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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7-02-20林乐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隐私虚拟救济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这个网络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公民的个人隐私并不只是存在于现实社会中。人們为了更好的利用信息交流、生活便捷、获得快速发展等,个人隐私不可避免的在互联网虚拟环境下存在并被加以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公民隐私进行保护已经是迫在眉。本文在分析网络隐私的基础上,分析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并提供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隐私;救济

一、网络隐私的特征

网络隐私依托于互联网,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与传统隐私具有较大的差别,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隐私具有数字性、虚拟性的特点

网络环境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所以网络隐私并不能真实的存在于物理空间中,是将传统信息转化为数字再进行存储的。因此,网络隐私也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另外,由于网络隐私存在于虚拟空间,因此其网络隐私具有无形性的特点。

2.网络隐私一旦泄露影响范围广泛

传统的个人隐私的传播与交流方式主要包括两类,要么是书面传播,要么是口口相传,传统隐私的传播速度与范围都比网络隐私的传播要慢、要小。前文已经提到,网络隐私具有数字性、无形性的特点,其存储并不占用物理空间,所以传播速度非常快。更为重要的是,网络隐私的传播范围是世界范围内的。由于网络隐私具备以上两个特点,网络隐私泄露的影响范围远远大于传统隐私泄露的影响范围。一旦泄露,往往会对隐私主体产生无法修复的严重影响。

3.网络隐私容易采集

相比于传统隐私,网络隐私更加容易被不法分子采集,这也是它容易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传统信息收集需要信息主体的提供,而信息存储所占据的物理空间比较大,侵权行为人不容易开展盗窃、运输以及传播等行为。但是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网络平台收集个人隐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信息主体为了获得网络提供的一些免费的商品与服务时,通过填写调查问卷等形式主动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或者是为了生活的便利在网站上保存个人信息以便下次自动登录等等。上述这些行为非常普遍,都可以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

二、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

1.推进信息化法律体系建设中应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现阶段,我们正处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信息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所以对于信息的利用已经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我们应该加快信息化法律体系建设。当然此处的信息也包括公民的“个人隐私”。目前,在我国的现有法律规范中,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播等缺乏具体制度进行规定,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以及法律体系的系统化完善。

2.保护网络隐私权可以推进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互联网中对个人信息利用比较集中的是电子商务行业,电子商务提供给商家与消费者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同时也是消费者信息的集中地。因此,电子商务在发展逐渐完善的同时,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也应加强。因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比较频繁,任何一个环节信息泄露,给当事人造成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损失都是非常巨大的,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往往是与消费者的银行卡、手机号等直接绑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泄露会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所以,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的话,会降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感,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完善建议

1.完善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完善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最直接、最具有可行性的措施,通过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能够快速推进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的进程。以现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托,可以省去相关立法的反复而又漫长的通过程序,尽快落实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有力保护。目前首要应当完善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从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主观方面、客观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以及赔偿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法律保护内容的完善。由于《侵权责任法》是实体法,相配套的必然要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从而增强立法内容的实用性。

2.加强司法保护的效力

司法保护效力的主要来源是司法的公平和正义,要保障这两点就必须要建立专业的司法队伍,创建专业的网络隐私权的司法知识培训,提升司法机关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能力,确保全面保障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遭到不法分子侵犯之后可以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要突破一般侵权的基本赔偿方式,结合网络侵权的特征加大严重恶劣的网络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加大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充分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被侵犯。

3.互联网实施“实名制认证”

“实名制认证”在部分互联网活动中已经初具成果,例如淘宝网和各种需要实名注册的网站。从施行效果来看,“实名制认证”切实避免、减少了网络虚假信息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的行为。网络实名制认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优化我国的网络应用环境,为立法和司法的具体执行创设良好的基础环境,有利于上升到行业自律监管的高度,促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可以说,“实名制认证”是我国互联网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4.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制度

网络平台上个人信息的大面积使用加大了对其保护的难度,不容易监管。而且,公民的个人隐私一旦遭到不法分子的泄露,对公民造成的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所以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能只注重于事后的救济,也要重视防范于未然。不管是事前监管还是事后预防,在以民法保护为核心的同时,要有行政与刑事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比如,公民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个人隐私保护机构进行专门的调查,不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还可以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得到及时的保护,扩大公民寻求保护的途径。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

[2]陈玉梅.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与完善[J].贵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3]陈永忠.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思考[J].法学,2010年第1期

[4]宋鹏,王有凯.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探讨[J].信息网络安全,2012年第8期

作者简介:

林乐园(1984.5~),男,籍贯福建厦门,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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