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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角度探析美国侵权法改革与发展

2017-02-20刘冬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

刘冬梅

摘 要:美国侵权法有着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其立法和实践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从过失侵权责任到严格责任,再到侵权法的危机和改革,可以说跌宕起伏,从中展示出美国建国以来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发展变化。梳理美国侵权法的发展脉络,分析其与美国社会的关系对现阶段的我国来说意义重大。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不久,很多地方还有待于完善。我国社会未来还会出现哪些问题,带给侵权法哪些挑战,都是专家学者需要研究的。美国侵权法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过失侵权责任;严格责任;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产品侵权

200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侵权责任法》,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重要立法,标志着我国法律对私人权利救济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也为下一步民法典的颁布扫清了一大障碍。而对比迄今全球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侵权法的研究和立法则提前了很多。美国是民事诉讼的“超级大国”,每年有近亿宗呈递法庭的案件。美国侵权法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其历史悠久且理论成熟,它是最早规定产品责任法的国家,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之一。因此其侵权法法律制度成为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和借鉴的对象。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时也吸收了其中先进的成分。

然而美国联邦制的国家制度及法官造法的判例法法律体系使其相对纷繁复杂,很难照搬照抄。因此如何学习他国的法律为我所用也成为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学习美国侵权法要将其放在宏大的社会前景中进行研究,思考其对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总结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经验教训,找到与我国共性的地方,才能避免重导覆辙,后来居上。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美国社会发展同侵权法改革之间的关系,理清其脉络,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提供一些启示。

侵权法是现代民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范围广泛、内容繁杂,因此非常重要。一部好的侵权法,既是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又是对非法侵害的震慑。因此,但凡民主法制国家,侵权法都很受重视,美国也不例外。美国并不存在成文法意义上的侵权法。它的侵权法是在历次法院判例中积累起来的,是在侵占、威胁、殴打、欺诈、诽谤等侵权行为基础上概括出的一系列原则而发展出来的。

美国二百多年的发展史也是其个人权利意识逐渐膨胀的历史。侵权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争议不断、改革不断的发展过程。从最初沿袭英国法到逐渐发展出自己独立的侵权法体系,如今的美国侵权法已相对完善,颇具规模。美国侵权法的发展史是美国社会发展史的组成部分,它既是社会发展的写照,又对其造成了反作用力,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萌芽期的令状制度

美国建国之初,并没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美国的侵权法早期主要沿用英国普通法,即英国十三世纪的令状制度。这种制度是为国王贵族等特权阶层服务的。起初它由国王或教皇基于臣下的申请而针对某一特定主体(主要是权贵)发出,无论从内容还是用语方面,令状都反映了统治者的权威及命令式的口吻,如“你必须将某物返还给某人”。令状成为在王室法庭开始诉讼的一个必备的条件,任何人想在国王的普通法院提起诉讼都必须获得国王发出的令状。国王通过自己的文秘署签发令状,当事人需出钱购买,因此它成为王室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这样的令状数量有限、程序严格,而且诉讼的内容必须与令状的形式相吻合,否则原告就不能获得赔偿。由于这种制度的缺陷,使学者们对其非常不满,开始寻求具体侵权判例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则与学说,并进而将侵权法视作一个独立的法律科目或法律部门来研究。

二、资本主义早期过失责任的确立

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侵权法起源于十九世纪。在这一时期,美国经历了与欧洲同期的工业革命,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工业强国。工业革命带来的大机器的使用,为人类带来了超出想象的效益,同时也造成了无数伤亡,这样,金额庞大的伤害赔偿诉讼自然就多了起来。而过失侵权的概念也是在这个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过失越大,被告承担的伤害赔偿就越多,反之则越少。这样,既补偿了受害者,又保证了那些过失较小的肇事者不至于因一次诉讼赔偿就破产倒闭。同时,慈善与政法机构可以不因为它们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而受到追究。公司可以以“原告过失”和“自冒风险”及“雇员法规”等理由逃避由公司职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责任。顾客因使用产品而受到伤害,只能告直接卖货给他的人,不能追究产品制造商的责任等等。过失责任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政府和企业主的利益不会轻易受到伤害,这是符合美国资本主义急剧发展期的要求的。

这一时期侵权法研究也日趋完善。霍尔姆斯在其出版于1873年的“侵权法理论”一文中试图以过失作为侵权法的一项普遍原则,又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过失是施加侵权责任的前提。在霍尔姆斯开始其侵权法研究前后,弗朗西斯·希拉尔德于1859年出版了美国的第一部侵权法专著。克里斯托夫·兰德尔于187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开设了美国的第一门侵权法课程。詹姆斯·艾姆斯于1874年出版了美国的第一本侵权法案例选编。①

三、现代严格责任的兴起

进入20世纪以来,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大工业生产,随著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广泛地采用了各种科技成果,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人们在享受这些物质文明的同时,遭遇到了诸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等各种社会问题。与此同时,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与对立,造成了劳动者和消费者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形成了弱者群体或阶层。面对新的社会现实,使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改变法学思想,探求解决新问题的途径,最终促成了侵权法的转变。

(一)在思想上:社会法学逐渐代替了自然法学

其观点强调对各种利益的平衡,从而满足人们最大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中,社会利益应高于个人利益之上。据此,现代侵权法在制度设计上,由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转向了对受害者的补偿,加强了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和社会救济,以缓和社会矛盾。

(二)在体系上:企业责任和集团诉讼盛行

由于工业化社会的来临,影响到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危险来源从个人的非理性行为转变为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各种活动,侵权行为也由单个人之间的侵权,逐步过渡到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侵权,现代侵权法形成了以企业责任为中心的法律体系。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和六十至七十年代保护消费者运动大大推进了集团诉讼制度的发展。其优点是避免重复立案、重复审理。②

(三)在归责原则上:除了对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失责任原则外,针对大量出现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严格产品责任的确立达到顶峰。法律的重心侧重于救济弱势群体及个人权利。对慈善及政府机构的免责机会已经不象从前那样在审判中被采纳。超常危险活动一律都要负严格的侵权责任。消费者权利增加,不仅可以追究卖主,还可以追究产品制造商的产品责任。商务设施和公共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和所有人的义务增强。“比较过失”在大部分州取代了“原告过失”制度,在原告也有过失地情况下,公司也要按比例支付赔偿。程序上消除了许多过去的障碍,使得侵权诉讼更加简化容易。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责任迅速扩展的最明显的改变是过失责任被冷落,取而代之的是对企业和机构较不利的严格责任。

四、美国侵权法危机的出现

现代工业社会到处充斥着危险,诸如缺陷产品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交通事故、职务侵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工作物致人损害等等。面对这些大量出现的特殊侵权行为,往往适用严格责任。这对于一些高危的行业加重了负担,增加了其运营的成本。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诉讼案件愈来愈多,陪审团裁定赔偿金金额日益爆增,加之责任保险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扩张,美国司法制度和经济发展出现了相当严重的危机。人们普遍认为侵权法在现代社会的急剧变化中呈现出衰落的趋势,甚至惊呼“侵权法已处于十字路口”“侵权法已死”③等等。形成这种危机的原因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原因

美国侵权法在国内耗费高昂。1960年,美国的侵权诉讼成本不到500亿美元,占其GDP的0.8%,耗资和当时的英国相同。1994年,美国侵权诉讼成本达到1520亿美元。2001年,美国侵权诉讼成本达到2050亿美元,占其GDP的2%,耗费是其他发达国家的两倍多。2002年,该费用更是增加到2330亿美元。④美国侵权诉讼成本剧增,许多企业因无力承担高额赔偿金而歇业或破产。例如美国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单引擎飞机生产国。由于坠机事故引起的高额赔偿原因,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美国的单引擎飞机制造业萎缩了95%。企业因为害怕风险给美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部分工业遭到了毁灭性打击,发展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积极性严重受挫。

(二)思想原因

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经济分析法学逐渐代替了自然法学,占据了法学理论的主导地位。自然法学强调公平正义和对弱者的保护,而经济分析法学不仅强调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和合法性,更注重实施法律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它认为,经济效益应当是美国侵权法律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是美国侵权法唯一的出发点和归宿。由于美国侵权法耗费高昂,而且不能带来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所以改革势在必行。

(三)法律制度原因

第一严格责任、惩罚性赔偿、比较过失责任和连带责任导致原告获得赔偿金的可能性增大。在威斯康星州,一名未办保险的司机,在一个十字路口撞死了ZIMMER的6岁儿子。尽管事发之前交警已示意司机停车,但ZIMMER仍把司机、交警和雇佣交警的密尔沃基市政府诉到法院。法院认为,交警未把小孩拉出车道,故密尔沃基市政府应承担1%的责任。又因为本案中该市政府是唯一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故密尔沃基市政府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⑤

第二美国侵权法中的胜诉收费制度助长了原告律师怂恿原告诉讼并索取高额赔偿金。胜诉后原告的律师可以从原告获赔金额中收取33%至40%的高额佣金。这客观上使原告和律师可以随心所欲地起诉,导致美国诉讼案件逐年剧增。美国法院平均每年受理近1500万件侵权案件。

(四)社会制度原因

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对侵权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侵权法的威慑作用被弱化。严格责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鉴于此,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被设计了出来。由于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使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所取代,对于行为人而言,其行为的结果仅仅意味着增加一点保险费的支出而已,这有可能导致行为人注意程度上的松懈,因此侵权法的制裁不法和预防教育的功能受到了抑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兴起,使侵权法的填补功能也受到了冲击,因为简便、可靠的社会保障,只要存在损害,无论损害的原因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如何,甚至加害人是谁都不予考虑,都一视同仁地给予补偿。

以上种种使美国侵权法产生了严重的危机,“侵权法已经达到了自己的顶峰。它一旦占有了前所未有的地位,便受到种种制度的包围和浸染,这些制度从根本上改变着它的传统作用,给它的功能和范围都打上问号。”⑥对侵权法进行重新研究和评估,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找到其合适的定位,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五、美国侵权法改革的内容及对其评价

美国侵权法改革主要围绕产品责任、医疗过失行为侵权、诉讼制度等内容进行。

(一)产品侵权责任改革

第一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进行改革,把赔偿金额限制在經济损害赔偿金的两倍或25万美元内。第二取消连带责任制度。近年来,已有34个州取消了连带责任原则。在2003年3月参议院通过的产品责任改革法案中,也取消了这项原则。第三确立了产品责任抗辩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州相继规定了产品制造商的抗辩权。如有的州规定:如果产品执行了政府标准,那么引起损害的产品就不是有缺陷或危险的。有的州规定:如果产品存在明显危险(如烟草),那么在该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生产商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制定安全期制度。美国许多州在改革后的产品责任法中,规定了产品安全期,并规定制造商不对产品安全期过后的损害负责。⑦

(二)医疗过失侵权责任改革

除了取消连带责任,限制非经济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还规定了诉讼时效。许多州规定对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诉讼、须在发现损害后的1年内或自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起诉。另外,规定了善良人条款,如果有执业证的医务人员以善良管理人的心态,免费为患者提供服务,只要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则该医务人员不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负责。最后,确立专家书面意见制度,要求原告在提起医疗过失侵权之诉时,向法院提交一名专家的书面报告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偏离了可接受的医疗标准。设立此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法院的立案标准。

(三)其他方面的改革

第一、平行来源规则改革:平行来源规则允许受害人从侵权行为人以外的渠道获得损害赔偿或其他利益,如从保险公司获赔,从政府机构获得福利待遇等。许多学者认为平行来源规则损害了以过失为基础的侵权责任制度,是对社会资源的错误分配。经过改革,有的州废除了平行来源规则,有的州规定被告可以向法院提交原告已平行来源获赔的证据,被告在原告已获得利益时可减轻责任。第二,对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如对胜诉收费制度进行限制,确立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诉讼费制度等。

(四)对改革的评价

美国侵权法改革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各种势力互相掣肘,使改革的步伐异常沉重。首先表现在联邦和州的权利争夺上,为配合侵权法改革,联邦和州都进行了有改革意味的立法,到1989年为止,美国各州议会一共通过了70多个改革法案。从1990年到1999年,美国侵权法改革上升到联邦层次。美国联邦在历史上首次通过了几个侵权法律,其中包括《1994年通用航空恢复法》。从2000年至今,美国侵权法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强。2003年3月,医疗过失行为责任改革法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同月,参议院通过了产品责任改革法案。但司法层面却并不顺利,州法院的法官通过裁定改革后的法律违宪依旧适用旧的侵权法,影响了改革的效果。

其次是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党基于不同的政治背景争论不休,侵权法改革沦为两党竞争的政治工具。共和党历来支持侵权法改革。2000年2月,布什当选美国总统后,在南威斯康星州的NEWBERRY大学推出了他的侵权法改革计划,宣布对医疗过失行为责任,产品责任和集团诉讼进行改革。⑧共和党之所以支持侵权法改革,是因为共和党的大选经费主要由产品制造商、保险公司和医疗行业捐赠。相反,民主党始终反对侵权法改革,理由是民主党的大选经费主要来自律师、工会和娱乐业。侵权法改革直接影响到了律师的利益,继而影响到民主党的政治利益。

综上所述,美国侵权法改革是美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深层矛盾的产物,是时代发展的需求,也体现出不同利益集团对社会财富分配的斗争,可以预见,为了达到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的目的,美国侵权法改革不会停止。迄今为止,很难说美国侵权法改革已经成功,争议和反对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止,但其对美国社会造成的冲击显而易见,由此反应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沉思。

六、美国侵权法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侵权法才颁布不久,现在谈限制侵权责任、改革侵权法为时尚早。但纵观美国侵权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说一直在侵权责任的扩张和限制中寻找平衡。我们应学会未雨绸缪,早做准备。一方面,侵权法在现阶段绝不会衰亡。只要社会生活资源还不能达到按照社会成员需要分配的程度,只要人的道德水准还没有普遍达到“己所不欲,勿施予人”的高度,侵权法就将不可避免地一直存在下去。我们应在百姓中大力宣传侵权法,只有这部法律深入人心,才能真正贯彻民主法治的治国理念。另一方面,又应吸取美国侵权法发展的教训,保护受害人权利的同时,也应考虑侵权人的权利。慎用惩罚性赔偿,不可盲目扩张侵权责任,给经济发展造成不应有的负担。最后,应在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弥补侵权法固有的缺陷,使无法通过侵权法救济的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也能获得补偿,实现社会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注释:

①《美国的侵权法研究:概括与分析》,许传玺,《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1期

②G. William:On Punitive Damages in Financial Injury Cases, the Rand Report,1997.

③William Mitchell: Tort Reform Past,Present and Future:Solving Old Problems and Dealing with “New Style” Litigation, Law Review Volume 27 Issue

④《美国侵权法改革述评》, 李清林,梁文彪 红河学院学报第31页,2004年6月

⑤《美国侵权法改革述评》, 李清林,梁文彪 红河学院学报第31页,2004年6月,

⑥唐纳德·哈里斯著,《美国侵权法的改革》.肖后国 杨小强译, 牛津法学研究杂志》 第二卷 , 1991年第3期

⑦《美国侵权法改革述评》, 李清林,梁文彪 红河学院学报第32页,2004年6月

⑧William Mitchell: Tort Reform Past,Present and Future:Solving Old Problems and Dealing with “New Style” Litigation, Law Review Volume 27 Issue

参考文献:

[1]《外国民商导论》 何勤华,李秀清著,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著,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3]G. William:On Punitive Damages in Financial Injury Cases, the Rand Report,1997.

[4]Horsham; Current Award Trends in Personal Injury,Jury Verdict Research,2002.

[5]Norman S. Marsh : Tort Law in America,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 Vol. 30.

[6]William Mitchell: Tort Reform Past,Present and Future:Solving Old Problems and Dealing with “New Style” Litigation, Law Review Volume 27 Issue.

[7]《美國侵权法改革述评》, 李清林,梁文彪 红河学院学报,2004年6月.

[8]《美国侵权法的改革》,唐纳德·哈里斯著,肖后国 杨小强译, 牛津法学研究杂志》 第二卷 , 1991年第3期.

[9]《当代侵权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石佳友,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

[10]《美国的侵权法研究》:概括与分析,许传玺,《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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