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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

2017-01-29翟帅乐徐高俊

山西青年 2017年5期
关键词:许可法行政许可许可

翟帅乐 徐高俊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7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

翟帅乐*徐高俊*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7

行政许可制度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为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公民权利等而设立的具有多方面功能的法律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重视和广泛适用。但是,在民主法制日益被人们所重视的今天,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社会背景下,行政许可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众多挑战,因此迫切需要加强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措施,以此推动我国法制建设。

行政许可制度;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一、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发展起步是比较晚的,大量采用行政许可这种管制手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尽管如此,市场经济机制还处在形成之中,政府管理制度仍处在转变和适应中,但是,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已有不少弊端,如:重复交叉设置过于频繁;许可审批程序不灵活;过高的收费;监管管理不当等等。目前,政府虽然可以解决消费者因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达成协议的问题。但是,政府依然无法真正了解消费者,自然也更加难以确定均衡和一般均衡所需要的公益物品以及税收在不同消费者身上的配置。[1]

二、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

从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上看,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及其部门,甚至还有乡政府。拥有许可权的机关层次多、范围广,这使我国的行政许可非常混乱。[2]虽然大部分行政机关是依法实施许可行为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设定许可权,并籍此扩张权力获得利益,这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过宽、不明确

行政许可的范围决定着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监督范围,同时又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范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很快,但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上,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

行政许可的实施范围过宽,尚存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揽管理全部社会事务的痕迹,一些部门的审批达到了事无巨细的程度。行政许可的范围不明确,许可证审批权力交叉,关卡繁多,环节冗杂,导致申请人无所适从或时间、金钱的大量浪费,从而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

(三)行政许可条件不具体,标准不统一

行政许可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人为掌握许可条件的情况过多。这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很多部门的工作人员仅根据习惯、经验或与申请人关系的好坏实施许可,导致了很多违法或无效的许可,导致了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

(四)保障许可程序公正、公开的各种制度不完善

行政许可程序的透明度不高,难以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因此,申请人难以了解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变更、期限以及行政许可的救济等程序的具体规定,从而造成本来一天就可以办的事,要经过数天、数月甚至要花费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三、完善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的措施

(一)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设定

要确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定原则,任何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遵循法定的基本原则,把行政许可的设定作为一种立法行为,纳入立法范畴予以确定,其核心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定许可”,既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必须有法律依据,其运行过程不得违背法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范围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有效的控制管理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权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但许可又是对自由、权利的一种妨碍。行政许可制度在哪个领域实施,就会在哪个领域制约一般人实际具有的权利和自由,行政许可制度所涉及的范围过大,将制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有的权益,相反如果行政许可制度涉及的范围过小,又不足以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行政许可绝不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确定行政许可的范围时一定要适度。

(三)明确规定各种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

由于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因法而异,很难统一规定于《行政许可法》中,因此,在《行政许可法》只需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条件和标准应在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中明确加以规定。行政机关应将这些规定公布于众,在自己的办公地点等地方张贴具体的条件和标准,使申请人一目了然,保证申请人以最快捷、最简便、最经济的手段获得这些信息。

(四)建立科学、简便、公正、公开的行政许可制度

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参与权的重要保障。而且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提高许可活动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暗箱操作”,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于信息公开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一点需要进一步改进,以充分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对听证制度的实施,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的程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以避免违法的行政决定给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4]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用法律来规范行政许可制度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已经几易其稿,尽快出台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对于巩固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国对外承诺,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使行政许可的实施从“人治”模式转变为“法治”州的模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特别是对于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都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实施,相信我国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将会大大提高,行政许可制度将日趋完善,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1]党金营,卫媛峰,寇杰.河南省行政许可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及其立法完善.河南社会科学,1998(1).

[2]姚锐敏.论行政许可的几个问题.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3]张进.现行卫生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对策.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9.

[4]张鹏,黄伽庚.面对T:我国行政许可的选择与对策.湖北社会科学.

翟帅乐(1994-),汉族,河南许昌人,本科,河南师范大学;徐高俊(1994-),男,汉族,河南平舆人,本科,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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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5-0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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