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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群力:健全制度不能养成“路径依赖”

2017-02-20

检察风云 2017年3期
关键词:健全制度路径依赖治本

《检察风云》(以下简称《检》):十八大以来,中央惩治腐败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不过有人认为,尽快建立起反腐的制度才是当务之急,反腐只是惩罚,要更注重预防。

闫群力(以下简称闫):有些人认为只有制定制度、健全制度才是治本,才能预防腐败。他们论述的理由是:党内、社会上为什么存在腐败?是因为没有制度、缺少制度或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反腐败最重要的是查找制度漏洞和缺陷!怎么才能反腐败?制度健全了就能反了腐败,如果制度不健全就反不了腐败!

客观地说,所谓“制度健全”只能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状态,是一个相对概念,再好的制度也可能百密一疏,不可能做到滴水不漏、十全十美。因此,制定制度、健全制度“永远在路上”,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可能立马健全,尽善尽美。那么,所谓的制度反腐,是不是也永远只在口头上说说、在纸上“不断完善”,而从来不用付诸实际行动?

反腐不是纸上谈兵,仅靠讲坛上、文件里和字面上的“制度”是反不了腐败的,实际上,这是一种反腐败“路径依赖症”。即从制定制度到发布制度再从制定制度到发布制度,围绕“制度”兜圈子,但无论怎么“转”最后都是一个固定模式:腐败是因为缺少制度,反腐败就要制定制度,不健全制度就反不了腐败,只有制度健全了才能反得了腐败。这种思维定式和逻辑形式说白了,就是说了和没说一样。

其实,回头看一看,我们长期以来最缺少的并不是制度,而是有制度不用、制度不管用。不是没有“制度的笼子”,而是有“笼子”却关不住腐败高官,如同“牛栏关猫”“纸笼关虎”。有些领导干部都是在“笼子”外面绕着走、躲开走,也有人满不在乎、放心大胆地在“笼子”周围溜达;“制度的笼子”就像稻草人、纸老虎,根本震慑不住他们。如果“制度”和“制度的笼子”都像这样,再多再全又有什么用?

检:那么,严厉反腐与制度完善应该是个什么关系?

闫:实际上,根本用不着反腐专家说,大家也都清楚:反腐败要治本、要预防、要健全制度。制定制度绝对没有错,不仅要制定而且要大定特定加快制定。但问题是,反腐败决不能等到制度健全的那一天才开始反、开始查、开始惩。假如按照有些反腐专家设计的方案,划定的线路,给出的“药方”来反腐败,恐怕早就“晚了三春”,到时再想“亡羊补牢”控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只怕也来不及了。

这其实和“救火”与“防火”是一样的道理。大家都清楚“防火”是最重要的,防火防好了才能彻底堵住损失,救火则只能是减少损失。但如果一旦防不胜防出现了火灾怎么办?是先组织人员去救火、灭火,尽快消除大火势头,还是找一批专家学者在那里置火势凶猛于不顾,深入研究发生火灾的原因、查找失火的制度漏洞或赶紧起草制定防火规章措施?道理再简单不过,谁也知道应该先扑火,先灭火,然后再说别的。

从多年的实际情况看,如果不严厉惩治腐败,不抓大案要案,不严查腐败分子,不狠狠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单靠纸上写“制度”,单靠嘴上说“治本”,单靠表面搞“预防”是不管用的,其结果只能是主次不分、本末倒置、防不胜防。

单靠制度反腐败能行吗?事实上,单靠一项纸面上的文件里的“制度”是反不了腐败的。如果不认认真真抓,实实在在反腐败,再多再全的制度也无济于事。然而一些所谓反腐专家却自认为对此问题研究得很深很透,把“制度万能论”推向了极端——社会上无论出现什么问题不是先追究人的原因、追查人的责任,而是先“归罪于”制度问题,找制度漏洞,查制度缺陷,说制度定的不够。赶快找来一些笔杆子赶紧制定制度,好像制度出台了问题就解决了,责任就不用追究了。

事实证明,反腐败最管用的真招、实招就是真抓实干,抓早抓小,快查快办,同时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拒腐防变,常抓不懈,决不搞“一阵风”,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放空炮,打哑炮,雷声大雨点小,雨过地皮干。必须靠“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和毅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实实在在新成效取信于民,赢得民心。

检:其实,您刚才说的,涉及反腐治标治本的问题。

闫:没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这是党的十五大就已明确提出的重要方针和战略决策,十六大在此基础上又加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至此,“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十六字”反腐大政方针就基本固定及传递下来。

我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全没有必要在“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防治”问题上兜圈子,争来争去,没完没了。

反腐败不在于说得好听,而在于做得如何;反腐败不是什么理论问题,而在于实际解决问题;反腐败不必贪大求全,一口吃个胖子,寄希望于一网打尽腐败分子,而在于抓早抓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全面整改,整体推进。还是过去常说的那句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两手哪一手都不能手软,哪一手也不能砍掉,要握紧拳头,同时出手。“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尤其要在“兼治”“并举”上细琢磨,勤思量,深研究。

无论“治标”还是“治本”,无论“惩治”还是“防治”,都集中体现一个“治”字。最关键、最重要的也是“真治狠治”“常治长治”。如果谁都不管不治,不查不办,何谈防治和治本?如果都在一边空谈大道理,就是不做不抓不落实,还能有什么用?其实一点也没用!

何谓反腐败“治标”或“治本”、“惩治”或“防治”?哪些算是“惩治”“治标”,哪些视为“防治”“治本”?谁能说清、分清和厘清?其实有时还真不太好分别,且常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叉进行,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甚至是同时并举,相伴而行,融为一体,混合搭配在一起。实际上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区分你是“治标”的,他是“治本”的,我是“惩治”或“预防”的。实践证明在惩与治、标与本的问题上很不容易做到“泾渭分明”。既不便、不可将“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截然分开,人为断开,也不该、不能把二者之间分成对立面,划分为对立双方,形成对质、对抗状态。

比如说,十八大以来,我们一直狠抓“八项规定”落实不松口、不松手、不松懈。这样做究竟是治标还是治本?到底是惩治还是防治呢?刚开始时,有人就曾预测,这是“临时性”“一阵风”,刮过去就会“风平浪静”。他们分析的理由和依据是过去用铁的纪律和严肃的法律都管不住,现在用“八项规定”就能管得住?文件规定毕竟不能等同于法纪条文。更何况在他们看来,“八项规定”管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看不上眼的“小问题”或工作与生活中的“人之常情”,抓小不抓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只治理表面不深挖潜在,也只是“惩治”不是“防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因此他们作出结论:不管用,没有用。

然而,恰恰是从小事入手、从小问题抓起,才找准了正风肃纪、反腐治贪的突破口和切入点,这样坚持下来,官场风气为之一新,廉政建设成效可谓是有目共睹。那么,请问狠抓“八项规定”的落实究竟是“治标”还是“治本”?到底是“惩治”还是“防治”?实际上还真不好将两者截然分开,人为画线、分段。

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该如何理解?

闫:彻底减少腐败存量,就必须始终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所谓“原则上”“特殊情况下”的变通,也没有内部处理、自行了断的高官、衙内,更没有高抬贵手、法外施恩的特权人、特殊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严厉指出的那样:“不管级别有多高,谁触犯法律都要问责,都要处理,我看天塌不下来。”“不定指标,上不封顶,除恶务尽。”党的十八大以来,腐败官员有的被判死缓,有的被判无期,有的被黨纪政纪“双开”,有的被“断崖式”处理,但这样仍有不收敛、不收手,明里暗中顶风违纪违法的。“腐败存量”尚未彻底清除掉,“腐败增量”却还在冒头、冒尖甚至又有新花样、新动向。大量事实提醒和告诫我们,必须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有腐必惩、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法律震慑。

采写:闻涛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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