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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出路
——以联合国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视角

2017-01-31王欢欢刘艳萍

山西青年 2017年14期
关键词:酷刑鉴定人刑事诉讼法

王欢欢 刘艳萍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出路
——以联合国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视角

王欢欢*刘艳萍*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审判中心主义下,发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底线作用,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证据收集方法非法治化、证据采信不明确、庭审证据调查虚化,应该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合理分配证明责任、限制证据收集的方式方法、细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准则;无罪推定;刑事证据

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实质内涵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指联合国文书所确认的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得到普遍遵循的准则。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有保障司法公正、追究犯罪两类。①

二、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状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缺位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司法中均得到良好贯彻。我国也不例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延续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准则,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②但是,受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传统限制,该规定过于宽泛,缺乏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足。

(二)证明责任分配不明

控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换言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一是享有沉默权;二是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任何人面临于自己不利的追诉时,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一要求在国际性法律文件和国内法中得以确认。大陆法系和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沉默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③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缺乏沉默权的相关规定,加之法官职权主义色彩浓烈。笔者主张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机制以及被追诉人自愿陈述的鼓励机制。

(三)证据收集方法非法治化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其基本特征。收集方法的合法性与否,事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近些年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无外乎证据的收集链条不合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站在国家的对立面,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本就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然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他仍然享有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人格尊严。联合国的法律文件已经作出相关规定。④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沿袭国际司法准则的做法,基本上确立了证据收集手段文明化、人道化的原则,严格收集证据

的相关程序。但司法实践中,采用刑讯逼供方式获取口供的现象仍然比较严峻,导致冤假错案频发。

(四)证据采信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很普遍地被采纳为证据。相比较之下,国际社会已经对此种行为做出明令禁止。⑤为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庭审实质化,从而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要求其严格遵循正当化证据收集程序。但是,不难发现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具体范围和详细的操作性缺乏相应的规定,还有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一步研究细化。

(五)庭审证据调查虚化

随着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科学证据越来越受重视。由此,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审查判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被告人享有的与鉴定人对质权的当然要求。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均有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比率极低,尤其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经做出立法完善,根据笔者研究,修改后这种状况并没有太大转变。并且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如鉴定人不作证的责任、鉴定人补偿、鉴定人保护没有落实,已有的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制度得不到有力执行。

三、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对我国的启示

“条约必须信守”是我国对外交往一贯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古老法谚。首先,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限缩公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司法专断,维护司法公平。二是保障当事人及其他涉讼公民合法权益。其次,在相关制度的具体设计上。

(一)立法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立法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笔者支持学者的主张,建议刑事诉讼法十二条更改为“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二)合理分配证明责任首先,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其次,刑事诉讼法应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控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包括证明自己无罪和罪轻的证明责任。最后,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基于不告不理的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法官不承担证据收集责任。

(三)限制证据收集的方式方法

明确规定因取证方式不合法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资格,尤其是非法口供和证人证言。程序性事项尤其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明确规定由控方承担。

(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就法的规范角度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⑥法律无法涵盖所有的生活实践,生活事实远比法律规范要复杂的多,妄想用一个法律条款就完全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免显得捉襟见肘。不可否认,当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当代法治国家仍然存在差距。我们支持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底线,以西方法治国家为目标,改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五)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建立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鉴定人保护制度;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补偿制度。

[ 注 释 ]

①保障司法公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追究犯罪,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②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④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8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联合国《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第2条规定,“任何施加酷刑的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都是对人的尊严的冒犯,应视为否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加以谴责.”联合国《执法人员守则》第5条规定:“执法人员不得施加、唆使或容许任何酷刑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也不得以上级命令或非常情况,作为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

⑤世界刑法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决议》第10条规定,“任何以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任何由此派生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而且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均不得采纳.”第11条规定,“严重侵犯隐私基本权利的证据方法,诸如窃听,必须是经法官命令进行并且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得接纳为证据”.联合国《禁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⑥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方柏兴.底线与目标: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5(01):91-96.

[2]李洪阳,雷池.论日本检察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检察官,2014(07):34-36.

[3]陈光中,陈学权.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基本思路[J].2005,10(上):17-21.

[4]刘晓.论日本“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6(03):91-93.

[5]左卫民,刘涛.证据制度国际性准则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J].公安大学学报,2002(02):10-15.

王欢欢(1991-),女,汉族,山东潍坊人,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刘艳萍(1991-),女,汉族,山东临沂人,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D997.9;D

A

1006-0049-(2017)14-0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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