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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休病假合法吗

2017-02-08杨学友

北方人 2017年12期
关键词:证明书旷工病假

文/杨学友

未经批准擅自休病假合法吗

文/杨学友

案例回顾:

陈某2014年10月16日入职某风力发电能源公司任维护修理工,2016年10月29日他工作中着凉感冒,当天夜里咳嗽不止,浑身发热。翌日早晨,陈某到医院就诊,查体温38.6摄氏度,医生为其出具了休息3天的《诊断证明书》。陈某立即通过公司微信群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将《诊断证明书》传发过去,在未接到公司批准通知的情况下在家休息了3天。第4日早上8时30分,陈某如常前往公司上班时,等来的却是公司向他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尽管陈某再三说明自己确实因发烧无法上班,且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但公司认为,未经公司批准就是擅自旷工行为,按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奈之下,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得到了支持。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陈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医院建议休息3天,可以证明其确有因病需要休假的事实。加之被告提交的微信截屏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其已经履行了向单位请假的义务,被告的病休权就应当得到保护。现原告以被告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没有得到原告批准,认定其旷工,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未按单位规章制度办理请病假手续,单位是否可以视为擅自旷工?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特别是病休权,又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只要劳动者确实有患病需停工治疗或休养的事实,其病休权就应当受到保护。

本案公司关于病假批准权之规定,虽经法定程序通过,但当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要求劳动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享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固然无可非议,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合法,否则无效。

当然,劳动者因病确实需要休息,除了应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建休单,以表明其确有患病事实外,还应履行向单位请假的义务。以便于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劳动者的情况,行使其人事管理权,也有利于单位安排下一步生产工作,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履行通知义务是劳动者休病假的必要条件。本案中,陈某通过发微信方式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自己生病需要休假,完成了请假通知义务,单位不能以病假未经审批为由拒绝劳动者休病假。

此外,用人单位若需防止员工“假病假”“泡病假”“小病大养”等问题,并非束手无策,可以采取“单位陪同复核”“指定医院复查”等措施复核病假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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