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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新闻传播者的职业操守与道德责任

2017-02-27张涵

今传媒 2017年1期
关键词:隐私权

张涵

摘 要:现如今娱乐产业迅猛发展,娱乐新闻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有关娱乐新闻传播者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责任的争议持续不断。本文从新闻真实、社会责任和人性伦理三个方面对当下娱乐新闻传播者引起的主要争议进行了解读,并进一步阐述新闻传播者应普遍遵循的工作原则及应当承担的身份责任。

关键词:娱乐记者;新闻真實;道德责任;公众人物;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1-0036-02

如今大众传媒已发展为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巨大的信息传播网络日益渗透了人们的学习、工作和娱乐生活,乃至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国内传媒市场化发展,娱乐产业越发繁荣,娱乐新闻受到了比以往更多的关注。但由于这一领域的“娱乐性”“特殊性”,使得在新闻生产过程中的一些原则和界限变得模糊,近来部分娱乐新闻的报道方式和内容频频引发舆论争议,争议内容多围绕报道的真实性、道德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等一系列问题展开。当某一问题的衡量界线模糊时,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是正常现象,但需明确的是娱乐新闻传播者作为大众传播队伍的一员,基本的工作原则与底线不能因为所报道领域的“娱乐性”“特殊性”而动摇,对娱乐新闻生产的原则性要求和标准也不应与其他类型新闻有所区别,如真实、道德、监督等标签是应当始终坚持的准则。

一、娱乐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本质的要求,新闻学界和业界也始终在强调新闻真实的原则。1950年范长江在华东新闻讲习班开学典礼上向新闻传播者提出的四个信条中第一条就是“消息绝对真实”;2009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把“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从1997年版中的第四条上调到第三条,并作出细致规定“不夸大、缩小或歪曲新闻事实,不虚构或制造新闻事件”。然而虚假新闻现象仍然在如今的新闻业界频频出现,严重损害了大众传媒的公信力。传播者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为应对激烈竞争而盲目追求时效性、忽视报道质量,还有经济利益的诱惑等,是出现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

在娱乐新闻生产过程中,由于其关注和报道的对象本就是具有高社会关注度、讨论度的娱乐、体育明星等,部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职业操守和道德责任的媒体为吸引公众注意力,更容易出现这样的失范现象,打“擦边球”发布一些未经核实的猜测,或断章取义歪曲事实,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对大众进行引导和暗示。

例如,依据所谓的“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明进行肆意解读与猜测,然而此类“证据”往往只是当事人同行、交谈、吃饭等内容,完全无法证明其所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这种方式属于投机取巧的手段,以“既然无法证明是假新闻,就可以说是真实的”这种逻辑,始终游走在真实与虚假的边缘。

前段时间“全明星探”平台爆出某体坛明星的家庭内部纠纷,后证实为不实消息。当事人提出了法律诉讼,后“全明星探”发布了致歉声明。还有多位明星被报道“疑似”恋爱、“疑似”出轨,以及被谣传去世等例子,屡见不鲜。由于部分报道涉及的是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领域,这往往是外人难以判断和核实的,而被报道的公众人物也不可能对每一条关于自己的消息予以回应和澄清,或是对发布不实消息的媒体进行追责,于是很多事实真相大众始终不得而知。有时即使当事人作出了回应,舆论的争议和公众的疑虑依然会伴其而行,对其生活、心理、名誉、事业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有人认为明星享受了公众身份带来的巨大利益,理应承受隐私权减少所带来的后果。但这并不代表明星毫无隐私权益可言,相关界限应如何衡量,后文将进行阐述。

新闻真实与否带来的影响是多维度的,除了对于被报道的当事人外,对大众的知情权、媒体的公信力、乃至对整个社会风气及意识形态都会有所影响,其重要性无需再赘述。身份赋予了新闻传播者相应的权利及社会影响力,如果其无法做到自觉自律,担负起对公众及社会的责任,长此以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持续发酵,不利于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良性发展。

二、娱乐新闻传播者的社会责任

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一直备受争议的话题。由于公众人物往往掌握着更大的社会权力和更多的社会资源,或成为普通民众的标杆和榜样,这使得他们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巨大的不可分割性,因而其隐私权较之普通民众更加具有特殊性,有时需要在公众知情权面前进行适当的让步。这便给了某些媒体可乘之机,以“保障公众知情权”“满足大众好奇心”“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等借口为侵犯隐私权的报道正名。须知虽然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界限尚无在所有情境下都适用的衡量标准,但某些基本原则是可以厘清的。

出于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以及满足公众合理兴趣的需要,公众人物有义务容忍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隐私造成的轻微损害。比如对于明星酒驾、吸毒、嫖娼等违法乱纪的行为,或代言假冒伪劣产品等伤害大众利益的行为,媒体是应当行使监督权力,对其进行追踪报道的。例如前几年对于某些公众人物拖欠私生子女抚养费、暴力夺子等系列报道,还有隐婚超生的追踪报道等,都是娱乐新闻媒体正当行使监督权的体现。

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新闻媒体毫无疑问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先;而当报道仅仅是为了“满足大众好奇心”时,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公众兴趣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为依据判断该不该报道。一些与职业相关的隐私,如运动员的伤势情况公众有权知情;明星以青春容貌牟利,那么其是否整容,也应在公众合理兴趣之内。而当涉及公众人物阴私、家事等方面时,如不影响公众利益,原则上其隐私权应得到保障。魏永征教授曾提到,“兴趣不是抽象的,有正当的兴趣,也有病态的兴趣。人性固有的窥私癖属于人性中的弱点和病态,承担着社会责任的传播媒介,应该发挥引导作用,提倡正当的兴趣,抑制病态的兴趣,而不是相反,助长这种病态的兴趣,甚至造成社会公害。”新闻人扮演着“把关人”的职能,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注意报道的界限。纵观当今市面上的娱乐新闻内容,对公众人物进行积极监督,对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正面作用的相对较少;而在满足公众好奇心的新闻报道中,迎合低级趣味的报道则始终存在。

三、新闻报道中的人性伦理

新闻传播者既应该对社会公众负责,也应该为被其报道的主人公考虑,尊重采访报道的对象。记者柴静在采访药家鑫案受害者张妙的父母时,面对张妙母亲的哭泣,选择了停止采访;《南昌晚报》记者在《千余市民自发吊唁好刑警》的采访中,面对牺牲刑警伤心欲绝的妻子,也选择了放弃采访,这都是出于人性和道德的考量。反观另外一些媒体,在公众人物重病住院的情况下仍费尽心思潜入病房偷拍,甚至致其病情恶化;还有在明星离世后潜入太平间偷拍遗体,以及直播去世现场和殡仪车等,丝毫没有体现出对死者及其亲友的尊重。

在人性与道德的标尺下,“追求真实性”“追求新闻价值”一类标榜新闻专业主义的理由已不足以成为做出上述行为的借口,报道内容必须全部真实也不等同于真实的内容全部都要报道。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诱惑以及法律约束难的现状,新闻人做出怎样的选择往往依赖其价值主张和价值判断。“一个道德的媒体,其道德性只能通过所属的工作人员在具体的新闻行为中体现出来、实现出来。”作为新闻传播者,懂得尊重人格与敬畏生命,应是基本的素养与底线。

四、结 语

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而生的,身份赋予责任,娱乐新闻传播者理应认识到大众媒介将对社会舆论及社会意识形态带来的影响甚至是构建作用,自觉遵守新闻传播者的普遍工作原则,履行应尽的义务,这一点不能因为所报道领域的“娱乐性”“特殊性”而动摇。公众对于新闻传播者的身份期待是要求其担任公众利益的“代言人”、权力的“监督者”、环境的“瞭望者”和信息的“传播者”,与此相对应的身份责任就是监督社会,为公共利益鼓与呼。依据美国学者拉扎斯菲尔德的理论,大众传媒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如果不加以控制,其为恶的可能性更大。作为公众的议程设置者,大众传媒如果一味引导娱乐化风气,造成“全民娱乐”的局面,社会大众将被培养成为“娱乐至死”的物种,失去独立、批判、严肃思考的能力。

除了期待新闻传播者的自觉自律外,法律的约束以及来自社会大众的监督也是规范新闻报道操作方式及行业道德的有力途径。法律和道德是底线,新闻人的职业精神和监督职能是追求——法律和道德决定了不该报道什么,事实真相结合公共利益决定了应该报道什么。希望不仅是娱乐新闻传播者,所有新闻传媒工作者都能明确并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及道德责任,在手握权利的同时,肩负起对社会大众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1] 魏永征.警惕把“狗仔”合理化的取向——香港“狗仔队”文化的借鉴[J].新闻界,2014(10).

[2] 魏永征,傅晨琦.“公众人物”不是“狗仔”报道的挡箭牌[J].新闻记者,2014(5).

[3] 杨保军.新闻道德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 谢静.“我们的狗仔队”——从有关“狗仔队”的媒介话语看新闻专业意识生产[A].上海市社會科学界联合会.中国的前沿 文化复兴与秩序重构——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四届学术年会青年文集(2006年度)[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 贺琛.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研究[D].中南大学,2013.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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