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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义礼智信”的现代转换

2017-02-25龙倩

理论导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价值评估中国传统文化

龙倩

摘要:“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念,在塑造中国文化的总体特征、锤炼民族品格及培育民族精神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是中国传统道德思想文化的宝贵遗产。但其具有两面性,既有积极、革新、进步的一面,又有消极、保守、落后的一面。因此,对“仁义礼智信”各个德目进行内涵分析、价值评估及现代转换,乃是发掘传统文化中的有益价值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借鉴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仁义礼智信”;价值评估;现代转换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2-0089-04

而纵观数千年的思想发展历程,儒家文化占据主流地位,而其所提倡的“五常”观念——“仁义礼智信”也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这五个核心价值理念在塑造中国文化的总体特征、锤炼民族品格及培育民族精神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是中国传统道德的宝贵遗产。作为封建社会所提倡的基本观念,“仁义礼智信”的本质必然是服务于宗法等级制,因而具有消极、保守、落后的一面。但其内在的精神实质中又凝聚着人类一般的价值共识,而表现出积极、革新、进步的一面。因此,对“仁义礼智信”五个德目进行内涵分析、价值评估及现代转换,乃是发掘传统文化中的有益价值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借鉴的应有之义。

一、“仁”德的现代转换

仁,位列“五常”之首,是中国儒家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是其中最高的道德原则与道德理想。从字义来看,它从人从二,许慎在《说文·人部》中训为“仁,亲也”,即人与人之间的亲爱之情。郑玄注云:“相人偶”,即“相人耦”,表示相亲相敬之意。但自孔子开创仁学以来,它便有广狭之分。狭义来看,“仁”的核心内容是“爱人”,这种爱可分为三大层次,它始于亲人、扩及路人而施及自然万物,正所谓“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孟子·尽心上》)是也。广义来看,“仁”不仅是全德之称——为各种道德的总纲,更是一切道德的根源,故有“仁含百善,能仁则万善在其中矣”(《北溪字义·仁义礼智信》)之语,而且指示着一种连孔夫子亦自谦“若圣与仁,则吾岂敢?”(《论语·述而》)的至高的精神境界。

孔子首以“爱人”释“仁”,并指出“爱人”或践行“仁”的方法便是取譬于己,推己及人,即“忠恕之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爱人”中的“人”字,不特指某一阶层的人,而是指一切人——与动物界相对的整个人类,它不分地位的高低,不论财富的多寡,亦不管容貌的美丑。因此,“仁”概念的提出,充分体现了古代的人道主义精神,具有了普遍性的类价值。亦因如此,“爱人”这一内涵为后人所承继,其后历代儒学家对“仁”内涵的扩充均未出离此框架。不论是汉代董仲舒的“仁者僭怛爱人”(《春秋繁露·必仁且智》),还是唐时韩愈的“博爱之谓仁”(《韩昌黎·原道》),抑或宋代张载的 “民胞物与”思想均在此框架内进行。甚至在中西文化大碰撞、大变革的近代,谭嗣同、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等人,仍然继承和发挥了仁爱精神。但他们对“仁”德中所内含的差等之爱进行了改造,试图将“博爱”与“仁”相联,赋予了仁以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启蒙的崭新内容,使仁学与时代精神同进步。如谭嗣同以“通”释仁,主张“中外通”、上下通、“男女内外通”及“人我通”,以打破中外、等级、男女及自我的界限,实现国家、贵贱、男女及人与人之间的真正的平等。因此,虽然内含某些消极因素,但总体而言,“仁”或“仁爱”都是中华民族重要的价值原则。

“仁”有多种表现形式,在伦理上是博爱、慈惠、厚道、能恕,在感情上是恻隐、不忍、同情,在价值上是关怀、宽容、和谐、和平,万物一体,在行为上是互助、共生、扶弱、爱护生命等。[1]因此,时至今日,“仁”德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现代价值,我们可以从中挖掘出适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有益资源。其一,“仁者爱人”可具体转化为“爱人民,为人民”精神内涵,要积极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危济困的为人民服务思想和集体主义精神,为现今知识分子和广大民众提供一个切实而高远的人生追求和价值理想。其二,“仁”德所内含的“忠恕之道”,可成为有效调节自我与他人关系的一项道德方法。即通过推己及人的方法,由己之心去理解、推知他人之心,由己之欲去理解、推知他人之欲,最终将己之爱推向他人,实现对他人的爱、与他人的和谐相处。其三,“仁者爱人”的利他意识具体转换到行动上则表现为“助人为乐”。仁者对他人的同情关切以及爱护奉献均是出于“爱”的情感,这是一种较为纯粹的利他意识。而这种同情关切之心,转换到实践上则表现为对他人切实的帮助与支持。我国自古便有“君子成人之美”“博施济众”的优良传统,与“助人为乐”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四,将“仁爱”推到最后,终及自然万物,而达到“爱物”的层次,具体可转换为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道德规范。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与爱护、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都不仅关系到个人道德修养水平更关系到人民的福祉与未来,是身而为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二、“义”德的现代转换

义,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道德范畴和行为准则。从字义来看,其繁体字作“義”,上羊下我。羊在古代象征美与善,故“義”便指通过“我”这个道德主体把善與美表现出来。从伦理义来看,义即宜。于儒家而言,它有广狭之分。狭义而论,义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和人们行为的价值准则。它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曰仪,它包括礼仪和风貌两方面,所谓“义者,己之威仪也。”(《说文解字·我部》),此为义的本义。二曰“宜”或“当”,它既指道德实践前对是非善恶的正确判断,又指道德实践结果中的“适宜”“应当”与“正当”。广义而言,义与利对举,泛指道义或一切道德,是道德的代名词,是立身治国的根本原则。

历史上对“义”的推崇与赞扬,往往伴随着义利之辨这一重大伦理问题的讨论而进行。而义利关系问题的讨论又犹以儒家为要,儒家别义利为二,认为义为人们应当尊奉的一切道德规范,亦可指道义所要求维护的整体利益,而利则指个人的物质利益;其基本指向是高扬道义,把义摆在首要位置,强调道义对功利的优先性与至上性。从孔子的“义以为上”、孟子的“舍生取义”、董仲舒的“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至宋明时的把以义制利的观点绝对化,提出“存天理,去人欲”,以及明清强调义利双行,理存乎欲,可以看出,儒家虽因时期、场合和派别不同而对义利关系问题的论述各有侧重,但总体而言均重义轻利,主张公利至上,私利应服从公利,反对因私废公和见利忘义。这在塑造中华民族注重家国整体利益的民族气节、重视品德及自我节制等品格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至近代,在面临截然不同文化传统的外来侵略者面前,这一义利观显得不合时宜而弊端数出。故近代有识之士为纠重义轻利之失,纷纷从不同角度对义利问题进行了新的阐释,如谭嗣同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重释“义”,严复则主张“义利合”。

作为古代社会重要的道德范畴,“义”虽是封建社会维护宗法等级制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旧时代的烙印,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但在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而其价值与意义的发挥便在于对其进行内涵的转换。其一,社会主义条件下要坚持义利并重、义利统一。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与内容。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是人的身心灵肉等各方面的和谐发展,义和利是实现这一目标两个最根本的载体和要素。[2]因此,坚持义利并重,既要肯定人们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又要强调人的道德水平的提升,坚持在“义”的限定下合理追求私利。其二,社会主义条件下要坚持公私兼顾,尊重个人正当利益。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传统义利观所强调的大义、公利,重视整体利益应予以继承,这与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及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内含一致。同时,要兼顾个人的正当利益,肯定个人对“利”或“私利”的追求,以强化人们的主体意识,提高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其三,“义”所内含的“适宜”“正当”“应当”等内容,有助于帮助道德主体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做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从而提升全社会成员的精神文明素质。

三、“礼”德的现代转换

礼,是中国传统社会内容极其丰富的伦理范畴,它位列“四维”之首、“五常”之一。《说文》云:“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可见,礼最初起源于上古的宗教祭祀,后逐渐演变而成政治上的礼、伦理上的礼。[3]泛言之,“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它包括全部的上层建筑,泛指与等级秩序相适应的一切典章制度、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仪式节文。而作为道德规范的礼,亦有广狭之分。其广义者,被视为最高道德规范、全德之称。其狭义者,便是作为“四维”“五常”之一的礼,包括内在礼义与外在礼仪两方面:礼义,即礼的基本精神和原则,[4]主要是分、仁、中和、恭敬及礼让;礼仪,即礼的外在形式,指的是洒扫应对、拱手作揖等一整套具体的礼节与仪式,具体表现为礼貌、仪式、礼节等。

礼所内含的精神与外在礼仪,不仅是道德教育的有益载体,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准则与规范。因此,礼尤其为儒家所推崇,其后更一度成为封建社会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教化民众的重要手段,形成了中华民族极具特色的“礼”文化。中国传统社会对礼的重视,体现了一种重秩序、求稳定的精神与追求,同时也塑造了一个彬彬有礼、谦谦君子的“文明古国”或“礼仪之邦”的民族形象。然而,礼的主旨与核心是“分”,重在强调和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讲究“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发展到封建社会后期更是演变为在下者对在上者的绝对服从,形成了人们谄上欺下的畸形心理。而浩大至“礼仪三百,威仪三千” 繁文缛节之礼,也使人动辄得咎,在此等桎梏下,人的个性受到极大的束缚与压制。对此,清代思想家戴震曾激愤地用“以理杀人”来指责。及至近代,伴随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的传入,更有鲁迅、吴虞等人喊出了“礼教吃人”“以礼杀人”的口号,矛头直指以等级制为核心的封建礼教。近人对礼教的批判虽不免偏激,有全盘西化之嫌,但其论点也切中要害,有助于纠等级尊卑之失。

综而言之,礼作为道德规范,产生于封建宗法等级制社会,具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其在强调人自身的道德修养、协调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等方面,都曾起过积极的作用。《礼记·礼器》亦有云:“礼,时为大。”即是说,礼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因此,在现时代,应对传统礼德进行扬弃,对其内容进行积极的更新与变革。其一,中国现行道德规范均可称为“礼”的体系。当前,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修养与建设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任务,而这四个不同领域的基本内容及导向性的规范就是当前中国公民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广义而言的“礼”。其二,去掉传统“礼”德中的等级尊卑的“分”,改而为社会分工的“分”与分门别类的“分”。人生活于社会中,有不同的角色以及不同的角色要求。这些不同的角色要求,便是不同的道德规范,便是今天“礼”德的“分”。其三,礼的内在精神恭敬与礼让在今天仍然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是讲文明懂礼貌的外在表现、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恭敬是指不论对人或事都呈现出内心之敬与外貌之恭的状态,而礼让便是谦让。不论是在社会公共场合,还是在职业场所,甚至个人家庭生活中,言谈举止都应该恭敬礼让。其四,关于婚丧嫁娶、逢年过节等重大活动,以及人际交往、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礼仪需要保留。古代礼仪虽繁琐众多,但其中一些基本的敬老、尊贤、谦让等礼貌用语以及重大活动的一些核心仪式应该保留下来,有助于约束人的行为,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

四、“智”德的现代转换

智,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被奉为“三达德”之首,亦位列“五常”之一。古时“知”“智”通用,而“智”字出现较晚。“知”甲骨文作,本义为口耳相传有关“戈”和“矢”的知识,主要指战争中的“智谋”,与道德无涉。后经儒家对其内涵进行扩充而转化為一种重要的德性,在儒家道德规范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与价值,其主要内涵可分为认知之智与德性之智。在认识论的范畴下,“智”主要指一种认识和把握外在世界的能力及对外在客观事物的认识。在伦理学的范畴下,“智”指的是对道德规范的认识以及由此而养成的道德理性和道德境界,具体表现为明辨是非善恶、知仁知义、自知知人及见微达变等。

综观中国传统各学术派别,对智持充分地肯定与推崇态度的,非儒墨两家莫属。而不同之处在于,儒家首重德性之智,而墨家更以认知之智为要。其中,儒家的贵智传统,对中国文化影响极为深远。以政治上的影响为例,自汉武帝以来,尤其是隋唐科举制度建立之后,政治上用人遵守一定的知识标准。明、清以八股文取士,撇开考试内容不论,不得不承认这不仅体现了平等的用人原则,更体现了对智的尊重。然而,自孔子以仁智并举奠定智的基础后,经孟子将仁义礼智四德内在道德化,中虽有荀子对认知之智的百般推崇,发展到后期伴随着孟子地位的提升,智中的伦理道德义一度压倒其认知义而成其基本内涵。“仁统四端”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儒学所坚持的主流倾向,“智”在根源性上便被收于“仁”之中,其作用也就被框限于成德的范畴内,道德实践之外的理性认知问题在还未得到真正重视之前便已被排除在外。这种思想倾向,在塑造人们的道德品性、人伦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上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却使理性服从德性,削弱了对科技理性、认知理性的重视,埋下了轻视科学的种子,而间接成为近代中国积贫积弱的重要原因。因此,为扭转局面,早期维新派甚至提出了“智”是道德的唯一内容的观点。

作为中国传统基本道德规范的“智”,虽因其对认知理性的轻视而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总体而言,“智”德的某些基本内涵及其所形成的贵智文化,即使在今天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一,中国古代的贵智传统,要求我们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充分重视知识的普及与创造、重视人才的培养与任用,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其二,“智”要求在德智关系中,坚持以德导智、以智求德、德智并进。德智体美劳是建国后对人的素质定位的基本准则,也是人类社会教育的趋向目标。以德为首,智次之,即要坚持培养个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良好的道德品行,亦要使人掌握基本的知識、技能以及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德废,则智便可用于为恶,人亦无法辨别是非;智废,德便无法推行或安置,故二者不可偏废。其三,智德在个人修养上要求人做到言说得当、行皆中矩。言行,是个人行为最直观的外在体现,最能体现一个人基本的道德素养。若能在社会实践生活中,当言则言并言而适当,当行则行,并行而不违矩,则是一种很高的智慧与美德。其四,智的最高层次是要养成明了天地自然之道、通晓人间万事之理的“大智慧”。这种道德智慧不仅是处事、为人的具体智慧,更是一种超越自我以致最大限度地完善自我、他人和社会的“大智慧”,它促使人们自觉地去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五、“信”德的现代转换

信,是“五常”之一,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信”观念在古代最初是指祭祀上天、神和先祖时的一种不敢妄言的虔诚态度,后在先秦诸侯国的盟誓或缔约中得到进一步强化,经儒家提倡,逐步摆脱了宗教色彩,而成为经世致用的道德规范。许慎在《说文》中将“信”训为:“诚也,从人从言。”《释名》亦指出,“信,申也,相申述使不相违也。”而“诚”在《说文》中亦作“信也,从人从声。”故诚与信常可互训,亦连用为诚信,其基本含义为诚实不欺、真实无妄、表里如一及守言行诺。但二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较“诚”而言,信更指一种实在的、具体的道德规范,涉及的是道德主体的外在言行及与他人的关系,其重心在人而非“己”之内在态度。

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信”为儒、墨、道、法、佛等各学派或宗教所强调。在儒家看来,“信”是“进德修业之本”,是“立人之道”,更是“立政之本”。而老子强调“信”的政治作用,“信不足,安有信”;墨子也认为,“言不行者行不果”“行不信者名必耗”;管子更把“信”视为治理天下之本,认为“身仁行义,服忠用信则王”;在佛教教义中,“信”则以“不妄语”的形式被推崇。可见,“信”绝非儒家仅有,而是为各家所强调的基本道德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虽为众家所推崇,“信”却是依靠儒家的提倡而广为流传。在儒家道德体系中,“信”德在狭义上被视作朋友间关系的主导原则或德行,所谓“朋友有信”是也。但朋友一伦与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四伦不同,它不受等级上下与血缘亲情的限制,全然独立于政治伦理与家族伦理之外,因而更具有一种平等的性质。正因如此,在中西文化大碰撞的时刻,近代各进步思想家虽将矛头直指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展开了对封建伦理纲常的猛烈批判,但“朋友”一伦却不仅因最合乎自然和人的本性而免遭于难,甚至得到谭嗣同的大力推崇,被认是“五伦中人生最无弊而有益”的一伦,体现了“自由”“平等”“节宣惟意”和“不失自主之权”的精神。谭嗣同的观点虽有以西解中之嫌,但却也肯定了“信”的价值。

综而言之,虽然“朋友”一伦产生于封建宗法社会,不可避免地具有囿于熟人社会之缺限,但其独立于家族与政治伦理的平等性,使之可发展成为最广泛意义上的“人”—“己”的交往范式。故其主导性德行“信”,亦可推而及于一般的人际相交之道,而具有超越时代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能够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有效资源借鉴。其一,坚持把诚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使诚信成为个人、企业和政府自觉遵行的重要原则。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是个人立身行事的基本要求,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体现。其二,诚信应成为个人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以及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身为社会人、职业人,应该时刻做到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自觉把诚信作为高尚的人生追求、优良的行为品质及立身处世的基本准则,切实做到诚实无欺、言行一致,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其三,坚持诚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规范地位,使以企业为代表的各市场主体自觉以此来约束自身的经济行为。当前由于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失范现象,而迫切需要发挥诚信对契约的基础保障作用。其四,坚持把诚信的原则精神融入到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与制度建设当中,建设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使其成为一种刚性的约束力量,以现代制度与规范来保证和促进诚信的有效落实。

参考文献:

[1]陈来. 仁统四德——论仁与现代价值的关系[J].江苏社会科学, 2016,(4).

[2]王泽应. 义利之辨与社会主义义利观[J]. 道德与文明,2003,(5).

[3]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72.

[4]许亚非.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及其现代价值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52.

【责任编辑: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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