其他理论研究者能给点拨,唯有百家争鸣、集思广益,方能获取体育理论之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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