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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2017-02-06吴亚臻

青年时代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司法机关法律

吴亚臻

摘 要: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司法公信力是来自社会公众的信心与信赖,司法公信力决定了司法机关法律权威的树立,保证了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健全。构建司法公信力可以强化社会控制成效、维护司法权力威严、推动法律公平进程,有助于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目前,我国的司法系统存在公信力不足、法律制度完善度低等特点,应强化司法公信力的宣讲与构建。本文将就司法公信力的内涵解读、现状问题及构建途径入手,浅析相关问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法律;法治社会

近年来,如何有效构建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下社会公众的关注热点。从多个司法案例可以发现,司法系统一旦丧失了其公信力,民众的道德水平也将随之加速倒退,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附加问题随之出现。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力构建力度,是我国完善司法制度、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解读

一般意义上,公信力指的是行政系统的社会权威。在司法系统中,公信力有其特定的社会属性,代表着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系统所象征的正义、民主、道德等精神力量的信心与信赖。公信力是司法系统必须具备的基本元素,只有达到高水准的公信力,司法系统才能正常履行社会责任,在法律案件中扮演阐释、公告、辩解等中立角色。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来源于司法系统的工作者、法律权威、司法公正等多种力量的联合影响,只有社会民众对司法机关产生认同感、信任感与服从自觉性,司法系统才能真正博得自己的司法公信力。可以说,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是两两互动、彼此支撑、密不可分、协同促进的。当普通民众逐渐形成对司法机关的信心与依赖后,司法公信力才能开始在社会公众之间逐步建立,并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对司法的信任与忠诚。

二、构建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意义

(一)推动依法治国战略

与强制执法不同,司法公信力建立在社会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上。因此,当在社会中逐渐构建司法公信力的社会风气后,民众可以在无需强制力的情况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会规范的管理。因此,構建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战略,在社会中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风气,帮助司法机关极其相关工作人员获得社会民众的信任度,成为我国司法活动的中坚力量,有助于我国法律系统的完善,推动司法威信的不断提升。

(二)构建诚信法律体系

司法公信力的最终目的是社会诚信法律体系的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生态可以影响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法治社会的利好不仅局限于政治界,还将影响经济、文化、民生等种种社会层次,推动社会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均服从于法律的管辖,遵循法制、推崇诚信,让社会进步成为诚信社会,助力经济稳健发展。此外,要强化公众程序正义理念,特别是明确司法既判力的法律权威。法官、律师、媒体都有义务向市民大众宣传生效法律文书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威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司法既判力的重要载体,其具有强制性,不可随意推翻。稳定的司法程序、严肃的司法裁判,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机制,如果因为当事人的不理解就动辄推翻生效裁判,致使终审不终,就会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三、构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一)推动制度完善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强化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法律机关开展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法律制度应以公正为理念,借助法律实施环节的反馈、评估等有效信息,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系统,科学、有效地制定审判程序、调解制度、救助制度、实体制度等分支系统,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与发展期的过程中把好制度关,做到明确合理、详实科学、可执行性强,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

(二)创设评估体系

作为司法公信力反馈过程中最为重要的评价主体,社会民众对于法律系统及其实施效果的评估是十分重要的。重视社会民众的评价,可以提升评价体系的客观性,有效传递司法公信力主观信息,尊重民意民愿,在最终形成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获得社会公众的充分信任,凝聚人民大众的智慧与力量,构建适用性强、目的性强、系统性强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

四、结束语

司法公信力的受损会降低司法权威,从而导致人民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一定程度上不仅无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更有可能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因此,为了提升人民群众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认同感与服从性,必须保证司法公平、司法权威,强化国家司法机关对于社会的有效管控,环节社会矛盾、降低犯罪数量。可以说,构建司法公信力,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与核心。

参考文献:

[1]陈洁玉.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论司法活动中公正与效率的兼顾[J]. 经济研究导刊. 2014(35).

[2]龙晟.论司法公信力的多重维度及其中国式构建[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03).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王明达,吴在存,刘井玉,伍涛.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J].人民司法. 2011(05).

[4]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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